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条约》全文.doc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2008年6月29日由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协议。
该协议是两岸关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强两岸经济关系,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协议的背景与目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大陆的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和发展空间的经济体之一。
作为面临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挑战的台湾地区,需要寻求与大陆开展更为紧密的经济合作,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由此,2005年开始,两岸就开始了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磋商。
ECFA的初衷是加强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互利共赢。
协议的签署,一方面可以加速两岸经济合作步伐,另一方面也能为两岸政治和平谈判打下基础。
ECFA的签署是两岸关系的重要里程碑,为构建两岸和平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1.商品贸易领域:两岸协议将大幅削减商品关税,相关产业在双方市场中将更具竞争力。
2.服务贸易领域:两岸将扩大服务领域开放,鼓励两岸企业在对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合作。
3.投资保护领域:两岸协议将加强投资保护措施,为两岸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4.贸易便利化领域:协议将简化两岸货物通关手续和贸易相关法规,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5.金融领域:协议将促进两岸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岸金融机构的优势。
三、协议的重要意义1.深化两岸经济联系。
协议的签署,将促进两岸经济的进一步联系和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岸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2.拓展两岸市场。
协议将大幅削减商品关税,提高服务领域开放水平,以及加强投资保护措施,有助于拓展两岸市场,促进两岸企业的更广泛合作和交流。
3.对两岸民众有利。
协议将促进两岸人员往来、旅游、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4.为两岸政治谈判奠定基础。
协议的签署,为两岸未来的政治谈判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升温两岸关系的整体氛围。
四、协议的实施和展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作者:来源:《财经界》2010年第09期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织布 加 勒斯 特 首 脑会 议 决 定邀 请
克 罗地 亚 和阿 尔 巴尼 亚 加 入北 约 组 织 。截 至 2 0 年 4 ,北 约 组 09 月
北 约组 织 最 高军 事机 关 ,负 责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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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协 议 的 目标 及具 体 合 作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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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及 开放 措 施 ”及 “ 适用 于 服 务 贸易 早期 收 获 部 门及 开放 措 施 的 服 务 提 供者 定义 ” ,对早 期 收 获 计 划 降税 产 品 和承 诺 开放 的服 务 部 门 、实施 方 案 、相 关规 则 及 保 障措施 等作 了具体 规 定 。 在 货 物 贸易 早期 收 获 方面 , 大 陆 向台湾共开放 5 9 3 项产 品 ,台 湾对大 陆开放2 7 6 项产 品 。在 服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续(一)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大陆和台湾地区在经济领域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该协议的签署对于增进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双方经济的互利合作。
在协议的框架下,大陆和台湾地区可以就双方关心的经济议题进行合作,共同制定有利于双方的经济政策和规划。
双方可以在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其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福祉。
协议的签署将为两岸民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人员往来,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双方可以在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丰富两岸民众的生活,增进民心相通。
再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经济合作是推动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增进两岸的互信和合作,减少敌对因素,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双方可以通过经济合作增进相互依存,降低对立风险,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两岸经济合作是大势所趋,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推动两岸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双方可以加强经济政策的协调,促进市场的统一和资源的互补,实现更高水平的经济合作。
总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于增进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增进两岸民众福祉、促进地区和平稳定、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协议内容,共同推动两岸经济合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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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含背景)
海峡两岸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最近十几年来两岸的来往越来越密切,两岸的经济合作也更加成熟,本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含背景))由整理,欢迎阅读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促进海峡两岸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和福利,根据两岸经济关系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并涉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机制。
第三条定义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为:1.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2.经济合作:指两岸经济活动的合作和交流。
3.双赢:指两岸经济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互利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无论是大陆企业还是台湾企业,都应享受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五条互通有无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推动资源、信息、人才、资金等要素的互通有无,促进双方的经济融合发展。
第六条稳定可持续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注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应共同维护稳定的经济环境,避免经济震荡。
第三章合作领域第七条贸易1.海峡两岸应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2.双方应争取消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摩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八条投资1.海峡两岸应加强投资合作,鼓励双向投资。
2.双方应为投资提供便利的环境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科技创新1.海峡两岸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双方应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域合作。
第十条金融合作1.海峡两岸应加强金融合作,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合作机制第十一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1.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协商机构。
2.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机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作区域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区域可包括不同的地区和特定的经济合作项目。
2.合作区域的设立和管理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法律法规1.双方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解决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增进两岸人民的福祉,特订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海峡两岸,指的是大陆一方,和台湾地区(包括台商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大陆人士)另一方。
第三条本协议的目的是推动双方之间的经济发展合作,促进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贸易合作第四条双方将加强贸易合作,推动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双方将建立贸易往来的便利化措施,降低贸易壁垒并提高贸易便利度。
第五条双方将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畅通。
第六条双方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七条双方将加强贸易统计合作,定期交换贸易数据,并建立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第八条双方将加强投资合作,提供更加开放和公平的投资环境。
双方将建立投资促进和保护的机制,鼓励双向投资。
第九条双方将优化投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提高投资便利度。
第十条双方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金融合作第十一条双方将加强金融合作,推动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便利双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双方将加强货币政策协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十三条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第十四条双方将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
双方将加强科技资源的共享,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双方将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共同培养高级人才,推动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七条双方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推动双方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六章其他合作领域第十八条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推动农产品的贸易合作和农业技术的交流。
第十九条双方将加强环保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全球性挑战。
第二十条双方将加强文化合作,推动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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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第六条经济合作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二)金融合作;(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四)海关合作;(五)电子商务合作;(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第九条例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正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终止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引起了特别广泛的讨论,你们觉得这句话有道理吗?先拿我自己说,我们家就是出身寒门的。
我们家都不算寒门,我们家都没有门。
我现在想想我都不知道当初,我爸跟我妈,那么普通的一对农村夫妇,他是怎么样把三个孩子,我跟我两个哥,从农村供出来上大学,上研究生。
我一直觉得自己特别幸运,我爸跟我妈都没怎么读过书,我妈连小学一年级都没上过,她居然觉得读书很重要,她吃再多的苦也要让我们三个孩子上大学。
我一直也不会拿自己跟那些比如说家庭富裕的和小孩去作比较,说我们之间会有什么不同,或者有什么不平等。
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这个世界是有一些不平等的。
他们有很多优越的条件,我们都没有,他们有很多的捷径,我们也没有。
但是我们不能抱怨,每一个人的人生都是不尽相同的。
有些人出生就含着金钥匙,有些人出生连爸妈都没有,人生跟人生是没有可比性的,我们的人生是怎么样,完全决定于自己的感受。
你一辈子都在感受抱怨,那你的一生就是抱怨的一生;你一辈子都在感受感动,那你的一生就是感动的一生;你一辈子都立志于改变这个社会,那你的一生就是斗士的一生。
英国有一部纪录片,叫做《人生七年》。
片中访问了十二个来自不同阶层的七岁的小孩,每七年再回去重新访问这些小孩。
到了影片的最后就发现,富人的孩子还是富人,穷人的孩子还是穷人,但是里面有一个叫尼克的贫穷的小孩,他到最后通过自己的奋斗,变成了一名大学教授,可见命运的手掌里面是有漏网之鱼的。
而且现实生活中,寒门子弟逆袭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
所以当我们遭遇失败的时候,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原因都归结到出身上去,更不能抱怨自己的父母为什么不如别人的父母。
因为家境不好并没有斩断一个人他成功的所有的可能。
当我在人生中遇到很大困难的时候,我就会在北京的大街上走一走,看着人来人往。
而那时候我就想,刘媛媛,你在这个城市里面,真的是依无所依,你有的只是你自己,你什么都没有,你现在能做的就是单枪匹马的在这个社会上杀出一条路来。
这段演讲到现在,已经是最后一次了,其实我刚刚在问的时候发现了,我们大部分人都不是出身豪门的,我们都要靠自己。
所以你要相信,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这个故事关于独立,关于梦想,关于勇气,关于坚忍,它不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童话,没有一点点人间疾苦。
这个故事是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这个故事是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