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洛克林公法理论初探

合集下载

西方政治思想史资料

西方政治思想史资料

重要名词1、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就是适应一定时代需要,反映一定社会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政治理想、政治态度和政治要求,以及为其夺取、建立和维护政治统治的方案和为实现其统治的出谋划策。

政治思想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国家政权问题,因此如何认识国家、组织国家、管理(治理)国家是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它集中表现为各种政治观点、政治主张和政治学说。

2、哲学王: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

柏拉图以社会分工理论为基础,把政治统治权完全交给少数哲学家。

即哲学家为王(哲学王),其他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力体系之外。

他认为,这体现了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

这样城邦才会发展,个人才会完善。

这个观点是柏拉图理想国家的核心内容。

3、双城论:罗马帝国时期教父学最高权威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提出的观点,这是他政治理论中最具影响的内容。

奥古斯丁依据人类原罪说“恩典”理论(原罪救赎说),区分了所谓“上帝之城”(天上之城)和世人之城”(地上之城)。

要想被上帝选中,进入上帝之城,就要尽力行善。

而世人之城的人们无论多么富足,注定被上帝所摈弃,永远遭受魔鬼统治的痛苦。

4、神学政治观: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神学政治观以《圣经》为信仰的绝对权威,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以爱“上帝”作为人们首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主张王权神授,教权高于王权。

它从基督教神学教条出发讨论政治问题,从《圣经》和神学权威的理论中演绎出政治结论,神学政治观改变了古代观察政治问题的立足点,改变了古代的道德伦理观念。

5、两剑论:中世纪西欧形成独特的王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

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教权派的政治思想占居上风。

12世纪下半期教士们从《圣经》中发挥出来“两剑论”这一神学政治论观点,是教权派政治思想的主要代表。

这个理论把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比作两把剑,耶稣把这两把剑都交给了教会,一把供它使用,一把为它使用。

自然法抑或自然权利——洛克政治哲学基础探析

自然法抑或自然权利——洛克政治哲学基础探析

洛克认为人类原初处在一种完备无钦 的自然状态 中, 在 自然法的范围 内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 除 了自然法外无须得到任何人 的许 可或听命 于 任何人的意志 , 而 由于 自然法的存在 , 自然状态也是 自由、 平等、 和平 的。洛
克对 自 然法的描述很容易使人误 以为他 的 自然法与西塞罗、 圣托马斯直至 胡克所代表的古典斯多葛和基督教传统一脉相承, 他的 自然法就是传统意 义上的自然法 。然而洛克的 自然法是传统意义上 的自然法吗?这种 自然 法真的存在吗?文章通过分析《 论 自然法》 中的五个论据 , 得出了这样的结

然法 的政 治 论 文——《 论 自然 法 》( 1 6 6 3— 1 6 6 4 ) ④, 尽管这篇论文 “ 不能厘清人们可能希 望提出的关于洛克论 自然法的每个 问题 , 但它
确 实有助 于补 救在 他 已 出版 作 品 中显 而易见 的 漏洞。 ” ④
告 自然法。在后面第五篇子论文 中洛克再次明 确宣称 自然 法 “ 在 每一个 人 的心 中都是相 同 的, 他们的创造者仅是上帝和 自然 , 除此之外没 有其 他 的创 造 者 。 ” ⑨因此 , 洛 克 的第 一 个 论 据
法吗?这 种 自然法真的存在 吗?文章 以洛克早期关于 自然法 的著作《 论自 然 法》 为 基础 , 通过层 层分析 , 得出 了这 样的结论 : 洛克 的 自然法 与传统 自然 法截然不 同, 他的 自然法背后 隐藏 的是 自然权利 学说 , 自然权 利才是洛克政治
哲学的基 础。
[ 关键词] 洛克 ; 自然法; 自 然状 态; 自 然权利 [ 中图分类 号] B 5 6 1 . 2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0 0 8 — 8 0 9 1 ( 2 0 1 3 ) 0 1 — 0 1 0 5— 0 5

英国法及美国法文献

英国法及美国法文献
另外,下面这个网站上有许多英国法资料 http://
美国法文献
由于美国有较为完善的引证统计机制,所以判断学术著作之影响力的渠道较为公开和透明。现转引 Fred R. Shapiro在芝加哥大学的Journal of Legal Studies(法学研究杂志)上发表的“1978年以 来引用率最高的法学著作”(“THE MOST-CITED LEGAL BOOKS PUBLISHED SINCE 1978”)一文中所列出 的1978年之后出版的50部影响巨大的法学专著(不包括1978年之前出版的,也不包括教材)。我们 可以看到,其中大多数都是宪法学著作。
4 Catharine A. MacKinnon, 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726 and Law (1987) 5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1981) (1983) 542 6 Richard A. Epstein, Takings: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515 Eminent Domain (1985) 7 Bruce A. 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1980) 509 8 Catharine A. MacKinnon,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A Case 504 of Sex Discrimination (1979) 9 Ronald M.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8) 489 10 Jesse H. Choper,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National Political 466 Process: A Functional Reconsideration of the Role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0) 11 Ronald M.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1985) 462 12 Robert H. Bork,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The Political Seduction 444 of the Law (1990) 13 Joseph Goldstein, Anna Freud, & Albert J. Solnit, Before the Best 442 Interests of the Child (1979), Beyond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1979),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Professional Boundaries (1986),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The Least Detrimental Alternative (1996)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risis and Reform (1985), 442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1996) 15 Guido Calabresi, A Common Law for the Age of Statutes (1982) 438 16 Guido Calabresi & Philip Bobbit, Tragic Choices (1978) 381 17 Stephen G. Breyer, 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 (1982) 367 18 Michael J. Perry, The Constitution, the Courts, and Human Rights: 354 An Inquiry into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al Policymaking by the Judiciary (1982) 19 Derrick A. Bell, Jr., And We Are Not Saved: The Elusive Quest for 345 Racial Justice (1987) (1989) 20 Catharine A.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340 (1989) 21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334 Tort Law (1987) 22 George P. Fletcher, Rethinking Criminal Law (1978) 332 23 Mark G. Kelman, A Guide to Critical Legal Studies (1987) 312 24 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1990) 297 25 Martha L. Minow, Making All the Difference: Inclusion, Exclusion, 290 and American Law (1990) 26 Bruce A. Ackerman, We the People (1991, 1998) 282 27 Bruce A. Ackerman & William T. Hassler, Clean Coal/Dirty Air: Or 277 How the Clean Air Act Became a Multibillion-Dollar Bail-Out for High-Sulfur Coal Producers and What Should Be Done about It (1981) 28 Lawrence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1985) 269 Steven Shavell,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1987) 269 30 Reid Hastie, Steven D. Penrod, & Nancy Pennington, Inside the Jury 264 (1983) Ian R. Macneil, The New Social Contract: An Inquiry into Modern 264

洛克法治思想的演绎过程

洛克法治思想的演绎过程

洛克法治思想的演绎过程——兼论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在洛克式的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一个契约,那就是上帝的律法——自然法。

由于人属于上帝,所以人必须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以对上帝负责,这是人类自由所不可逾越的屏障。

这种自然权利理论,成为洛克法治与分权思想的法理源头。

尽管在具体的分权设计上,洛克的理论还存在一些矛盾,但这是一种特定的时代限制,无需苛责。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法治;分权一、自然法:神与人的契约同霍布斯一样,洛克先假设一个自然状态,然后进行演绎,推导出人类如何脱出这种状态,进入政治社会。

但他的自然状态显然不同于前者,具有了某种社会性。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自然地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①普遍地享有造物主给予的自然权利。

但洛克强调,“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②这就是说,自然状态中,人受到自然法的约束,既享有自身的自然权利,也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

怎么才能保证这一点呢?洛克接着说道:“为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无辜与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

”③从这里可以隐约看出,洛克在讨论人类的自然状态时,实际上已经暗示其中存在着一个隐含的契约在发生作用。

“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物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物,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

”④显然,这个契约就是上帝创造人类时规定的神与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洛克反复强调的自然法。

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保护自然权利并惩罚违反自然法之人,其实是在履行神与人的契约,在保护上帝的财产。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性理论则涉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的关系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提出的,他坚信个人享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主张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在面临政府滥权时有权推翻政府。

首先,洛克认为人们天生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此外,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是私有的,政府不应该对此进行干预。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主张建立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由政府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洛克也强调,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最后,洛克主张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洛克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当互相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合法性理论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理论探讨了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并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指导原则。

首先,合法性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自愿将一部分权力交由政府行使,并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来实现民意的表达和决策。

政府必须以人民的福祉为目标,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衡。

其次,合法性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负责,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洛克林 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 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
政治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

以下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授权: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社会契约将他们的权力转让给政府,以保障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因此获得治理的合法性。

2. 人民权利的保护: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不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3. 分权制衡: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分散,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来制衡政府的权力,以避免滥用和专制。

4. 合法和公正的治理:根据洛克的观点,政府应以法律为基准行使权力,人民应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合法程序和法治的制约。

5. 政府的可撤销性: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民有权以革命的形式废除政府。

以上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和政府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中文摘要: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一)、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

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

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

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洛克知识点总结

洛克知识点总结

洛克知识点总结一、政治理论洛克的政治理论主要集中在《论人类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论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两部著作中。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个人的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参与社会契约,接受政府的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它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愿,人民有权反抗甚至推翻它。

洛克的政治理论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启发了美国独立宣言的写作,并对法国大革命和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理论洛克在《论人类理解》中提出了他的教育理论。

他认为人的心灵是一张白纸,通过感觉和经验获得知识,因此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理性思维和道德品质。

洛克主张对幼儿进行早期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思考力和判断力。

他反对在教育中使用严厉的体罚和死记硬背的教学方法,主张以启发式教育为基础,鼓励学生自由地探索和发现知识。

洛克的教育理论对后世教育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启发了著名的教育家如罗素、孟德斯鸠等人,成为现代教育理论的基石。

三、心理学理论在《论人类理解》中,洛克还探讨了心灵和意识的本质。

他认为人的心灵是一张白纸(Tabula Rasa),只有通过感觉和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他将心灵比喻为一块黏土,受到外部印记的塑造,认为个体的特质和品行都是在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的。

洛克的心理学理论对后世心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启发了认知心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成为现代心理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宗教观念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探讨了宗教的本质和意义。

他批评了基督教中的迷信和教条主义,主张理性思维和宽容的宗教观念。

他认为宗教的本质是信仰上帝和行善积德,而不是迷信和仪式。

他主张信仰的自由和宗教的分离,认为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信仰和宗教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丁·洛克林公法理论初探较之于强调公法是一个封闭的规范理论体系,马丁·洛克林更加关注公法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致力于探析各种公法理论背后所潜藏的政治价值取向,指出公法不过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而已,这种观点对英国主流的规范主义理论构成巨大冲击。

为了证成上述论断的理论有效性,他一方面对保守规范主义和自由规范主义进行批判,指出规范主义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对功能主义自身建构性不足的缺陷进行深刻反思。

在此基础上,他借用卢曼的法律自我再生理论,以“实用性的阐释方法”为核心,提出了兼具经验维度和规范维度的公法理论,其方法对于今日中国公法学研究极具参考价值。

标签:马丁·洛克林;英国公法理论;公法与政治理论一、引言1885年,在这个政治与经济巨变的时代,戴雪于《英宪精义》中明确指出法律人的职责不仅仅是去表达对古代宪法的崇敬,相反,宪法学者的任务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去分析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础,找出已经存在的宪法规则,并且在分类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阐明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1]这是部伟大的著作,它树立了一道此后英国所有(没有几乎)公法研究都无法绕过的知识界碑。

100多年后,当马丁·洛克林教授(以下简称洛克林)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2]企图撕开“罩在公法体系上这一漫长而又黑暗的阴影”时,[3]他也是从戴雪开始的,或许更为准确地说是从“戴雪摧毁的时代”开始的。

在这本颇具野心的著作中,洛克林借鉴韦伯“理想类型”的理论构建了一个坐标系,其横轴是英国公法思想的概念结构,而其纵轴则是影响英国公法的意识形态。

英国主要的公法思想都被定位于这一坐标系中,并且接受洛克林提出的、兼具解释性、经验性、批判性和历史性四个维度的阐释性方法的检视。

[4]最后,在卢曼的帮助下,洛克林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框架。

他成功了吗?对于一个严肃而又复杂问题,我们只能说他提供了一幅富有成效的地图。

二、戴雪的时代洛克林选择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起点,即假设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

这一起点的优势在于不仅可以使我们对公法性质的探求扎根在时代的现实性中,而且从表面上也能与被戴雪斩断的“立法科学”时代建立联系。

[5]在洛克林看来,戴雪的理论是建立在对非现实性、好古癖以及专注于政治共识研究的批判之上的,[6]并以一种“形式的形式主义”方法将公法学的重点从设计一种立法科学,转变到试图建立一种没有立法但自治的法律科学,[7]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科学与公法之间的联系被人为地阻断了。

洛克林将戴雪的理论归类为保守规范主义,并从方法、内容及其与之联系的意识形态等方面为我们展现了其局限性。

首先,在方法层面,洛克林敏锐地指出戴雪在方法论上与“普通法心智”思维方式之间的密切关系。

所谓“普通法心智”的思维习惯主要是指,强调普通法的古老、内在和优越,并宣扬一种对普通法中的“人为理性”的信念。

这种与尊崇古代宪法相联系的思维方式,被戴雪巧妙地“假”理性化,并吸收到形式主义的分析方法之中,得以形成了英国公法的主流传统。

[8]其要旨在于将公法视为一种实践性的学科,主要涉及对政治秩序组织性规则的描述和分析,是一种“事物的秩序”。

[9]面对这一建基于描述与评价严格区分的传统方法,洛克林提出他的“阐释性”理论予以回应,他认为在试图构建一种以实践为根基的解释理论过程中,拒绝价值立场是不可能的,法律更应是一种“意义的秩序”,需要兼顾经验维度和规范维度。

此外,在洛克林的方法中任何解释理论都不享有特权地位,各种解释理论都必须平等地接受批判性审视。

[10]对于这一方法的详细内涵,这里先按下不表,文末会在洛克林与卢曼的联系点上再作统一分析。

其次,在内容方面,洛克林向我们展示了戴雪是如何协调“不受限制的议会主权”与“法治”这两个概念的。

正是这种调和使戴雪被归类为保守规范主义者而非威权主义者。

洛克林认为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戴雪所秉持的法治观,与强调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观相较,是一种古典法治观,是一种理性之治,即理性的人劝说他人践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并且维持最适合本政体伦理结构的法律秩序。

而在戴雪看来,议会恰恰就是这个具有理性的中产阶级温和派的组合体。

[11]第二,戴雪所秉持的主权观与霍布斯的观点一脉相承,在戴雪看来主权与政治权威是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的稳定、法律和秩序都依赖于主权。

[12]在如此的主权观和法治观下,戴雪的“议会主权”和“法治”概念当然是可以调和的。

最后,结合戴雪的方法和其理论的特质,就能发现他的思想成为英国主流公法理论具有必然性。

试想一个充斥着普通法心智、尊崇权威、强调人为理性和经验、警惕理性主义、并强调法律人对法律规范理解的时代,英国还能选择什么理论?当然与此同时,这一理论兴起的必然性中也已潜藏了其衰落的必然性,随着民主制的兴起(民主制使得人们对权威和神秘性的认同不断下降)、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膨胀使得保守规范主义对政府的解释力越来越不符合经验的判断)以及欧洲法对英国法的入侵,时代的变化使得传统理论的弊端不断凸显。

[13]最终时代抛弃了戴雪,注意,这不意味着戴雪错了,我们只能说他的理论随时代变化凋零了,而功能主义的兴起则在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戴雪的批评者们——功能主义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对主流公法理论的批评都来自功能主义的学说。

支撑功能主义的意识形态主要是一种集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但是在具体知识取向上则呈现出多元态势,既有法国传统的社会实证主义,也有源自美国的实用主义以及英国本土发展的进化论理论。

[14]虽然这些知识取向之间在经验与理性、唯心与实证等方面存在诸多紧张关系。

但总体来看,洛克林认为他们的共性仍相对明显,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们都更关心法律做什么而非法律是什么。

第二,它们都倾向将法律看作政制机器的一部分,并为能动型国家的目标服务,并且相信政府是一种促进进步的机构。

第三,它们都倾向于建立一种有机论的社会概念,愿意接受一种肯定性自由的概念,并且把民主制看作一项具有伟大道德意义和进化意义的成就。

第四,它们的主张都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存在诸多关联。

[15]这些共识的形成与功能主义兴起所处的那个时代具有密切的关系。

在第二次世界工业革命期间,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个人被卷入到史无前例的复杂关系模式之中,这种关系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存在于个人和共同体之间的纽带。

与其相伴的是,精确的计算和严格的功能性程序对奇迹和神化持续地祛魅,使得功能主义确定了这样一种志业,即发展出一种与当时正在兴起的技术导向、相互依存和功能有序的社会相兼容的法律风格。

事实上在功能主义看来,保守规范主义中那些无法实证的权威和形而上的概念,以及二元论的理论假设都是对现代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怀旧式回应。

[16]但是令人疑惑的是这一兼具激情和“科学”精神的理念始终没有成为英国主流的公法理论(注意不是指社会理论),洛克林称这种现象为“以批判性为根基的异议传统”。

这是因为功能主义的建构性不足吗?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功能主义公法理论与英国的法律传统差异太大。

英国在宪制方面的最大特点就是它历经了一个世界罕见的制度连续性,其对时代的适应主要是通过习惯和惯例来实现的。

[17]普通法的天然保守倾向也强化了这一特点在公法领域的存在。

虽然这一特点的部分内容在实证的潮流中不断地被淘洗掉,但从基调上看仍与功能主义进步性的理性建构风格存在诸多差异。

此外,对于一个封闭性极强的法律精英群体来说,功能主义对规范和认知的双重开放态度无疑是在挑战这些群体的存在价值,所以遭遇抵制也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功能主义的社会主义取向与英国主流意识形态存在抵触。

功能主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是一种集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这使得它与社会主义存在天然的亲缘关系。

虽然斯宾塞曾企图切断这一联系,但是从其后费边主义的主要观点看,这一努力显然没有成功,特别是在公法领域没有取得成功。

[18]对于反思过法国大革命的英国知识界来说,任何一种企图在宪制层面注入集体主义的理论恐怕都是无法接受的。

当然,二战后冷战格局的形成,也加剧了功能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意识形态对立。

最后,应该认识到,虽然功能主义没有能在英国“上位”,但是其不断地解咒,却着实导致了保守规范主义的“下马”。

在意识形态层面,功能主义的兴衰,促动了所有思想,包括功能主义自身都进行了彻底的反思。

例如,保守主义的当代支持者奥克肖特已经放弃了对权威和传统的柏克式论述,转而向黑格尔的认识论寻求智力支持,以经验的首要性批判理性主义。

[19]而处于自由主义阵营的哈耶克也开始为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和原子论进行了现代表述和辩护,特别是吸纳了社会进化的观念。

[20]这些改变无疑有利于促成其所属的公法理论之升级。

而在制度层面,功能主义对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21]在将英国行政法从戴雪的阴影中解放出来这一事业中,罗布森和詹宁斯发挥了重要作用。

[22]米切尔则对欧盟法入侵对英国行政法的影响做出了精准的预测。

[23]而麦考斯兰在规划法方面的开创性研究则可视为该影响的一个当代版本。

[24]四、作为标靶和垫脚石的自由规范主义长期以来,公法中的自由主义均在保守规范主义的阴影下发挥作用,而近年来,当保守规范主义面临危机,而与之相对立的功能主义又无力提供一个替代性方案的时候,自由规范主义迎来了属于它的春天。

从其发端的动因可以看出,自由规范主义的核心目标是:根据一种理性主义的理念来重塑普通法的传统,以及用一种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观念取代古代法治观念。

该理论的法理学根基主要是由德沃金奠定的,即一种建立在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之上的规范性法律理论。

[25]上述观点可被视为洛克林在当代的主要对手,对此,他的主要观点是:第一,自由规范主义远未取得胜利,但却为重估功能主义提供了方向。

洛克林从保守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自由主义转向谈起,认为这些转向,特别是麦考斯兰这一功能主义者的转向,是在信仰失落后,思路不清状况下的产物,在理论上是不能使人信服的。

[26]而作为自由规范主义共识标志的“88宪章”,则被视为是一种“建立在空虚基础之上的虚假协议”,其共识的形成都来自于对问题的回避以及使用重复、含混和疏漏的词语。

由此可见,“88宪章”被洛克林从自由规范主义胜利的象征,转化为反思功能主义内部危机的垫脚石。

[27]第二,洛克林认为德沃金的理论存在新老两方面问题,老问题在于德沃金的理论不符合现代英国公法的经验事实,实际上在洛克林看来,这是规范主义二元论的通病。

[28]而其新问题则更为致命,具体来说就是德沃金解释理论的阐释性不足,这具体表现在这一解释理论具有偏向性,用洛克林的说法就是,赋予了某种含有特定价值的解释理论以特权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