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People are always the subject of contradictions. They are often caught in the confusion of hesitation and longing, caught in the secular one-way street, and can't go far or go bac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导读: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这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与一般累犯相对的是特殊累犯,那么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文就此介绍如下。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刑法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映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罚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论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处理①。
虽然司法机关对于缓刑与累犯的关系已做出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此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为刑法教义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颇大的不便,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较大偏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健全,不仅要求立法者在法律制定时具有相当的前瞻性,更要求司法者在法律执行尽可能的遵循统一性。
因此,从立法上厘清缓刑与累犯制度的关系,从应然角度考量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这一问题,以解决实然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一、缓刑、累犯制度简述缓刑制度发源于英国,为英国法官希尔首倡,在1870年,美国波士顿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将缓刑纳入刑罚制度的地方。
“(美国的缓刑制度)主要分为附条件赦免主义、刑罚宣告犹豫主义(缓宣告主义)和刑罚执行犹豫主义(缓执行主义)。
”[1]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其主要分为两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②《刑法》第449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③累犯制度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刑法裁量中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法定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刑法》第65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第30卷第4期2015年8月柳州师专学报Journal of Liuzhou Teachers College Vol.30No.4Aug.2015论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曹富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刑罚轻缓化和人性化是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刑罚体系也随之不断革新和完善。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
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
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
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
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2、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
在服刑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
对甲某应当如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法:()A、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后,再将该刑期与漏罪的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
B、将原来判决宣告的15年、10年刑期与漏刑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
C、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漏罪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12年,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所判的3年刑期合并D、将漏罪的9年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原判决的20年刑期合并,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3、甲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交代出曾犯盗窃罪。
甲的行为是()A、自首B、坦白C、立功D、揭发4、累犯应当()A、从重处罚B、加重处罚C、从重或者加重处罚D、酌情处罚5、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A、3年B、2年C、4年D、1年6、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属于()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C、先并后减D、绝对相加7、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A、王某198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以后,于1998年又犯故意杀人罪B、赵某1988年1月1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1995年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C、高某1985年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高某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吴某1997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又犯强奸罪8、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对甲数罪并罚,其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A、20年B、15年C、23年D、25年9、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A、可以执行B、仍须执行C、可不执行D、不须执行10、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因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3年D、25年11、甲先后犯有盗窃、强奸、抢劫3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年、15年,对甲数罪并罚,应处()A、有期徒刑10年B、有期徒刑30年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20年12、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限制4年后,关某交待其曾某于5年前拐骗12岁(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孩给他人收养。
刑法总论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①一般共同犯罪成员,还 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②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 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供述后又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
自首只及自首之罪
辩解不影响自首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 自己的其他罪行:异种罪行 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五)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概念 1. 一人犯有数罪 2. 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数罪 (1)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 (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3)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 (4)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 3. 各罪分别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决定总和刑
(二)数罪并罚原则 1. 并科:主刑与附加刑;多个罚金 2. 吸收:死刑、无期;剥夺全部财产与罚金 3. 限制加重: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4. 综合原则 5. 尚无定论:有期+管制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
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累犯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和惩治。
本文将从累犯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累犯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类型(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1. 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对于累犯,法官在量刑时应当依法加重刑罚。
从重处罚的目的在于警示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犯罪。
2. 限制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等情形,应当减刑的,但因其累犯情节,人民法院可以在减刑幅度上予以限制。
3. 限制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缓刑。
限制缓刑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等情形,应当缓刑的,但因其累犯情节,人民法院可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予以限制。
4. 限制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假释。
限制假释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等情形,应当假释的,但因其累犯情节,人民法院可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予以限制。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一、累犯(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行为人因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管制,之后再犯罪,累犯成立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数免以后”中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非指管制。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
以下情形不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成立累犯: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假如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即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注意】为境外非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特定犯罪+故意泄露国家隐秘罪:渎职犯罪,不属于特定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也要求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还有可能是独立判处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假如不满18周岁,也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当然解释)。
4.特别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这里的“执行完毕”不同于一般累犯里面的“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但前者包括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即假如前罪判处主刑,则指主刑执行完毕,假如前因没有判处主刑,只判处附加刑的,则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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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 2010 年 3 月 15 日 )
案情:
梁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不满5年,于2007年10月4日,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死1人。
2008年3月10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在诉讼中,对梁被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否是累犯,则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累犯。
其依据是《新刑法通论》中写明:新刑法“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明确规定其构成累犯。
”①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为累犯。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
现陈述如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把“三年”改为“五年”。
从上述规定看,具备累犯的主要条件为:一、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二、该犯罪人必须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那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的,是否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笔者认为,不是的。
因为刑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的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徒刑缓刑犯,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
缓刑考验期间,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而不是执行徒刑刑罚。
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原判的刑罚”是指主刑而不是附加刑。
因为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财产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执行完毕,不是构成累犯的要件。
由于徒刑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主刑(徒刑)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
不等于原判主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由于徒刑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主刑徒刑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执行完毕,故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此,198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称:“根据刑法,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
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
”②
该答复虽在适用1979年刑法期间作出,但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至今未宣布废止。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199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编写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对于这个问题又有明确界定。
指出:“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法学界认识不一,一种主张认为,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并不能算是‘刑罚执行完毕’,这样,犯罪人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能构成累犯。
另有人主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一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从立法精神出发,我们赞同第一种主张。
”③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梁某系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犯,虽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所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犯的,故不构成累犯。
注:①《新刑法通论》主编:梁华仁裴广川红旗出版社1997年4月北京第一版第131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379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务全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编委审定红旗出版社1997年3月北京第一版第140-141页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
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选择了化蝶。
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