2007_银发〔2007〕441号_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银发[2003]189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发[2007]20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6.22【实施日期】2007.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03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1.29•【文号】银办发[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7]249号2007年11月29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逐步推广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管理,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账务组织1.资产类科目。
(1)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库总库本期办理的中央预算支出总额。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核算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辖属行上划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贷记本科目。
2.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小额支付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3)同城票据交换。
核算国库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年末日余额为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4•【文号】银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现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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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7]579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解决营业网点客户排长队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治理工作,涉及个人账户和票据、信用卡、自助设备、电子支付等业务的优化完善,柜台资源的整合以及业务监督和宣传等方面。
各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调整和充实资源,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个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营销管理和网点柜台资源的整合,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的完善和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支付的功能拓展和风险防范,会计结算部门负责结算账户、票据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后台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改造、开发和应用支持,人事部门负责网点人员的调配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外宣传和引导。
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的手续。
当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可以免予填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柜员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操作“1070储蓄户转结算户”交易,并将打印的记账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
三、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大力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业务。
要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银行组织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地区,各行应及时组织做好辖内机构ABIS银行本票系统的上线应用工作。
四、大力推广漫游汇款业务,有效均衡营业网点业务量。
漫游汇款是我行独创的一种点对面方式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具有由一地汇出、全国各农行网点都可以实时解付的特点,能有效分流客户,均衡各网点业务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1.25•【文号】银发[2007]441号•【施行日期】200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推广使用银行本票,进一步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1、2、3),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银行本票业务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推广使用。
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实现。
二、跨系统银行本票和系统内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
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2008年2月底前,各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2008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模拟运行;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发放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2008年5月8日,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小额支付系统介绍-中国人民银行

(三)普通借记业务:指收款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国库借记汇划业务和支票截留业务等。
(四)定期借记业务:指收款人开户银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定期向指定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
小额支付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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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服务无时限,支付更方便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Í24小时连续运行,可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全天候不间断的支付服务。
收费更便捷,缴费亦轻松
收费单位可以仅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办理所有收费业务,资金到账时间明显加快;缴费人也可仅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各种费用的缴纳。跨行收付更加简便易行,省时、省事又省心。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主要应用系统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票据交换系统和卡基支付系统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并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二、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哪些业务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应用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业务子系统和组成部分。它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和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支付指令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旨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实会多样化的支付清算需求,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支付清算和业务创新的安全高效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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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
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4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
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
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银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以15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第十四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十五条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信息应与银行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本票业16务。
第十九条出票银行对已做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本票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条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第三章退票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银行本票号码;(二)出票银行名称;(三)出票日期;(四)收款人名称;(五)持票人名称;(六)银行本票金额;(七)拒绝受理理由;17(八)拒绝受理日期;(九)代理付款行名称;(十)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十一)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四条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银行本票号码;(二)出票银行名称;(三)出票日期;(四)收款人名称;(五)持票人名称;(六)银行本票金额;(七)退票理由;(八)退票日期;(九)代理付款行名称;(十)代理付款行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字样;(十一)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十二)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五条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一)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二)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三)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四)签章不符合规定;(五)未填写密押;(六)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18(七)超过提示付款期;(八)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已背书转让;(十)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一)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二)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十三)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四)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十五)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一)银行本票号码不符;(二)收款人名称不符;(三)出票日期不符;(四)密押不符;(五)金额不符;(六)超过提示付款期;(七)非本行票据;(八)已付款票据重复提示付款;(九)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19第四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七条系统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银行本票,确保银行本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
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本票,造成出票银行错付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代理付款行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银行本票,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查询。
第三十条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
除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出票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第三十一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银行本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银行本票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银行本票信息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延压客户资金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七)银行头寸不足,影响银行本票兑付的;(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第三十二条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银行本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
银行本票业务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比照汇票专用章的式样确定。
银行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第三十四条银行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格式由各银行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自行确定。
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上线之日起施行。
21附件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
其分录为:(借)××科目申请人户(贷)开出本票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借)现金(贷)开出本票(二)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
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
签发本票的具体要求是: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写方式将小写金额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223.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4.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本票专用章如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在本票上记载出票银行机构代码。
出票银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应填写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5.按规定程序加编本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6.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代理出票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手续与出票行相同)。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当认真审查: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23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