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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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决策。

(三)科学决策原则。

决策前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使决策符合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实际,符合促进科学发展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应该以集体形式进行决策的事项。

主要包括:(一)制度建设: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等治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战略规划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薪酬福利规章制度、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二)战略与规划:公司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的制定和调整;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经营目标的确定;对外合作事项(包括技术引进和智力引进,标准);(三)改革重组与机构调整:涉及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改革改制意见及方案,包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改制、股份制上市、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及效力认定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及效力认定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及效力认定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是企业法务的一项核心业务,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中,把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作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重点成员单位的一项重要目标。

目前,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已经在各级央企普遍开展,为各级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决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需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范围根据各企业情况不同,一般包括:1、资产重组、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变动事项。

2、从事高风险经营、重大资产租赁、重大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股权划转(股权转让)、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子(分)公司的设立或改制等重大事项。

4、投融资、担保、并购、债权债务重组、发行债券、重组上市、关联交易等重大资本运作管理事项。

5、境内外合资合作、战略联盟,境内外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等其它组织等涉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6、涉及单位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属确认、权利转让、技术许可与转让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战略与法律保护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

7、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8、组织机构变动、集体竞聘上岗、集体辞退员工等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9、必须报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10、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方式和内容一般来说,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形式审核、主体资格权限审核、实质审核(合法合规性审核、法律风险审核)等内容。

(一)形式审核所谓形式审核,是指对待审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材料、送审程序、决策事项的内容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目的是审查送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待审决策事项的表述是否清晰。

程序合规、材料齐全、内容清晰是对决策事项开展法律审核的基本前提条件,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待审决策事项,法律部门也才具备提出法律意见的基础。

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1 背景本制度主要依据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本制度阐述了分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操作及相关控制,旨在规范分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术语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指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分公司在重大经济决策之前实施的,旨在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实施审核的过程。

3 制度描述3.1业务发起3.1.1重大经济决策范围。

业务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据《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第三条所列范围,对拟提交的决策方案,是否属于重大经济决策范围作出判断;如无法作出判断时,应征求分公司合规风控部意见。

C1/R13.1.2承办部门或发起单位应当就重大经济决策问题,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决策方案。

3.2充分协商3.2.1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发起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

3.2.2《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事项,发起部门或单位应由将方案送公司发展战略部、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签署意见。

3.3征求意见3.3.1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决策事项,业务发起部门或单位应按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3.3.2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的规章制度,业务发起部门或单位应牵头发起内部程序,按程序请示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3.4论证评估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业务发起部门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审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5合法性审查3.5.1业务发起部门或单位应在履行完毕前述程序后,填写《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单》,由经办人、本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公司合规风控部。

[xxx公司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xxx公司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xxx公司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xxx公司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有效规避风险,促进公司的科学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公司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xxx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第二条三重一大“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一项重要决策制度。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包括公司的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规划;公司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策;公司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做方案;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公司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等事项。

(四)涉及公司员工的薪酬、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范围(一)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任解聘。

(二)对全资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免。

(三)对控股、参股子公司中由公司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免。

(四)对全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五)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外担保。

(四)公司战略项目。

(五)以现金、实物投资进行合资、合作,组成有限公司的项目;涉及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开发、出租、承包、转让、变现等项目;涉及公司所属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的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XXXX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XXXX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企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稳健经营,保障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人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职能部门)以及直接拥有其资本权益的各类全资、控股、参股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民主化原则凡属重大经营决策,在形成决议前应让参与决策人员充分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

(二)科学化原则凡列入重大经营决策的问题,提交讨论前公司总部职能部门需进行调查研究,还需经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审议后,提交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审批。

(三)规范化原则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同时还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原则涉及公司总部对所属独资、控股、参股成员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管理时,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

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使集团公司的机构意志成为成员企业的相应决议。

(五)紧急情况弹性处理原则凡发生紧急事项,子公司可启动相关决策程序,当事人可越级越权进行止损决策或避险决策,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决策机构直至总经理办公会如实做出专题汇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审议公司及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作出会议决策。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根据权限审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第六条综合部作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提交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提案及相关材料;(二)接收需提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审定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提案;(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会议安排、议题材料核准和会务工作;(四)起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综合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按有关规定形成档案;(五)督办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议。

公司_法律审核管理制度

公司_法律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招投标、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律审核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有效性原则,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律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职责:1. 负责对公司重大决策、合同、规章制度等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2. 负责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提出防范措施;3. 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4. 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5.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将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合同、协议等送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了解业务背景和需求;2.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3. 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形成法律审核意见书;4. 将法律审核意见书提交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决策。

第八条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在收到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根据意见书内容,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决策。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主动识别法律风险,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在接到法律风险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2. 跟踪监督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3. 对防范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

第五章法律培训与宣传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司整体法律素质。

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工作。

第三条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四条下列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重组等事项;(二)重大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三)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如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四)对外担保、借款等重大融资事项;(五)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六)关联交易事项;(七)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三章审核流程第五条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前,应当由承办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七条法律审核意见应当明确表述审核结论,包括合法合规性的判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等。

第八条承办部门应当对法律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如有异议,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门沟通协商。

第四章审核内容第九条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三)决策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四)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五)决策事项的法律救济措施和应对方案。

第五章审核责任第十条承办部门应当对提交审核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法律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对依据法律审核意见做出的决策负责。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法律审核或者未充分考虑法律审核意见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xx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是指法律审核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和防范。

第三条法律审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委托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

法律审核意见主要通过会签意见、书面意见、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出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审核部门或委托的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法律审核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公司审计法务部为法律审核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承办公司本级(含直属项目办,下同)法律审核工作。

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承担法务职责部门负责本级公司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法律审核范围、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事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重大投资决策;(二)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三)重大经营决策;(四)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五)对外担保、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六)制(或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八)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无需法律审核事项包括:工作计划、报告;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不涉及合同及纠纷的事项;人事任免、薪酬、业绩考核等内部管理事项。

第八条实施法律审核,主要是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和要求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审议会议议题或发布文件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事项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律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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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决策,规避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根据《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经营决策是公司针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重大事项”主要是指:
(一)经营发展战略、重大经营方针的制定和调整;
(二)章程、核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四)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与股权变动;
(五)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
(六)限额以上的重大投资;
(七)商业贷款、融资、发行债券;
(八)对外担保;
(九)薪酬标准、薪酬考核、重大员工安置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制定;
(十)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的制定;
(十一)限额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合
法性审核。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公室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前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二)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中发表法律意见。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在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前提供合法性审核,可以包含以下方面: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降低、规避风险的防范措施;
(三)重大投资项目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第六条法律审核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或公司外聘律师出具,必要时形成法律意见书,由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发表法律意见。

综合办公室可以列席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协助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

第八条对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的法务人员,应当熟悉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决策事项的相关背景及决策程序,及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九条提请法律审核的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和信息,并应当确保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对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时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对于特殊复杂事项,综合办公室可会同外聘律师共同进行审核,并可延长一至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对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形成的法律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非重大经营决策,可以由有关部门提交综合办公室进行事前法律审核,以确保决策合法有效。

综合办公室对非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务人员均负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应遵守公司保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综合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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