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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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青安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青安监〔2006〕146号)第一条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高处作业施工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高处广告、空调的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作业。

建筑施工、电力架设高处作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社会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高处作业;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第六条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54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30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1、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企业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人数应大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数。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总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0.5%。

3、在建工程是否按要求办理意外伤害险;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人证相符;5、抽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要求;6、抽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是否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抽查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青岛市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青岛市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建设(开发)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我单位前期开发的项目无拖欠工程款行为,目前正在申请项目开工建设手续,项目地点: ,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 ,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并做如下承诺:
1. 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签证并按时结算;
2. 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拨付工程款;
3。

督促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若在该项目中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情况,我单位自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笔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全权代理(工程名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和省建管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决定自12月份开始,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实施延期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申报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市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

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分为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和不需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两类。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4、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经多次整改达到基本合格的;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6、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对其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但仍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延期申报程序企业注册地属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服务中心(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材料,市建委政务办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063205。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
说明
1.“综合类”序号1所列的许可(审批)事项不涉及行业准入,监管部门履行对应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2.本目录所列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3.本目录的梳理范围是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登记类事项没有纳入(如: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等);对于登记类事项,登记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4.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如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修订废止、部门撤并等原因引致的职能改变,依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 件 号】青安监[2010]130号【颁布部门】青岛市安监局【颁布时间】2010-08-23【实施时间】2010-08-23【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发〔2010〕9号)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0年5号文件和省安委会2010年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着力提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 (一)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6.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9.应急救援预案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10.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1.不按照规定上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4.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6.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改造时限完成自控联锁技术改造的; 17.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的; 1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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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
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一种证件,用于验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合规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关于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00字说明。

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合格的单位颁发的一种证明,旨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措施,才能获得许可证。

在核查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工艺、作业流程、危险源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获得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来说,并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荣誉,更重要的是意味着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生产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这将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时,持有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能够展示出对员工安全健康的高度重视,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形象,增强企业在
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获得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放松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控制。

企业持有许可证后,应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核,确保企业始终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青岛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一种能够验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证件,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积极申请许可证,同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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