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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制度设计。

它们不仅影响着公司内部股东的行为和利益,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份锁定期。

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限制出售或转让。

这一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在刚刚上市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时期,股东能够保持稳定,减少短期内大量股份抛售对股价造成的冲击,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会面临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例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如果他们过早地减持股份,可能会让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失去信心。

对于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也有相应的股份锁定期要求。

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短期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上述常见的锁定期安排,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等,参与的相关方也会被要求设定一定的股份锁定期。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规定。

减持,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为了规范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在减持数量方面,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减持信息披露方面,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数量、方式、时间区间等。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股东股份锁定、减持以及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股份锁定可以限制股东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以稳定公司股价;减持则是股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持股比例获得现金流;信息披露要求则旨在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份锁定1. 锁定期:股东在公司上市或增发股份后,需按照相关规定锁定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通常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 锁定对象:股份锁定主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

这些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 锁定解除:锁定期满后,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股份锁定,并在二级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但需注意,解除锁定后的股份减持仍需遵守减持规定。

三、股份减持1. 减持计划:股东在减持前需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等,并提前向交易所报备。

2. 减持比例:股东在减持时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以防止因大量减持导致公司股价波动过大。

3. 减持方式:股东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减持。

其中,大宗交易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股份转让,而集中竞价则适用于小额、零散的股份转让。

4. 减持后信息披露:股东在减持完成后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减持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 临时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需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如股东减持、股份锁定解除、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公告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介绍(30页)

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介绍(30页)
择时,并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策略,它们有明显穿越周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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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指数相比,1986年- 2005年中的绝大多数年份,私募股权跑赢指数。平均超额收益率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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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收益率特征-跑赢证券指数是PE投资的常态
更清晰的比较
数据让我们更清晰的看到了PE基金穿越经济周期的能力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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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E基金
PE基金的运作模式和收益表现PE基金的收益表现 PE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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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为鉴:中国PE处于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70年代中期-90初期
立法不断完善、有限合伙制成为 主导模式、养老 基金大量融入股 权投资领域
中国机遇:证券化时代
全球最具活力的PE市场
中国“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
PE高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加速扩容
公司形式
一直比较活跃,但退出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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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形式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运作图
有限合伙人 (LP)
托管银行
投资项目
投资
投资收益
回收
普通合伙人(GP)管理费用 下达指令资金存放
有限责任
不参与管理
业绩分成
管理
无限责任
两个分离:
两个减少:
有限合伙企业
4
情况A
情况B
情况C
退出
PE基金的退出方式
金矿开采成功
10.8
吉峰农机
九鼎
13
携程网
凯雷
28
拓维信息
达晨创投
59
西部矿业
高盛、上海永宣
103
蒙牛
鼎晖
32
22
PE基金的收益特征-J curve
一级市场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私募基金购买股票规定股票中的规定限制有哪些

私募基金购买股票规定股票中的规定限制有哪些

私募基金购买股票规定_股票中的规定限制有哪些私募基金购买股票的规定私募基金购买股票的规定和限制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限制,但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投资比例限制: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股票的比例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通常情况下,监管机构会规定私募基金在净资产中最高可以投资的股票比例。

锁定期限制:私募基金购买股票后,可能会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制,即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立即卖出或减持。

这是为了防止短期大量抛售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投资对象限制:根据监管规定,私募基金可能会有一些限制,例如只能投资特定类型的股票(如上市公司股票)、特定行业或特定市场的股票。

经营资质要求:私募基金需要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许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才能进行股票等资产的投资。

报备和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在购买股票时,通常需要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投资计划的报备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这些规定和限制的具体细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监管要求而有所差异。

对于具体的私募基金购买股票规定和限制,建议咨询当地的金融机构、律师或监管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股票市价股票的市价,是指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达成的成交价,通常所指的股价就是指市价。

股票的市价直接反映着股票市场的行情,是股民购买股票的依据。

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市价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

股价是股票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这一价格又称为股票行市。

股票清算价格股票的清算价格是指一旦股份公司破产或倒闭后进行清算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从理论上讲,股票的每股清算价格应与股票的帐面价值相一致,但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其财产价值是以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而在进行财产处置时,其售价一般都会低于实际价值。

所以股票的清算价格就会与股票的净值不相一致。

股票的清算价格只是在股份公司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清算时才被作为确定股价的依据,在股票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没有意义。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关于股权锁定期限即股权禁止交易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通过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以及公司董监高的股权交易期的限制,实现对公司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证、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

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重要股东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期。

在中国的股份制度中,股份锁定期被广泛采用,旨在稳定股市,平衡股权关系,保护小股东利益,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首先,股份锁定期有助于稳定股市。

在上市初期,特定股东持有大量股份,如果可以随意转让,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出现恶意炒作的情况。

而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市场价格更加稳定。

其次,股份锁定期有利于平衡股权关系。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创始人、高管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往往持有大量股份,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然而,这种集中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通过设立股份锁定期,可以让这些特定股东无法将其股份随意转让,从而平衡股权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股份锁定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和信誉,通常会设立一些股份锁定期限制。

这些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有利,可以使公司管理层持有股份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感,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股份锁定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可能限制了他们对股份的流动性,导致他们无法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有效调整。

其次,一些特定股东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绕过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例如,以其他名义进行股权转让,这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最后,股份锁定期的时长和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应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原始股东一定的自由。

总结来说,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经营中起着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市场、平衡股权关系和规范公司运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定和时长,以实现股份锁定期的最佳效果。

此外,股份锁定期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初期,一些机构投资者、创始人或高管持有大量股份,而小股东数量较多、份额较少,他们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私募股权投资(PE)法律

私募股权投资(PE)法律

私募股权投资(PE)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文:PE律师网马凡勋律师私募股权投资对于律师行业来说并非一个新型的行业,因为大多数律师可能都从事过投资业务或者公司并购之类的业务,具体操作起来,可能多会涉及到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相应的业务,但是,作为一个真正的私募股权投资(PE)律师,仅仅熟悉以上业务是不够的,因为,私募股权在中国的发展还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与传统的投资业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2006年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初步成功,资本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更为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中国出现爆发式增长提供法律支持。

但是,仅仅一部《合伙企业法》是无法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遇到的所有的份额法律问题,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也非常突出。

很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被经常引用的条款在传统的业务中并不经常存在,比如: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增持权条款、IPO条款、优先清算条款等等,在原有的业务中都属于空白,同样,在法律上,上述条款的约定也没有统一的法律界限。

在如今的审判实践中,上述条款一般会被法院依据法无明确禁止即为有效的原则所支持。

笔者经历过的PE机构金光集团与山东某机械集团公司的对赌案件法院最终就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决的。

如何防范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是摆在每个私募投资人面前的重大课题。

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建议,仅供参考!PE律师网---私募股权投资网()是国内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服务网站,汇集国内顶尖私募股权律师57名,解决您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切法律问题。

特别是私募股权融资方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条款(一)什么是对赌条款所谓对赌条款,也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或者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的形式,由投资方和接受投资的企业(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协议时,对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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