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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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黄忠王珑澔2012-08-09 10:03: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8-08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疫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已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环。

然而,一些新闻报道在助益于防治工作的同时,也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多有侵害。

比如,广州首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杨先生就曾向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投诉,说因自己及家人的隐私被媒体过度报道而倍感焦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中,如何协调疫情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值得认真思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权利冲突主体厘清各种权利主体是协调疫情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前提。

任何一个新闻报道的产生与传播都涉及三方主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具体事件的当事人。

他们之间形成一个复杂、多元的权利层次结构。

妥当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必然要求法律为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提供协调机制,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合理诉求。

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展开报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既源于新闻自由,也源于公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真相的知情权。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确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然而,对于新闻报道涉及的具体当事人,新闻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将其隐私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不可避免地扰乱了个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个人隐私。

一些媒体为了获得更真实的新闻效果,往往对报道涉及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深度挖掘。

比如,浙江某媒体对该省首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的报道就“非常详尽”:患者在病房里吃了什么,干了什么等,都见诸报端,甚至还在报道中透露其母亲的工作单位。

除了患者以外,患者的家属甚至收治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也可能会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倍感压力。

可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所体现的矛盾冲突,本质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新闻自由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代表私人利益的被报道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经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类型,因此有必要为上述权利间的冲突寻找平衡之路。

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策略

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策略

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的策略摘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在塑造公众的价值观,强化公众意识,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有时媒体的社会传播效果直接影响着政府与媒体沟通效果,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要树立与革新政府应对媒体的理念,健全和完善政府应对媒体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完整的政府应对媒体的管理体系,设置合理的政府应对媒体的管理机构,建立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政府应对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民主化。

关键词:公共危机事件政府媒体现代社会,媒体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中介,对于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和进步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以来,媒介技术和媒介产业的加速发展促使大众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个人、群体和大型组织为了达到个人和集体目标,必须依赖媒介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在公共危机传播中更是如此。

纵观政府和媒体两者的价值基点,我们可以判断出他们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都应呈现出承担社会责任、建构社会价值的“公共理性”,因而两者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正向力量。

所以我们说,媒体除了应担负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媒介”职能之外,还须循因参与社会事件而延伸出来的规则和社会责任。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在塑造公众的价值观,强化公众意识,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有时媒体的社会传播效果直接影响着政府与媒体沟通效果,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而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中,探讨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的策略,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树立与革新政府应对媒体的理念为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应改革以前陈旧落后的媒体管理理念,改变传统“管理行政”的定位,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从社会公众的现实利益出发,摒弃以前凡事“报喜不报忧”、“只说不做”、“外松内紧”的习惯做法,为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危机事件实时信息,切实保证社会公众重大事件的知情权。

论公共危机处置中信息沟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论公共危机处置中信息沟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0.No10摘要:妥善处理各类公共危机事件,是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信息多向飞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全面高效、科学合理、及时快速的信息沟通,已经上升为公共危机事件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文章在探讨了危机事件中信息沟通的作用后,分析了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沟通 公共危机 策略公共危机,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机制失灵而引发的,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并对组织、人员、声誉和其他资源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的事件。

它是一种非常态的事件,具有紧急性、突发性、极大危害性、高度不确定性,破坏一定领域内和一定群体中存在的和谐和正常状态,并且以扩大的态势迅速发展,如果在缺乏对策和控制的情况下将具有毁灭性和粉碎性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出现增加的态势。

这些公共危机中,既有以地震、水旱雪灾、大规模流行病等为表现形态的自然危机,如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2009年的H1N1流感、2010年西南地区旱灾、2010年“4.14”玉树地震;也有以群体事件、暴力事件、突发事件为表现形态的社会危机,如2008年西藏“3.14”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2010年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等。

这些突发公共危机事件考量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

如何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置公共危机事件,是当前政府部门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信息多向飞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全面高效、科学合理、及时快速的信息沟通,已经上升为公共危机事件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我国现行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具有很多优势,如组织化程度较高、动员能力强大、资源集中快速等优势,但也存在缺乏常态管理下的危机管理意识、全面完善的政府危机管理监测和预警机制、健全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系统等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危机发生和处置期间,各种信息纵横流动,在给危机处置过程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不准确的信息、虚无的信息或者闭锁消息却会给处置危机带来困难甚至加剧危机。

浅谈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角色

浅谈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角色

浅谈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角色媒体在危机事件中通过关注事件动态,实时发布相关信息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但现实情况是媒体常常会因为对扮演角色定位不准确或者“失语”导致对事件造成不利影响的流言不胫而走。

为了尽可能的促进事件局势往良好的方向发展,媒体在危机事件中要找准角色定位,通过多途径对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报道,将流言扼杀在摇篮中。

标签:媒体;危机事件;角色对于社会事件,媒体有着对其进行报道和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媒体事件中的媒体对整个事件的进程和结果的严重性都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在当下社会背景中,社会媒体应该慎重思考如何在危机事件中找准角色定位,扮演好自身角色,将真相和公正带给社会公众,转危为安,维护社会稳定。

1.危机事件的媒体角色1.1信息核实者和收集者。

在这个被各种不停变化的信息充斥着的时代里,人们每天都会接受大量的信息,获取所需信息的难度自然就很高。

而媒体在危机事件发展的整个进程中,要不断的从大量变化的信息中收集相关内容,并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价值性,还需对其进行层层筛选、核实,以真实为原则,以公众关注点和相关利益点为重点进行信息的整合与传播。

针对危机事件的特殊性,媒体更应该认真负责的扮演好信息核实者和收集者,站好第一岗,把好第一关,如果媒体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甚至受到利益的驱使随意发布信息,将会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给予了各种谣言乘虚而入的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还会因为隶属政府的媒体机构的“失语”行为导致政府部门的权威性被公众质疑。

1.2 舆论的引导者和监督者。

社会舆论的高发期处于危机事件的蔓延期,因为这个时期中危机事件各种破坏力的表现最为突出,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媒体在危机蔓延期除了积极介入沟通以外,还要动员并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还共同压制危机事件的破坏力,在舆论高发期扮演好引导者和监督者,对舆论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1]。

大部分社会公众对危机事件的心理承受力都不高,还容易因为一些不良的心理反应出现偏激的行为和言语,为媒体需要充分且正向的发挥自身的传播效力,成为公众的心理依赖,一方面正确的报道危机事件,及时将政府的应对措施告知公众,另一方面,要做好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及时的将公众对事件的态度和需求传递给政府。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1)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1)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近日来,因日本地震及核泄漏引发的“抢盐”风波,引起了人们对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高度重视。

公共危机是指因某些无法预测的因素引发的,如地震、流行病等突发事件在较大水准和较大范围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与社会秩序的事件或状态[1]。

政府信息公开不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更是应对公共危机的重要手段。

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后,各种矛盾凸现,公共危机频频发生。

尤其近几年来,中国能够说是多灾多难,从南方雪灾、汶川地震,到甲流、甘肃泥石流等等,每次危机的爆发都给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为政府执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以如何准确应对各种公共危机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一、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随着公共危机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的提速,各级政府已经发现并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因为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突来的状况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并使公众迫切的希望了解所发生的真实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即时的将与危机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向公众发布,使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危机的真相,增加透明度,安定人心,从而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为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政府必将快速的采取应对措施。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广大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与配合,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危机的应对中,有利于将事态控制于有序的发展范围之内,从而提升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行政效率,密切政府和民众的联系,从而有利于政府树立一个积极、良好的形象,增强公信力。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共危机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受到人们的广泛注重。

公共危机时期是社会及公众心理混乱的时期,政府即时将危机发生、发展以及政府解决危机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能够消除恐慌,赢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团结一心,共同应对危机。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

推动信息公开技术创新与应用
01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公共危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
快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02 03
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方便公 众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合作,扩大信息公开的 覆盖面。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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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挑战 • 完善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策略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公共危机定义和背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定义
公共危机是指突然发生,对公众 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 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保障信息安全
在推动信息公开技术创新与应用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 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发生,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06
结论与展望
总结与结论
信息公开有助于缓解公共危机。在公共 危机事件中,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能 够缓解公众的恐慌情绪,增强公众对政
府的信任,并提升政府的应对能力。
多元化的信息公开方式更有效。在信息 公开的方式上,应采用多元化的手段, 包括官方媒体、社交媒体、短信通知等 ,以最大限度地覆盖受众,确保信息准
确、及时地传达。
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规和伦理问题。在 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尊重信息安全,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展望与未来研究方向
信息公开策略的优化研究。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不同的公共危机 事件中制定更有效的信息公开策略,以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和效率。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化,然而,这也给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闻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在新媒体环境下,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关键在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虚假新闻、谣言层出不穷。

为了吸引眼球,一些自媒体或不良媒体可能会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以严谨的态度核实每一条新闻的来源和内容。

在发布新闻之前,要进行多方面的求证和调查,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可靠。

同时,新闻机构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新闻进行层层把关,杜绝虚假新闻的传播。

其次,新闻的及时性也是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因素。

新媒体的优势在于能够迅速传播信息,但如果新闻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公众的知情权就会受到影响。

在重大事件发生时,新闻工作者应当迅速行动,及时获取并报道相关信息。

比如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公众急切需要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和应对措施,新闻媒体应当迅速、准确地传递这些信息,让公众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行动。

再者,新闻的全面性对于维护公众知情权至关重要。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不再满足于片面的、碎片化的信息,他们渴望了解事件的全貌和各个方面。

新闻报道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而应该深入挖掘事件的背景、原因、影响等。

例如,对于一个社会热点事件,不仅要报道事件的经过,还要分析其产生的社会根源,以及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此外,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还应当注重互动性。

传统的新闻传播往往是单向的,公众只能被动接受信息。

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有了更多表达自己观点和需求的渠道。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与公众互动,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关注点和需求。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宪法并没有明文对知情权进行规定,但却不能否认公民知情权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意义。

而且,随着近年来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人们对突发事件的逐渐重视,对突发事件信息需求的不断渴望,公民在突发事件中对知情权越发凸显重要。

从突发事件应对的角度来论述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价值以及对公民知情权保障的架构。

标签:突发事件;公民知情权;保障1 对突发事件与知情权的解读1.1 关于突发事件的涵义与特征对于突发事件,在国际上与其相近似的概念是“Public Emergency”,欧洲人权法院将其解释为“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机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它必须是现实和迫在眉睫的。

影响波及整个国家、全社会生活继续受到威胁、危机或危险必须是异常的,已至于采取正常措施或限制办法已明显不足以控制局势。

在我国,非典疫情没有爆发之前,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突发事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公民也没有对突发事件给予高度的重视。

而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指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这可以说是立法上对突发事件做了明确的界定。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突发性:突发性可以说是突发事件最显而易见的特征,突发事件的发生让人猝不及防,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其爆发的时间、地点、方式、種类以及影响人们的生活程度远远超乎人们想象。

例如,我国的“非典”疫情,美国的“9·11”事件。

它们的发生让人没有丝毫的思想准备,具有突然性以及极大的不可预测性。

对于事件的爆发,要求人们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反应,作出最有效的应对。

(2)紧迫性:在突发事件爆发之时,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突发事件在时间上的紧迫性特点,由于它的爆发给人们带来巨大的震撼,是人们所不能想象的,要求人们必须对突发事件作出最快的反应,否则,它带来的后果就不堪想象,将会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带来巨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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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众传媒与公民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个术语,最早由曾经担任美联社主编的肯特·库伯(Kent Cooper)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

哈罗尔德·克洛斯曾于1951年在隶属于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的信息自由委员会中担任法律顾问,随着他所著《国民知情权———进入公共纪录及审议过程的法律权利》一书的出版,知情权的概念开始被广泛使用。

[1]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愈加突显,客观上要求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对其加以确认和保护。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要依托具体的法律制度,知情权亦不例外。

1766年,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成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定知情权的国家,但知情权真正引起各国的关注是在20世纪后半期。

1966年,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其中涉及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知情权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定权利,1976年,美国又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和前者及其他法律一起构筑起知情权的法律体系。

随后,信息公开法和知情权被引进其他国家,并且迅速地在各国确立地位。

2002年1月,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生效。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大众传媒则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公众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和机构。

就知情权而言,大众传媒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比普通的公民多,在民主国家新闻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政治和民主权利,而不是媒介单独享有的权利,因此实现知情权的主体并不单是媒介,还包括公众。

大众传媒业作为一项独立的职业,是以搜集、发布信息为主要职责的,相对于个体公民而言,它搜集、发布信息更迅捷,更便利,更丰富,因此媒介就成为信息的主要载体,媒介机构就成为信息的主要发布者和传播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就主要依靠媒介。

公共危机事件一般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公共危机事件的性质决定受众对他的关注度非常高,尤其对于那些处于公共危机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公众更有迫切知道的愿望,而且从新闻价值的角度讲,公共危机事件能引起广大受众的兴趣和关注,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媒体应及时予以报道以满足公众需求,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未能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表现1.报道不及时。

国内媒体在一些重大事件报道中总是“慢三拍”,在危机事件发生时通常会考虑的是“及时上报”,还是“及时报道”?在这种“制度性耽搁”下,大众传媒往往错过了及时报道的最好时机。

“西藏3·14打、砸、抢、烧”事件,中国媒体刚开始的失语让西方媒体占据了话语权,而西方媒体更多的是扭曲性报道,接下来中国主流媒体才对此事件进行公开报道。

如果中国媒体能及时报道,把真实信息及时地传达给受众,将拥有更多话语权。

2.传播低俗新闻。

大众传媒日益市场化的今天,使经济效益成为大众传媒追求的目标之一,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大众传媒忽视了自己的职责,把那些不受法律保障的、无助于受众文化水准提高的内容发表出来,表面上看是满足了受众的需求,但实际上是对受众知情权的践踏。

2008年5月19日出版的第60期《旅游新报》,以“本报推出汶川抗震特刊”为大字标题,专题中含有袒胸露腿、血染绷带的时装内页,特别是在B28版以“废墟重生”为题,把几个裸露的“美女”涂上假鲜血,在一片假废墟上摆姿态拍写真,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亵渎了神圣的民族尊严,伤害了崇高的民族情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未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原因分析1.不尽合理的制度约束。

可以从对“非典”事件的分析中探讨此方面的原因。

“非典”发生在广州,中国媒介竞争最激烈的城市之一,媒体的嗅觉在白热化的竞争中已被训练得高度灵敏,因此集体性沉默不应该是疏忽,而是主动的失误。

考虑到中国传媒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对新闻报道的诸多规定,把所有责任都加到媒体身上是不公平的。

就此事件而言,根据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但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爆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同意。

还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这是对新闻媒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得报道未经政府卫生部门发布的或未经批准的疫情新闻。

依据政府的法律法规,在重大疫情期间卫生部门是疫情新闻的唯一消息来源。

当时“非典”不属于疫情公布范围,所以广东省卫生部门就没有及时“切实履行法定的功能公开信息的义务”,新闻媒介也就不得不保持沉默。

新闻媒介本着高度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具有高度法制精神的体现,即使法律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也只能严格遵守不能逾越。

2.媒体发掘新闻的主动性不够。

这是由政府对媒体的管理方式的变化引起的。

在原来的管理方式下,在有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媒体对于是否报道、如何报道都要请示,其他的敏感事件也一律回避,造成了媒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审查,对稍微复杂的事件都避开,只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报道。

长此以往,媒体失去了探寻敏感领域、追踪负面新闻的勇气,表现为对某些负面新闻的避开或者浅尝辄止,未能真正履行媒体挖掘事实真相的责任,这一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刘娜(下转第30页)28点,尤其在传统媒体上表现更为突出。

四、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1.迅速、及时报道事实,发掘事件真相。

前面谈到,主要由于外部条件的制约,媒体丧失了报道负面新闻、敏感新闻的勇气。

不过,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现状。

网络媒体是新兴媒体,对它的管理和监管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不那么严格,再加上网络媒体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某些不能或很难在传统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得以在网络媒体上发布。

2001年的广西南丹矿难真相的浮出,就是由于广西电视台记者、人民网记者知难而上,揭开了真相。

广西电视台和人民网等媒体同样面临着制度和政府的制约,但是他们做出了和其他媒体不一样的举动,由此可见,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媒体还是有诸多回旋余地的,只要有强烈的勇气和职业道德感,媒体在传播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还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2006年新华社授权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该《应急预案》第三部分的“信息发布”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有如下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制度上的友善为媒体报道新闻、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保障受众的知情权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深入、全面报道,提高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质量。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迅速、及时报道是第一步,接下来的报道中要求媒体提高报道质量,把受众真正需要知道的信息全方位报道出来,同时要注重挖掘新闻背后的新闻,包括事件发生的背景、原因,以及事件的影响、未来的发展趋势、事件发生前后决策者的应对措施等,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经过上。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越来越良好的外部环境下的不适应和迷茫。

制度上的友善本意是对媒体敞开大门,让媒体尽量报道受众关注的各方面的信息,但是在还未充分理解知情权的真正内涵下,一些媒体却走向了知情权的反面,对受众真正关心的、需要的信息不感兴趣,却对突发事件中的暴力、色情、隐私大做文章,他们的幌子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他们眼里公众的知情权成了一个什么菜都可以装的篮子。

■(本论文为河南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大众传媒保障公民知情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XSK035)注释:[1]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2(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原先的那个平台了,传媒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将原有意义的传媒平台分解得支离破碎,一个更广阔意义的传媒平台正在重新建立,所以,如果地市级报纸还将目光固定在一城一地的得失,已经不再有任何价值。

它应该抓住时下新的信息平台正处于形成初期,利用新兴的传媒技术,扩展多种平台,以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形成属于自己的信息受众层次。

在这一点上,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

在2004年4月,牡丹江广电集团与牡丹江报业集团进行了合并重组,组建了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在报纸、广播、电视的基础上,新建了网络平台,并将四者组建成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合力效应已有初步显现。

作为现代中国出现最早的新闻媒体———报纸,信息的采集质量是它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已经成为传承的规制,一直沿用下来。

其中包括采编队伍的梯队建设、“把关人”制度等等,在信息泛滥的今天,这些制度优势越发明显,并开始成为报纸复兴的基础。

然而,我们同时也会看到,某些地市级报纸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盲目扩版、改版,却忽视了队伍梯队建设,人才流失严重,使得采编队伍原本就匮乏的问题日渐突出,无人可用、无人能用,极大地影响了地市级报纸“突围”的力道。

影响“新闻品牌”建设的第三个重要因素就是信息的传播方式了。

正值地市级报纸还在生或死之间做着艰难抉择的时候,仍有一部分地市级报业的人认为,地市级报纸的区域性应该是其继续存在的重要理由。

其实不然,从前所谓的地市报纸的接近性是由于交通、通讯不发达所形成的,但随着交通工具、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区域空间的差距被急剧缩小,“零距离”成为决定新闻信息质量好与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2006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管理司发布的《全国报纸出版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提出,在未来五年时间里,报纸出版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发展数字报业,同时启动了传统报业向数字报业转型的“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这标志着传统报业的“数字化转型”成为我国报业进一步发展的战略方向。

2009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再次吹响报纸改革的号角,新一轮的报纸整合正式拉开帷幕。

默多克有句话是需要地市级报纸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数字时代的人们不希望靠早晨读报来获得最新的信息,也不需要报纸以上帝似的口吻来告诉他们什么事情很重要。

他们希望新闻能按需出现,并且有实际用途。

他们希望控制信息来源的媒体,而不是被控制。

将默多克的话直白一点说,他说的就是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受众已经发生了改变,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必须做出改变,否则必定被信息传播的洪流所淘汰。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不能仅仅局限于物理形态上的思考,它应该是在传播技术的基础上,从传播的根本观念上做出选择。

传播者与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地位正在发生着变化,如何在变化中求得主动,考验着地市级报纸在信息竞争中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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