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市城管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19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现将《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全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顺体制,规范管理,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思想境界、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为加快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做出积极贡献。
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奋战五个月,全面实现创卫目标;行风建设争取在2007年基础上前进两个位次;在城六区53个街道办事处463个社区建立管理、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122”城市管理体制;在现有的11个区执法局和执法分局创建5个文明单位;在全市88个城管执法中队中创建10个星级文明中队;在全市再创建100条城管执法执法示范街;在商业和餐饮行业再评选1000户守法经营户;逐年在全市聘请城市管理义务监督员,最终达到10000名。
一、履行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整治,我市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8年,我市面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最终验收,同时要继续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和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产籍产权;负责房屋产权的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核发预售许可证及登记备案证。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指导、检查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市政办发[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08号2005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与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在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价值标准、基价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并取得棚户区改造方案备案批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导、民间投资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将所需房票安置对应款额转入政府规定的监管资金专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全市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即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期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0【实施日期】2005.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制定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绿化违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城管办发[2008]1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城管办发〔2008〕19号)
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
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抓好我局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08〕241号)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3月31日,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紧急行动起来,采取过硬措施,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执法局局长张建政
副组长:市。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825060196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8
【实施日期】2018.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补贴缴存单位:
为了践行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的精神,更好地为住房补贴缴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少单位资金挂账时间,及时将财政和单位缴存资金分配至缴存职工个人名下,经协商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市房发[2016]90号)的有关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修订和优化,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首先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的住房补贴清册进行核对,确认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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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政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吕强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办公室白军学、计划财务处刘学义、组织人事处邢飞、纪检监察室赵宗社、机关工会刘宝俊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银章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醒怡同志担任。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个人准备(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
由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并由个人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住房现状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建档登记(2007年1月1日至10日)
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
面积、补贴金额。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阶段:单位审核(2007年1月10日至25日)
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填写的《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核实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处级以上干部,由市监察部门审核,离退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
第四阶段:报送复核(2007年2月25日至28日)
由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一式四份送市房改办核准。
三、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要如实汇报住房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及时提供详实材料,防止弄虚作假。
(三)对《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有关问题需要咨询的,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