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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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中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们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机关的核心(权力机关)。

4、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第1 页5、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

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

但是,当前人大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与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间接选举使得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

2、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与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与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与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第2 页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3、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与司法判决的可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

4、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是指中国政府通过选举方式确定国家和地方各级领导人的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一、普选权的扩大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普选权的扩大。

普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参与选举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对封闭,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参与选举活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扩大了普选权的范围,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选举,实现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

二、选举程序透明化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包括选举程序的透明化。

通过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规范,加强选举监督和公示制度,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提高选举程序的透明度,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增强选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

三、选举候选人的程序公正化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中,对选举候选人的程序也进行了公正化处理。

以前,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过程比较封闭,缺乏透明度。

而现在,我们鼓励多元化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例如通过党派、团体或公民的推荐来确保选举候选人的多元化和平等化。

同时,加强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合规。

四、选民的政治素质提升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选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升。

选民是选举中最重要的参与人群,选民的政治素质将直接影响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和效果。

通过加强选民教育和培训,提高选民的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强化选民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更加理性、客观地参与选举活动,增加选举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选举制度与法治的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与法治的结合。

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其有效运行。

通过制定选举法律法规,强化选举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选举规则和程序,加强选举监督和维权机制,确保选举制度的公平和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进程。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

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题,完善
II
ABSTRACT
The electoral system as a major democratization of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ig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osi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a bearing on the government, the court officials at a ll levels, democracy is in practice the lifelines of the Department of its power Stability of 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recent years, China's electoral system ha s been greatly the development of C hina's unique form of the socialist electoral syst em.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the election appears certain shortcomings, but also caus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Look at our current electoral system, we found that both the representative body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 or a specific state organs, elec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from the nomination of candidates, and making a form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andidates and so on, are full of relevant laws and organizations , Color management, a deeply marked "power" brand; on the core issue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 the right to vote and stand for election in the operation and security, a lack of off-duty,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it is not Any security provisions, it seems that the electoral system is not the right to security systems, but election-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practice the election, many people simply will elect a activities even as the activities of the personnel. There are a number of local bodies elections, one-side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call for the election of all walks of life when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elected people's deputies. As the hard and fast rules on behalf of the mix, to be designated a constituency singling out specific ethnic, gender, occupation, representatives of political parties, irrespective of this particular person, whether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ency representative. This provides an indicator and "ensure the election" so that voters choose a small room, often a person can not form a non-election situation, so that the elections lost the meaning of democracy.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人大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民主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就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人大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最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政协委员共同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任期受到严格限制,后来恢复的人大代表制度则在实行县级以上单位直接选举、三级委员会人任期制等方面进行了变革。

二、人大选举制度的现状现行的我国人大代表制度,人大代表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代表,由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二是全国代表、省市自治区代表、军队代表,由下一级代表大会选举。

同时,我国的人大代表任期为五年,其职务和权利以及选举的程序、规定等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各级组织在执行选举职责时着重注重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了选举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三、人大选举制度的不足虽然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不断改进中,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选举过程是公开的,但候选人的来源比较单一,来自某党团体或者某机关单位的人的比重较大。

其次,选举的参与度不够高,很多选民对选举程序和参与机会不太了解或者不太关心。

再次,选民的选举意识还不够强,很多选民仅仅是在形式上参与了选举,没有真正发出自己的选票。

四、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建议要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选举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信用选举,使选举结果真正体现出选民的意愿。

其次,要扩大选民的范围,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选举中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再次,要对选民的选举意识进行宣传和培养,引导选民更加理性、合理地投票。

最后,要对选举程序和法规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更趋合理和完善。

综上所述,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而深入的工作,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以改进,为我国的民主政治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已经实现了从无选举到有选举,从小范围选举到大范围选举的转变,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制度性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保持稳定和延续优势的前提下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为了实现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反腐斗争的深入推进,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法律框架,明确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首先,应当对选民和被选举人的资格和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明确;其次,应当对候选人报名、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和票数统计等具体环节进行规范和规定;最后,应当建立种类丰富、内容繁多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渠道,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新风正气建设,必须从严治党,坚决整治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选举的基本情况和进程。

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选举全程监督,才能有效地杜绝各种的舞弊和弊端,保障选举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同时增强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任和质疑空间。

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人才素质和专业素养无疑成为选民关注的重点。

因此,我们应当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通过多方面的考察、评判和分析,找出并选拔那些具备优良素质和行为规范的候选人,为选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投票选择平台,同时提高选民的政治目光和理解能力,增强选举制度在提升人才素质方面的作用。

强化选举的依法治理选举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实现的,因此,选举的规范和规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执行。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加强选举的依法治理,依靠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摘要】现代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而选举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个基本途径。

因此,本文就我国的人大选举申请制度与提名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与建议,另外,就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性,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相关模式,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大选举;竞争机制一、个人申请制度的分析与建议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可由提名制扩大到提名与个人申请并存的制度,个人申请制度符合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人民参政议政的进步心态,是我国广大人民政治觉悟提高的表现。

因此,建立我国人大代表的申请制度是众望所归,也积极的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与意识。

就像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了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

个人申请制度要实行也必须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的民主。

对选举而言,个人申请参选的程序是否规范科学以及公正合理,会对选举活动及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关于个人申请程序的规定值得我们充分的研究与探讨。

首先,个人申请的实质在于个人不受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完全凭借的是自由自愿原则。

不必因为组织的压力而勉强参与竞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自由与民主思想。

其次,个人申请制度虽然反映了公民个人参政议政的民主思想与愿望,但并非每个有此意愿的公民都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对参选的个人进行有效的评估与全面考查成为确立参选资格的必备环节。

最后,个人申请制度在程序上也应有民主体制的保障。

评估人必须是专业的、无偏见的,也可以选取申请人单位的同事或其生活的社区或居委会人员作为其中以部分评估成员。

因为这些参与对候选人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

当然还应当聘用专业的评估人员来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估,并且也应适用回避制度,即与申请人参与选举有厉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评估人。

二、我国候选人介绍制度与选举人与选民交流制度的分析与建议在实践中,我国的选举组织着基本不愿详细地开展候选人宣传介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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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

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

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

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

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

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

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

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

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

”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

据报道,20xx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不足0.15件;其中,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

《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但对当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

《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部分代表素质不高。

在肯定大部分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部分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
识,理论水平也不高。

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

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

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缺少竞选环节。

长期以来,信息不畅通、缺乏透明度,对于代表候选人“只知其名,不见其人”是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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