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省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中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目前,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从业记录、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诚信评价等信息采集录入量逐月提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止2020年8月11日(16点30分),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经纳入在建项目数2642个,有考核数据项目数1376个,有考勤数据项目监测上班工人数112057人,更新率为52.08%,在全国排名第13位。
平台在建项目数最多的是西安市,更新率前3名是榆林市、宝鸡市、延安市,进步幅度较大的是渭南市、安康市,进展较慢的是铜川市、西咸新区、汉中市。
二、主要成效(一)积极开展系统重复项目删除工作。
2020年4月初,住建部要求各省开展删除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上的重复项目工作,我省涉及重复项目163个。
为此,各地负责填报系统的同志按照“陕西省重复项目清单”上的项目,对照项目所在地区和项目名称,逐个项目认真组织开展删除工作。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皖管[2007]27号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结合省直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决定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因调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无房干部的住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入单位可按其新任职务,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有关规定,向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如原工作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低于省直单位标准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住房货币化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购房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面积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补贴。
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人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一)周转住房的筹集。
为适应干部交流的工作需要,调入单位应为调动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标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查看设备、环境、检测样品、自动化采集系统,核查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抽查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仪器设备档案等方式进行。
共抽查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测机构进行认真整改,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水平。
二、好的方面检查发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检测机构认真整改落实。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一是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陕建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党发〔2015〕29号)要求,为切实解决住建系统调查研究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等问题,全面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也是新形势下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我省正处于追赶超越的关键时期、全面谋划“十三五”的攻坚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和新使命。
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将调研作为完成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要求、提升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切实将调研成果与实践工作有机结合,把调查研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增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化解房地产库存的研究;围绕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加强对推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研究;围绕城市风貌的缺失,加强规划管控中城市设计的研究;围绕宜居宜业城市建设问题,加强海绵城市和产业布局结合的研究;围绕打造“特色镇”,加强全面提升小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的研究;围绕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加强扎实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研究;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研究;围绕构建绿色低碳环保社会,加强建筑节能的研究;围绕创一流业绩树一流部门新形象,加强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等自身建设的研究。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35cecf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8c.png)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正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愿意向成本价过渡时,首次补交款数额达到应补交款总额的65%以上,也可享受首次补交款额14%的折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陕政办函[2007]1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陕政办函[2007]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f75f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ee.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陕政办函[2007]114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史健生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李广利省委副秘书长
韩水岐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刘德勤省政协副秘书长
委员:黄赛蒙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中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岳崇省监察厅副厅长
兰继堂省房改办主任
高育昌建行陕西分行副行长
胡铁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21e2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b5.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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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
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8.23
•【字号】省直房改办发[2004]25号
•【施行日期】2004.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省直房改办发[2004]25号)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全面摸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为已购公有住房办理产权证书、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立项和配售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普查、建档的范围
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范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所属行政机构、省级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民团体、驻
外办事机构和省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单位)的现有住房和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情况。
二、住房普查、建档的内容
(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情况;
(二)现有住房的总栋数、总套数、总建筑面积;
(三)现有住房的使用情况,即本单位职工占住套数、外单位人员占住套数、空置住房套数;
(四)现有住房的结构质量状况,即成套住房套数、非成套住房套数、危房套数;
(五)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情况,即成本价出售套数、面积,标准价出售套数、面积,租住(未出售)房套数、面积;
(六)职工住房达标情况,即各职级人员已达标人数、未达标人数、无房人数。
三、工作步骤
普查建档工作从九月初开始,到今年年底完成,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
主要完成四项工作:一是组建普查建档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是印制各种表格,领取单位代码;三是进行人员培训,熟悉填报方法和要求;四是召开职工大会,传达有关文件,进行普查建档工作动员。
第二阶段:申报登记阶段。
主要完成四项工作:一是职工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陕西省省级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二是单位普查建档小组按要求填写《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和《陕西省省级单位住房使用情况统计表》,对本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情况逐栋逐套进行登记;三是对职工个人填写的住房情况进行微机录入;四是对职工个人填写的《陕西省省级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查盖章。
第三阶段:汇总建档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一是对本单位、本系统填写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和《陕西省省级单位住房使用情况统计表》进行微机录入,并审核盖章;二是对修改后的职工个人登记表进行微机更正和汇总;三是上报纸质档案和微机数据。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这个阶段首先是各单位对汇总情况进行审验,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其次由省直房改办对上报单位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进行补正。
四、填报标准时间
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和职级等情况的认定标准时间为2004年5月31日。
即职工填报内容以2004年5月31日当天情况为准。
五、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是关系到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组)务必高度重视,把它列入下半年各项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普查建档领导小组并分工一名主管领导亲自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建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要抽调房改,房管、人事、纪检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普查建档工作小组,共同完成任务。
要在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满足普查建档工作的需要。
(二)要做好宣传动员,提高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自觉性。
住房普查、建档,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利益,非常敏感。
实施前,各单位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使群众了解房普的重要意义、实施方法和工作步骤,尽最大努力赢得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切实搞好报表的上报和复核。
为了全面掌握住房情况,这次普查报表设计的相对复杂,房普人员要切实掌握报表的填写方法,指导职工正确填报,并做
好审核;在填报单位住房使用情况时,要认真准确、全面客观。
报表在上报前要做好审查复核工作,杜绝出现错漏、重复和隐瞒。
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延误。
省直房改办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