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营改增后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

合集下载

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这样征收,行吗?

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这样征收,行吗?

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这样征收,行吗?营改增后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先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第四条得到答案: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尔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中又对此作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补充规定。

一、资管产品的定义及范围对于资管产品,业界最为广泛定义就是:所谓资管产品,就是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公司向特定的客户群体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来作为资产管理人,并由托管机构作为资产托管人,然后将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但据了解,围绕金融降杠杆,去产能,相关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打破原有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根据募集方式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含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然后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则。

在增值税对资管产品的相关界定中,是这样表述的: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资管产品的相关界定与业内的定义是有所差别的。

比如,就基金而言,公募基金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已经是没有任何他解的了,但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属于却存疑义。

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中,却未涉及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身份问题,只对资管产品本身的类型作了归纳性的界定:增值税中的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计划及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等。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一)1、营改增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设置2、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二)3、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4、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三)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8、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1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2019年第08期(总第224期)财税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高青(浙江新国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资管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人得到投资人委托,代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业务,即“代客理财”。

证券、基金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计划等均属于资管产品范畴。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贷款服务、投资服务以及产品管理费用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过程中还是显露出了一定问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概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作业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信托公司等均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范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对于一些界定相对模糊的产品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根据政策规定与法律与规定进行综合研判。

在计税方式上,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过程中,要对产品账户以及纳税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合理安排,规范划转流程,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税款。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存在的问题资管产品涉及范围较大,相关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以及征税方式等,但在部分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1)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从货物和劳务税改为增值税的计算方式的一项税
制改革。

在过去的税制中,企业要缴纳的税款是根据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来计算的,而在“营改增”后,企业要依据增值额来计算税款。

1.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在购买生产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一系列经营所需的货
物和服务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通过合理规划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往来
关系和发票的开具,可以使企业的进项税额最大化,从而减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

2.适用税率的选择: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等不同档次。

企业
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经营形态来选择适用的税率,并合理进行商品定价和成本控制。

通过选择合适的税率,可以减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

3.跨省经营的纳税筹划:企业如果在多个省份进行跨省经营,涉及到不同的地方税收
政策和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地方的政策和税收优惠,合理规划业务结构和区域分工,
以最小化税收成本。

4.利润分配的纳税筹划: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会影响到纳税额。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设
置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利润或者以净利润形式留存,来降低企业的实际
纳税金额。

5.合理调整营业收入和成本确认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营业收入和成
本的确认时间,以最大限度地推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确认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

企业在“营改增”后应该积极采取各种纳税筹划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额,提
高企业利润。

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筹划应遵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避免违法行
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增值税的征税方法的探讨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增值税的征税方法的探讨最近我在和江苏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南京证券等国内很多大型金融机构的财务人员交流金融业营改增时,大家都不约而同的咨询我营改增后,理财产品应该如何征收增值税。

企业购买银行、券商发行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大的部分金融合伙人也在撰文分析理财产品的增值税征税问题。

网上有部分税务局也有答复,比如上海市税务局认为,企业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该按照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

另外有一些税务局对于企业购买各种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给出的原则是,如果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的,则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不保本的,则算投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而另外也有税务机关认为,即使企业购买的是非保本理财产品,但是由于36号文认为理财产品时其他金融商品,我不按利息征税,也可以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总之,网上各种观点都有,似乎每个人都有一定道理,又都没有完全的道理。

对于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的流转税征税问题,在营业税下就是一笔糊涂账。

而到了增值税下,我们如果仍然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扣各种字眼,而不去深入剖析理财产品背后的法律关系,不去了解各种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诞生背后的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大的制度背景,则我们永远无法在制度层面妥善解决理财产品的增值税征税问题。

对于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流转税问题的讨论实际是伴随着中国对金融管制的放松,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我国实行的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通过各种通道进行业务创新而产生的新问题。

随着中国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进行跨界套利,中国的影子银行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

据德意志银行数据,截止2016年一季度,中国银子银行规模在过去四年的复合年增长率达46%,至21万亿,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0%。

这是理财产品流转税问题诞生的一个大的制度背景。

在2010年,我就曾经撰文分析过,税务机关需要关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对营业税税基的侵蚀问题。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征缴探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征缴探析摘要:税收往往伴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增值税的调整需要考虑税负水平与行业之间、行业内部财政收支的平衡。

为了说明现行增值税政策在资产管理产品结构中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理顺相关法律、会计和税收的关系,本文对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法律的理论分析,会计和税法。

关键词:资管产品;纳税主体;增值税一、简易征税办法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理论界诸多观点认为:投资者是资金所有者以及资本利得的收益人,规定混同了管理人自身财产与资管产品财产的角色定位,与现行《基金法》、《信托法》相冲突,认为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和基金法关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相违背。

笔者认为此处并无冲突,冲突观点的实质是片面解读了管理人收取的服务价格增加值概念,金融服务的价格并非简单等同于增值税条例中的增值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代投资者管理资金而收取的产品管理费,可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其本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无区别。

在法律层面上,资管产品的资金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本须相互独立,不得混同。

但是,在法理和法律实践纳税主体的认定上,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纳税主体作为征税的基本要素之一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但目前仅有财政部文件予以明确。

在法律实质上,资管产品管理人本质上以自己名义为投资者缴纳增值税而非管理者本人享有投资收益而缴纳增值税。

据此,在法理上,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税款,具有提供服务而应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而并没有享有投资收益而直接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二、简易征税办法会计上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营改增”之前,部分企业的架构主要表现为一个母公司控制若干子公司,资管产品在覆盖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领域的各子公司之间流动,彼此之间均为独立法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交易中全额缴纳营业税,混业化程度越深,公司业务往来更频繁,各企业税负越重。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赵艳春刘云刚陈宥攸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进一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分为五个篇章,围绕财税140号文及56号文,从介绍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出发,结合本文作者在资管产品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对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进行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

本篇章为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的介绍。

1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后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
营改增后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先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第四条得到答案: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而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中又对此作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补充规定。

一、资管产品的定义及范围
对于资管产品,业界最为广泛定义就是:所谓资管产品,就是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公司向特定的客户群体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来作为资产管理人,并由托管机构作为资产托管人,然后将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但据了解,围绕金融降杠杆,去产能,相关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打破原有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根据募集方式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含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然后按照募集方式进行
分类统一规则。

在增值税对资管产品的相关界定中,是这样表述的: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资管产品的相关界定与业内的定义是有所差别的。

比如,就基金而言,公募基金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已经是没有任何他解的了,但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属于却存疑义。

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中,却未涉及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身份问题,只对资管产品本身的类型作了归纳性的界定:增值税中的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计划及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等。

同时,还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了界定: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也就是说,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在内的,受投资人委托管理各类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所有的资管产品管理人。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因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至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在一般计税方法中,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在资管行业,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同时管理数个、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资管产品是业界常态。

销项税额的计算相对比较简单,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无非就是当某个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时,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然而,进项税额的计算特别是分摊将会很复杂。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而在实操中还会涉及多类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复杂的分摊方式。

同时,虽说增值税会以价外税的形式构成全部价款的一部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但资管产品管理人届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收取的只是管理费。

再者,鉴于资管产品的特殊运营方式(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以及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且不论该管理人管理的哪项资管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又均是体现为该管理人所取得。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实际上会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之一,但应每项资管产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又不尽相同也无法准确配比,这样,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将会为之相当纠结。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某系特定应
税行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可能会是一个比较便于征纳双方实际操作的方式。

至于该项应税行为的征收率,有的认为3%有的认为5%合适,笔者认为,宜采取5%为妥,至于个中原因,暂且不述。

以上仅为笔者对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一些思考,最终肯定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为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