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一、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1、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两种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起诉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共同管辖。
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管辖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选择的争议解决地和适用的法律程序。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管辖和适用法律有一些独特性。
下面将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来分析保险合同的管辖。
在国内层面上,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保险合同双方选择诉讼解决纠纷,那么纠纷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双方应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提起诉讼。
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适用法律的选择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国际层面上,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涉及跨国保险合同的问题。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管辖方式可以选择:首先是合同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那么一般应以此条款为准,纠纷将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其次是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进行管辖。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罗马公约》等相关公约都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
最后是按照国际裁决的方式进行管辖。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跨国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保险合同的管辖和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管辖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层面。
在国内层面上,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国际层面上,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也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也会就赔偿事项发生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那么,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
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
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管辖是指法院对涉及保险合同的争议案件进行审判处理的地域范围。
具体管辖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定。
保险合同管辖原则上分为专属管辖和非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首先,专属管辖是指对于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争议,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法院才能审理。
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由财产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主要是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获得公正和专业的审判。
其次,非专属管辖是指对于一般类型的保险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规定了多种管辖地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保险公司所在地等。
在选择管辖地时,一般应遵循公平、便利和合理等原则,选取与争议事项有直接联系的法院。
然而,保险合同管辖并非完全自由选择,还受到一些限制。
例如,涉及一方为贫困地区居民的案件,可以选择所在地法院或对方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涉及保险销售的案件,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保险代理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这些限制主要是基于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的考虑,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争议的管辖可能会出现争议。
例如,保险合同中对管辖地没有明确规定,或保险合同中的管辖地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以确保争议能够在适当的地点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管辖是指法院对涉及保险合同的争议案件进行审判处理的地域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一定的原则,保险合同的管辖一般分为专属管辖和非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在选择管辖地时,应遵循公平、便利和合理等原则,并考虑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 __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 __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
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 __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 __管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作者:张文胜:《文化产业》xx年第03期摘要:因《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后,保险公司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通过分析,笔者建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 __管辖。
关键词:诉讼管辖;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标的;保险标的物;:1674-3520(xx)-03-00-02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转移风险、分摊损失、防灾防损以及融资投资。
是人们“踏实与放心”的标志,被保险人一旦出了“险”,经长期、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还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情况下,受益人一般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就会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的 __管辖。
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分散风险、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保险案件的管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保险案件管辖概述1. 保险案件管辖的概念保险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2. 保险案件管辖的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原则: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人住所地、保险代理人住所地等有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不方便管辖原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保险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1. 地域管辖(1)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地点。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
(3)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指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地点。
2. 专属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人住所地、保险代理人住所地等有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保险人住所地:保险人住所地是指保险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3)保险代理人住所地:保险代理人住所地是指保险代理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3. 协议管辖(1)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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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已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观二十多年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也逐渐予以明确和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并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与1991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均保持一致,奠定了我国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在2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经实践中不断的检验以及理论界的思考,对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理解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
其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动状态时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澄
清。
于是,最高院于1992年颁布的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情形下如何地域管辖进行了扩大,对于除此之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保险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但是,如果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概念,一度引起业内的争议。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部分非专业人士对于“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不作区分,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有时会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则以人身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进行抗辩,认为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从部分司法判决案例来看,甚至有的法官也认为“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概念类似。
实际上,业内一般认为,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而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因此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为进一步定纷止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而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因此,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就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地域管辖法院,这也充分体现了最高院充分紧跟实践发展,并贯彻以人为本,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