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芜政办〔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1日芜湖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35号),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战略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激发各类科技主体活力、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统筹科技资源,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伸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为我市加快实施人才主战略,打造经济和城市两个升级版,推进人才结构高端化、产业层次高端化、城市品质高端化提供服务支撑。
(二)发展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引导、扶持和调控,营造科技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芜市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芜市发〔2006〕19号2006年9月5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芜湖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芜湖发展的主战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
当前,我市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性转变,是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芜湖在安徽奋力崛起中争当先锋的必然选择。
市委、市政府确定,全面实施《规划纲要》,把创新从科技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把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芜湖发展的主战略,其内涵就是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全面推动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对外开放创新、企业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使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力量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不断增强创新活力和动力,使创新成为驱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芜政办[2018]29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29【实施日期】2018.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9日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370号)和《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函》(国科函创〔2018〕59号)有关要求,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抢抓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动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面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不懈推进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果转化,在优质创新资源集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造特色鲜明的国家创新型城市,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
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和基础条件,引导高水平研发机构和高端创新人才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芜政〔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9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在第一条中“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后增加“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二)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一条第(三)项:“(三)产业扶持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三)将第一条第(三)项改立为第一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将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改立为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条第(二)项:“(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芜政〔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9月21日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和《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自主创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把创新作为最大政策,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力军,以芜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为主阵地,以各类创新平台为重要载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不懈推进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果转化,为打造经济和城市两个升级版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二、战略定位着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将芜湖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
——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
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的迫切需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全面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努力创造可复制的经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芜政办秘〔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1日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坚持法治芜湖、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全市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芜湖,努力推动芜湖法治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对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作出如下安排:一、制定类项目(3件)1.《芜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23年7月)2.《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起草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完成时间:2023年8月)3.《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2023年9月)二、调研论证类项目(2件)1.《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气象局,完成时间:2023年10月)2.《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应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经信局,完成时间:2023年12月)三、后评估类项目(1件)《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评估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芜政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实效导向,坚持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上下联动,各部门协同推进,激发部门、载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以下简称R&D经费支出)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以下简称R&D投入强度)稳步增长,科技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R&D投入强度达到3.58%。
到2025年R&D经费投入显著增长,投入结构更加优化,投入强度位居全省前列,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明显提升,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三、重点工作1.突出精准施策。
完善市科技创新政策,在支持对象上,重点聚焦企业、高校院所、市重点科研创新平台等创新主体;在支持政策上,采取正向激励、多元支持、分类考核等方式综合施策;在政策实施上,横向联动,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2.优化资源配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科技作为财政资金支出重点领域,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推进5G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芜政办〔2020〕2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推进5G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推进5G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加快推进5G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2664字)芜湖市加快推进5G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强国”和市委、市政府“数字芜湖”建设战略部署,抢抓5G发展机遇,加快5G基础设施建设,推进5G产业发展,充分发挥5G对芜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一)简化基站建设审批流程。
进一步简化与5G网络建设相关的铁塔、基站、管线、机房等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对 5G 建设中涉及到规划、审批、备案等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基站供电改造施工手续在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外,其他审批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前公示时间除外)。
对5G基站等设施占地按照公共设施占地处理。
对纳入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基础上,可按照审批流程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中国铁塔芜湖分公司〕(二)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开放。
积极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风景区、游乐园向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协调相关单位免费开放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路服务区、水上服务区、市政绿化区、公共地下空间等公共区域,推动市政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等杆塔资源向5G网络设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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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
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
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6.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
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
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7.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9.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
10.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
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
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
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11.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
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
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2.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3.加大科技奖励力度。
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14.支持发明专利创造。
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
15.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推动金融改革创新17.发展股权投资。
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
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
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
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
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19.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0.深化科技保险试点。
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