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文书样本)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温XX、男、汉、出生于1979年X月XX日、四川X县人、住四川省X县XX路31号,身份证号码:513021197XXXXXX
被申请人: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第3506283201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法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2010第3506283201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复核机关认定死者王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及理由:
温XX驾车与死者王红亮交通事故一案,因王红亮准驾不符,在申请人往右转方向避让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申请人的车左后车厢与王XX的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王XX 死亡,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申请人认为,王XX主要是准驾不符,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才导致事故。
如果,他是驾驶符合条件的车辆,并采取合理避让措施,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
故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自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这就相当于一个未成年人承担成年人的重量,导致事故,自己肯定会有一定责任的道理一样。
因为,这是一起涉及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要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显失公平、公正。
为此,特提出复核申请,敬请上级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复核,撤销被申请人的认定,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福建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温XX
2010年9月4日。
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

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某某火灾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证据搜集,现就该火灾事故进行如下认定:一、基本情况某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
2022年某月某日凌晨2点10分左右,该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厂房部分损毁,无人员伤亡。
二、火灾事故发生原因通过调查和分析,经初步推断,该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可能为以下几点:1.人为因素:火灾初期可以听到明显的爆炸声,调查人员初步判断是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引发的电器设备短路或电气线路老化导致的火灾。
2.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在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设置上存在漏洞,未能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安装和维护消防设备,导致火灾难以及时得到控制。
3.防火意识不强: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对火灾的预防意识不强,存在未及时排查和清理火灾隐患的情况。
三、火灾事故的经过据调查和证人证言得知,火灾事故发生时,当时正在该公司值班的安保人员发现浓烟从厂房内冒出,立即报警并组织员工疏散。
同时,当地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最终在数个小时后将火势扑灭。
根据现场勘查和目击证人的证言,火灾发生后,厂房内掀起了熊熊火焰,现场火势较大,导致部分厂房损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火灾事故的损失经初步统计,该火灾事故造成了以下损失:1.厂房损毁:火灾造成了厂房部分损毁,导致设备、原材料和成品损失严重,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
2.财产损失:据初步统计,该火灾事故导致公司约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的设备和存货。
五、火灾事故的认定综合以上调查和证据分析,我局对该火灾事故进行以下认定:1.火灾事故属于一起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燃烧事故,造成了厂房部分损毁,但无人员伤亡。
2.火灾事故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在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设置上存在漏洞,导致火灾难以得到及时控制。
3.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不强,存在未及时排查和清理火灾隐患的情况。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复议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复议发⽣交通事故后就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勘察后,会出具责任认定书,那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样复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复议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起三⽇内提出书⾯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起三⽇内提出书⾯复核申请。
当事⼈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通知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事故的复核以⼀次为限。
第七⼗⼆条复核申请⼈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到复核申请之⽇起⼆⽇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直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通知之⽇起五⽇内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现场调查之⽇起⼗⽇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后⼗⽇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起五⽇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当事⼈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起三⽇内提出书⾯复核申请。
火灾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模板

火灾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模板火灾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模板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起火灾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特提出以下认定:事故时间:事故地点:火灾原因:火源初步认定:伤亡人数:二、责任划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现场勘查、取证、调查和追溯等工作的真实情况,对该起火灾事件的责任划分如下:1.事故负主要责任方:该起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方为:(1)明确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防灾措施,如未设置、未保持及维护消防安全设施,未履行管理职责、安全责任等等;(2)一次重大火灾不及时报告。
2.事故负次要责任方:该起火灾事故负次要责任方为:(1)没有把握住相应安全系统的维护和设备的维修和统一管理;(2)明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火灾发生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3)没有对消防应急演练进行有根据管理。
3.事故不负责任方:该起火灾事故不负责任方为:(1)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2)该起火灾事故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相关的细节设备问题等缺陷,在本次事故中未对事故产生任何影响。
三、责令整改根据上述责任划分结果,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如下:1.事故负主要责任方:(1)要求相关单位立即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工作,并整改相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确保消防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2)对于明确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教育职工加强防范火灾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加强道德责任方面的教育,形成团结队伍,不断提高自身保障安全的意识。
2.事故负次要责任方:(1)明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教育。
(2)对于其他明确的个人,可以对个人进行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教育,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责令整改期限为7日内,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任单位依法受到惩罚。
四、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次火灾事故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将依法严惩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按照《治安处罚法》、《单位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处罚。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根据国务院《火灾事故认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复议。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当事人对认定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是指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时,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
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认定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认定机关的滥用职权,保证认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此期限内,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向认定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要求认定机关重新审查和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认定机关也有足够的时间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复议,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和合理。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的设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首先,这个期限的设定可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复议的时间,减少当事人对认定机关的滥用职权以及无限期提出复议的情况。
其次,这个期限的设定可以明确规定认定机关完成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保证复议决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这个期限的设定可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时间,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申诉渠道的畅通性。
在实际操作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的设定需要合理和灵活。
首先,需要根据不同的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程度来合理设定复议期限的时间。
其次,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申请复议的时间以及认定机关复议决定的时间的协调性。
最后,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保证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的设定和实施中,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根据火灾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法律规定出具的一种结论性文件,用于确认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等重要信息。
然而,由于火灾事故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火灾事故认定书可能存在一定的异议。
本文将探讨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可能存在的异议1. 调查不全面在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果调查不够全面,可能导致认定书的结论不准确。
例如,火灾调查人员只对火灾现场进行了简单的勘查,没有充分了解火灾发生前的情况,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可能导致火灾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存在偏差。
2. 证据不充分火灾事故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或者不够可靠,就可能使认定的结论缺乏说服力。
例如,火灾调查人员可能没有对现场的物证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鉴定,或者没有对相关证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导致证据不全面,从而影响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3. 判断不合理火灾事故认定需要基于客观事实,如果调查人员主观臆断或者错误判断,可能使认定的结论存在偏差。
例如,调查人员可能过于片面地将火灾归因于人为原因,忽略了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建筑结构等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导致认定不合理。
4. 司法不公在某些情况下,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可能受到当地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影响,导致认定结果不公正。
例如,在某个地区有关部门可能会为了维护当地政府的形象或者某个企业的利益,对火灾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操控,使认定结果偏向某一方,从而影响被认定方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解决方法1. 寻求复核如果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认定书进行复核。
复核的目的是在原认定部门外部进行第二次评审,重新审视认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消防大队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

消防⼤队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情, 特别是在⼈⼝居住密度极⾼的现代城市当中⼀旦发⽣⽕灾,那么造成的损伤将会较为严重, ⽽具体的赔偿责任将会根据消防⼤队的事故鉴定责任书来进⾏认定,那么消防⼤队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消防⼤队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当事⼈对消防⼤队⽕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复核申请。
需要注意根据规定复核是只有⼀次的。
《⽕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五条当事⼈对⽕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复核申请;对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的基本情况,被申请⼈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期。
第四⼗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五⽇内重新作出⽕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其他当事⼈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次为限。
当事⼈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灾事故复核哪些情况下复核机构不予受理《⽕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六条复核机构应当⾃收到复核申请之⽇起七⽇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通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灾当事⼈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通知其他当事⼈,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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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情: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以原告张泽没能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管理安全规则》的规定执行,违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泽应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
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
原告诉称:原告没有在仓库用火,对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998年3月10日认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认定,但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
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
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
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
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后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
东侧为张泽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
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泽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米的中部偏东范围。
另外,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
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泽,张要求重新认定。
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张泽送达平公消监字(1998)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张泽没有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
张泽不服。
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
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被告提出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
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职权做出的,应予支持。
维持原责任书。
解说:
本案属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案,争议较大,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张泽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泽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否合法。
经审理后,: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受理本案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做出的专门性技术坚定结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漳州市中院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立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闽高法行(1999)8号文答复:火灾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依法审查张泽的起诉。
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张泽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2、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一年,张泽在一年里起诉。
3、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
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和有关证人证言的陈述,排除其他火灾原因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程序,《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仓库防火负责人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员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火点是在张泽租用的仓库开始,然后蔓延到邻居仓库,张泽租用该仓库存放农药,属易燃物品,其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因此认定张泽对仓库失火应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清楚,认定适当,整个认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