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承诺形式
合同法名词解释承诺

合同法名词解释承诺承诺是指一方以言语、书面或行为形式对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声明或保证。
在法律上,承诺在合同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承诺的定义、合同中的承诺、承诺的形式和作用以及承诺的违约与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定义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用明确的言辞或行为形式,向对方表示愿意履行某项义务或达到某种效果的意愿。
这种意愿一旦被接受,将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承诺通常包括两个要素:第一,明确表达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第二,对方接受这种意愿。
可以说,承诺是合同建立的基础。
在合同中,承诺通常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向为基础,形成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承诺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
明确的承诺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隐含的承诺则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合理的商业惯例来推定的。
承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明确口头承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表达出明确的意愿。
这种形式的承诺在很多场合下都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口头承诺的证据比较困难,容易引起争议。
其次,书面承诺是指当事人将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签署确认。
这种形式的承诺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更容易明确和维护双方权益。
最后,行为承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表达出的意愿,例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行为承诺虽然没有明确的口头或书面表达,但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确表达意愿的作用。
承诺在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承诺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交易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承诺也有助于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促使当事人遵守合同条款,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此外,承诺的存在也便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追究。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承诺内容履行义务,就会构成承诺的违约。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同时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承诺书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承诺书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承诺书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书面文件,在很多法律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承诺书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以帮助读者对承诺书的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承诺书的定义和作用承诺书是一种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通过该协议,当事人对特定行为或责任做出明确的承诺。
承诺书在法律事务中起着确立权益、明确义务的重要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承诺书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承诺书在合同法中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合法形式达成承诺书,并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需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法律法规规定除了合同法,承诺书还需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金融领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承诺书必须符合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商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对消费者作出的商品质量承诺;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法规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承诺书需要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等。
三、承诺书的要求1. 表达清晰承诺书应该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确保当事人对承诺内容的理解一致,避免歧义和误解。
以律师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承诺书涵盖所有相关条款,完整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
2. 约定明确承诺书中的权益和义务约定需明确具体,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清楚各自的权责。
律师在审查承诺书时要关注到每个条款的具体效力和可操作性,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3. 合法合规承诺书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前,律师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承诺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承诺书的保护与追责当事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后,即表示对承诺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若当事人不履行承诺,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求付款、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前,应充分认识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确保能够履行承诺。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
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
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
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
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
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
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
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
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
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保证合同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出现,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前,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最常见的保证方式,也是保证合同中的一种基本形式。
2. 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追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需先追偿债务人。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对保证人的责任也更为严格。
三、保证合同的要件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
3. 保证人的承诺:保证人应当明确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4.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追偿时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保证合同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2008-06-01 14:01:16)标签:教育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合同承诺保证书

合同承诺保证书尊敬的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一、甲方承诺和保证1.甲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以下简称“货物”)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合法的来源,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质量问题等法律风险。
3.甲方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交付货物,并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方式、时间等履行付款义务。
6.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用。
二、乙方承诺和保证1.乙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货物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和保管货物。
3.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等。
4.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在交付前不受损失、损坏或其他影响质量的因素。
6.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
三、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其他方式”,关于这个“其他方式”应当如何理解?到底是哪些“其他方式”?笔者通过检索,进行如下梳理、归纳。
一、交叉要约(一)概念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几乎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虽然两个意思表示一致,但后一要约却无法被视为对前一要约的承诺,不符合传统的“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规则。
(二)交叉要约是否构成合同成立?关于交叉要约是否构成合同成立,即交叉要约的效力,各国规则不一,在英国法上,交叉要约并非相互的承诺,为了保证确定性,不应当成立合同;在美国法上,因为双方的要约并非对彼此的承诺,因此没有一个要约被承诺,也就没有一个对价可以支撑这份合同,因而合同无法成立;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对于交叉要约的效力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交叉要约不但达到了客观上的意思表示合致,在主观上亦然,符合当事人的真意,而且又能提高交易效率。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持这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由于合同从实质上是缔约双方合意的产物,而合意系要约人的要约加上受要约人的承诺。
仅有要约人的要约而无受要约人的承诺若能构成合同,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会导致商业上的许多不便。
持这种观点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一般均认为,从鼓励交易原则和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
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不必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之限制,这样更符合合同的本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说多持“实质说”,因为自主观方面而言,双方当事人皆有缔约的意思,自客观角度而言,内容又属一致,故无理由阻止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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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
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法之承诺形式
合同承诺的形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怎么的形式来对要约做出回应。
承诺是与要约相对的,有承诺必有要约,但有要约未必有承诺。
承诺形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形式。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形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
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形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形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之间的约定。
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
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如台湾民法典第161 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
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如公约第18 条中规定:“ 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
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形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形式表达。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形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
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
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形式。
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 月31 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
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 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
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决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
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
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
诺。
11 月15 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
乙即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事件供货。
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
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形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形式。
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形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
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
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形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形式更为迅捷的形式作出承诺。
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形式,则为无效。
对于承诺的特定形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1326 条规定:“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
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承诺无效。
” 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
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
总之,应对合同法之承诺形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法之承诺形式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延伸阅读:
购房合同欺诈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合同订立有哪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