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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差价,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库存。

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中央储备粮科技工作的进展,加强科技项目治理,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照«国家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含研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总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其项目治理按照审批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技项目按照〝统一立项,分级治理〞的原那么,实行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库分级治理的方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公司要紧职责:〔一〕制定总公司科技进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打算并组织实施;〔二〕制定科技项目治理的规章制度;提出科技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三〕组织总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审工作,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四〕审核总公司科技项目合同,负责合同签订;〔五〕监督科技项目执行情形,和谐处理项目执行中的要紧问题;〔六〕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并按规定治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七〕组织全系统的技术引进,促进和推动研究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分〔子〕公司要紧职责:〔一〕向总公司申报科技项目;〔二〕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三〕指导直属库开展科技活动,审批直属库科技项目。

第六条直属库要紧职责:〔一〕完成总公司、分公司安排下达的科研任务;〔二〕依照企业生产实际,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提出科技项目并报分公司;〔三〕落实科技项目配套资金,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七条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库是总公司科技项目的要紧承担单位。

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和有关单位也可申请、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八条总公司重点支持能够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关系到总公司进展的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关键技术项目;优先支持能够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生产效率产生重大作用,能够有利于促进总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储备粮 两分开 组织架构

储备粮 两分开 组织架构

储备粮两分开组织架构储备粮是指国家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市场波动或紧急情况等造成的粮食供应短缺而储备的粮食物资。

为了提高储备粮的管理效率和应急能力,组织架构方面采取两分开的模式,即由国家粮食局和地方粮食局共同负责。

在国家级组织层面,国家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局设立相应的机构,包括储备粮管理司、储备粮调拨司等,来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储备粮管理司负责编制和实施储备粮的计划,包括确定储备粮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等;同时还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地方粮食局的储备粮工作,并组织调拨和配送等工作。

储备粮调拨司负责协调各地方粮食局之间的粮食调拨工作,确保储备粮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配到需要的地方。

在地方级组织层面,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地方粮食局来负责地方范围内的储备粮工作。

省级地方粮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省内各地市的储备粮工作,包括储备粮的选购、收储、储存、保管和检验等工作。

地方粮食局设立相应的机构,如储备粮管理处、储备粮调拨处等,来具体执行储备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储备粮管理处负责具体的收储和储存工作,包括选购合适的粮食品种和数量,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完整性。

储备粮调拨处负责协调本地范围内的粮食调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储备粮的库存情况,及时、灵活地进行调配。

两分开的组织架构模式有助于提高储备粮的管理效率和应急能力。

国家粮食局作为总体规划和管理的机构,负责统筹储备粮的总量和布局,确保储备粮能够满足国家的需要;地方粮食局则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工作,负责分散储备粮的管理和调拨。

这样的分工明确,能够使储备粮的管理和调拨更加高效和灵活。

此外,两分开的组织架构还能够促进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地方粮食局作为地方政府的机构,更加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的粮食供应需求。

同时,地方粮食局还负有协助国家粮食局的工作职责,通过与国家粮食局紧密合作,共同抓好储备粮的管理和调拨。

综上所述,储备粮的两分开组织架构模式能够提高储备粮的管理效率和应急能力,保障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储备粮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储备粮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储备粮财务管理,确保储备粮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储备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储备粮代储企业。

三、储备粮财务管理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储备粮财务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2. 专款专用原则:储备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3. 安全管理原则:储备粮财务管理应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贪污、挪用、侵占等违法行为。

4. 公开透明原则:储备粮财务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

四、储备粮财务管理内容1. 预算编制与执行(1)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储备粮政策、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储备粮预算。

(2)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根据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的预算安排,编制本单位的储备粮预算。

(3)储备粮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2. 资金管理(1)储备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各级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储备粮资金专户。

(2)储备粮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储备粮资金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3. 会计核算与监督(1)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储备粮财务管理应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财务制度执行到位。

4. 会计档案管理(1)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归档、整理、保管。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储备粮财务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2. 对挪用、侵占储备粮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储备粮财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云南分公司简介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53家国有中央大型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单位,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粮食仓储和收购企业,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在国家计划、财政中实行单列。

中储粮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储粮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66.8亿元。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

总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总公司主业范围是:粮油仓储、加工、贸易及物流,仓储技术研究、服务。

截至2008年底,资产总额2684亿元,在岗职工1.8万人。

中储粮总公司实行两级法人、三级管理制度。

总部位于北京,目前在全国设立24个分公司,人员、机构和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另有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公司4家。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和直属库。

直属库是第三级管理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领导人员、财务和国有资产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中储粮总公司除充分利用直属库存储中央储备粮外,还委托一部分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库代储中央储备粮。

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中央储备粮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

中储粮总公司在搞好国家粮食储备、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肩负重大职责。

总公司工作目标是:切实落实国务院对总公司提出的“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不断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按照市场发展、企业发展规律,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调控能力、市场化运作水平、企业管理运行质量,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八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第九条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粮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储备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储备粮企业,包括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地方储备粮企业等。

第三条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核算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及时传递,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储备粮企业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计划,组织实施财务预算。

(二)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五)负责企业税务申报和缴纳。

(六)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和建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储备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资金预算编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资金筹集: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资金结算: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五)资金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资金浪费和违规使用。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八条储备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成本核算: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

(二)成本控制: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消耗。

(三)成本分析:定期对成本进行分析,找出成本节约和控制的潜力。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5【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2.26
•【文号】财税[2001]13号
•【施行日期】2001.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
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
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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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粮展〔2012〕6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2〕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广东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审议批准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骆裕根省粮食局副局长
成员:邓伟珍监督检查处处长
李健民科技储运处处长
潘水斌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彭愉调控财会处副处长
胡连锋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陈嘉东省粮科所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专项行动的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出现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主任:邓伟珍监督检查处
成员:潘水斌监督检查处
魏松青政策法规处
刘淑影科技储运处
胡军辉监督检查处
程磊调控财会处
钟国才省粮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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