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中漏罪与新罪的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作者:王维红白佩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漏罪的情形远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值得探讨,笔者通过对涉及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逐一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考验;漏罪;撤销《刑法》第七十条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无法应对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如被告人某甲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某甲还犯有强奸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但无法找到被告人,后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被告人于2011年7月11日到案,但此时原判刑罚的缓刑考验期已过。
后法院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仍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起撤诉。
本文将对涉及到的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发现漏罪是否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问题本案在量刑时对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缓刑考验期限已过,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需要将漏罪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直接将漏罪定罪处罚即可,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和方法进行并罚。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应综合考虑立法本意,而不能简单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某甲在前罪交通肇事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强奸罪,其行为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首先是因为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时间范围上的要求仅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并未有其他任何时间上的限制,因此,不管被告人实际到案时间如何,法院宣判时间早晚,只要是在这一期限内发现被告人有漏罪的,均不能影响这一时间上的规定,应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关罚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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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撤销的条件:(一)缓刑考验期内的撤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
《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的撤销:漏罪不撤,新罪撤。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都不撤销。
(12年)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11年)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漏罪与新罪分别会怎么处理

漏罪与新罪分别会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漏罪与新罪分别会怎么处理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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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新罪分别会怎么处理
漏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般原则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新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数罪并罚的⼀般原则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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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中要求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来讲,会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同时不能又有新犯罪,否则的话将会被撤销缓刑。
那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否可以再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第一,“漏罪”亦有轻重之分。
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定可处以较轻刑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然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评 析 意 见 】 笔 者 同意第 二 种意 见 ,理 由是 : 1、从缓 刑 的性 质上 来 看 ,缓 刑 考验 不 属 于 刑 罚执 行 ,缓
刑 考验 期 限不 同于 刑罚执 行 期 限 。如果罪 犯 在缓 刑考 验期 限 内未 发生撤 销缓 刑 的法 定情 形 ,原 判刑 罚 将不 再 执行 。刑 法 第 七 十 七条 规 定 的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与 刑 法 第 七 十 条 、七 十一 条规定 的 “刑罚 执行 完毕 以 前 ”属 于 两个 不 同层 面 的问 题 = “刑 罚执 行完 毕 以前 ”是 ,t'Hx,t于刑 罚 已经 开始 执 行而 言 的 ,没有 刑罚 执行 也就 无所 谓 “刑 罚执 行 完毕 以前 ”。而缓 刑 是 附 条件 的不执 行 ,在 缓刑 考验 期 问原 判刑 罚 是 否执 行 尚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 ,故 无 从 谈 起 刑 罚 是 否 已 经 执 行 的 问 题 ,也 就 是 不存 在 减 去已执 行 的刑 期 ,不存 在 刑 法 第 七 十 条规 定 的 “先 并 后 减 ”和第 七 十 一 条规 定 的 “先 减 后 并 ”的做 法 。因 此 ,在 缓 刑 考验 期 限 内犯 新 罪 或 者发 现 漏 罪 实行 数 罪 并 罚 的 ,均 不适 用刑 法第 七 十条 或第 七 4-一一 条有 关 数罪 并罚 的规 定 ,而 应 适 用 刑 法 第 七 十 L条 的 规 定 。
文 /赵 玉 奇
【分 歧 意 见 】 对 被告 人 古 某 在缓 刑 考 验期 限 内犯新 罪 又发 现漏 罪 如何 数
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

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综上,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不能宣告缓刑,若两个罪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案例1:内蒙古⾃治区⼟默特右旗⼈民法院(2021)内0221刑初2号被告⼈杜某于2018年6⽉8⽇因犯⾮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默特右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默特右旗⼈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9]Z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杜某涉嫌犯重⼤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4⽇向本院提起公诉。
⼟默特右旗⼈民检察院指控称,⼟默特右旗葡萄架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葡萄架有限公司)成⽴于2012年8⽉18⽇,位于××沟,被告⼈杜某系葡萄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
于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杭州萧山区东郊监狱服刑期间,奉化市公安局发现刘某又涉嫌另起盗窃案(发现后即立案),立案后未通知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当天)在东郊监狱门口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虽然我国在实体法方面有笼统规定,但在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又尚无中止执行刑罚的相关规定。
仅依据现行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
二、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罪行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但刘某又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该情形是否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理由:1、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
后罪虽是在服刑期间发现,但罪犯是在刑满释放后即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被抓获,故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2、有违法律逻辑。
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故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否则不符合法律逻辑,更无必要性。
①3、造成与新罪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理不对应。
服刑中犯新罪如果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无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数罪并罚;参照服刑中犯新罪处理的情形,服刑中发现漏罪的,如漏罪宣判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不存在数罪,后罪只需在处理上,不认为是新罪、新犯即可,也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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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
考验期限内发现
考验期满后发现
考验期限内发现
考验期满后发现
缓刑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不能撤销缓刑,
另案处理(若漏罪未过追诉时效)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若新罪未过追诉时效)
不能撤销缓刑,另案处理
假释
撤销假若漏罪未过追诉时效)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
不得撤销假释,另案处理
缓刑、假释(合并)
撤销缓刑、假释,数罪并罚(假释先并后减)
不能撤销缓刑、假释,
另案处理(若漏罪未过追诉时效)
撤销缓刑、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先减后并)
(若新罪未过追诉时效)
不得撤销缓刑、假释,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