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于2014年4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条例,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条件和设施,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业审查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提前进行复审。
同时,企业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需要严格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通过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事故隐患,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企业和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各企业能够认真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这是一项全面、独立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的,鉴定其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准入证明。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适用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煤矿、石油化工、冶金、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专题研究,灵活确定有效期,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重下降,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企业享有不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优惠政策。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完善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器材和生产场所的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一、总则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工作,涉及亿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发证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察局或授权的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发放。
发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定。
三、许可证类别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多个类别,包括工业、建筑、矿山、农业等。
不同类别的许可证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四、许可证申请企业或个人如需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向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申请材料应详细说明企业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能力,包括生产设备、职工培训、应急预案等。
五、许可证审批发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核对。
现场检查是为了验证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并判断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资料核对主要是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许可证发放通过审核和评定后,发证机构会向申请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标注许可证类别、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等。
同时,发证机构应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许可证的信息,以便监督和检查。
七、许可证管理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八、许可证变更和注销企业或个人如有变更许可证相关的事项,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变更,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发证机构有权注销其许可证。
九、执法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了执法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个人,执法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和惩处,并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十、法律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企业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可持续,国务院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求:一、许可证申请和办理根据该条例,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都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工作。
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步骤。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检查。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包括信息公示、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许可证的使用规定。
三、许可证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持证单位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在持证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申请许可证时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撤销或注销许可证。
撤销或注销许可证后,单位将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活动。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培训相关部门将建立许可证的全国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管和支持,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许可证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提升。
通过许可证管理,有效地降低了安全风险、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提高了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同时,该条例也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管,不断完善制度和机制,做到科学管理、预防为主,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达标,保障员工安全,防范生产事故,实施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该证件的发放需要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例说明。
第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合格企业的证明。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且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建设、管理和经验。
第二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等内容。
材料要求齐全,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和审核。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被检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整改,并经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条: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员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企业申请和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负责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如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
第九条: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事故情况和防范措施。
并配合相关安全生产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 引言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为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本文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2. 一般原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授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遵循以下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是基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前提和目的,在确保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的。
2.2 风险管理原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应当根据危险性较大单位的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控制措施来确定,对高风险单位实施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2.3 公开透明原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重大安全风险信息。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3.1 申请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获得相关部门的土地、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审批批准,取得相应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 有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装备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 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3.2 核发程序申请单位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质等证明文件。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程序,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有效期限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到期后须主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在有效期限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大型设备检验,确保符合要求。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4.1 监督义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过程应当公正公开,确保企业获得公平的待遇。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管理水平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安全生产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给予较长的有效期限;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给予较短的有效期限,并在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复审。
另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多次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当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还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企业也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与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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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删去第四十条。
六、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七、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将其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十、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项。
十一、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中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十二、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三、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
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四、将《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十五、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六、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十七、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十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删去第六十条第二项中的“或者高级船员”。
二十、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删去第九十三条中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十一、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以及有关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