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a3e7f6665ce05087732131d.png)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工业园区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工业园区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2016年7月目录一、背景介绍 (1)1.项目背景 (1)2.建设依据 (2)2.1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意见 (2)2.2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二、建设方案 (3)1.系统概况 (3)2.功能特点 (5)2.1实时数据入库系统 (5)2.2数据存储系统 (5)2.3实时预警系统 (5)2.4数据查询分析应用系统 (5)2.5数据管理系统 (6)2.6数据接口 (7)2.7监测设备自动校准 (7)三、布点方案 (7)四、系统优势 (8)五、项目效益 (8)附录 (10)一、设备选型 (10)二、FID与PID信息介绍 (13)一、背景介绍1.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的种类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方式与生态破坏类型日趋复杂,环境污染负荷逐渐增加,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各类环境污染投诉纠纷日益频繁,因此对环境监测的种类、要求越来越高。
在“十二五”期间,政府着力打造以空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为主体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基本框架。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目前环保部力推的“气,水,土三大战役”的初步效果来看,下一步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则是对于现有治理设施和治理手段的检验。
而对于三个领域治理效果的检验,依赖于全面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建设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具备简单治理技术,即将生产车间内生产工艺所产生的VOCs污染物通过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后进行排放,但园区内存在着有组织排放超标和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为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治理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建议园区部署网格化区域监控系统。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湖南省衡阳市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三氮唑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4)doc_94424_

国环评证乙字第2715 号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三氮唑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环评单位: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委托单位: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月建设单位: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评价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715号项目承担单位: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彭放项目负责人:赵智华(环评工程师B27150060400号)主要参加人员:胡浩(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16号)高亚琴(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17号)审核:荣煜(环评工程师第B27150080900号)评价人员情况编写内容姓名上岗证书号或环评工程师登记号签名监测方案、综合赵智华注册环评工程师第B27150060400号工程分析、环保措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高亚琴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017号达标排放、环境管理、经济损益分析现状评价、影响评价、胡浩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016号风险分析、公众参与目录1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评价目的 (3)1.3编制依据 (3)1.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及评价因子 (5)1.5评价标准 (6)1.6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9)1.7评价范围 (12)1.8环境保护目标 (12)2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11)2.1自然环境 (11)2.2社会环境 (12)3拟建项目概况 (19)3.1企业概况 (19)3.2工程概况 (29)3.3原辅材料供应方案 (54)4工程分析 (56)4.1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56)4.2物料平衡 (62)4.3水平衡 (71)4.4工程污染源 (74)5环境质量现状 (88)5.1区域污染源调查 (88)5.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91)5.3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94)5.4声环境现状评价 (97)5.5环境现状小结及主要环境问题 (97)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9)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99)6.2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05)6.3营运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117)6.4营运期声环境影响分析 (121)6.5营运期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22)6.6营运期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23)7污染治理措施分析 (125)7.1废气治理措施分析 (125)7.2废水治理措施分析 (128)7.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分析 (131)7.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31)8风险分析 (133)8.1风险识别 (133)8.1.1风险事故原因分析 (133)8.1.2风险识别 (134)8.1.3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工作范围的确定 (145)8.2源项分析 (146)8.3后果计算 (149)8.3.1化学品泄露水环境影响后果分析 (149)8.3.2挥发性化学品泄露大气影响后果分析 (150)8.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56)8.4.1泄漏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156)8.4.2物料储运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 (158)8.5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1)8.6其他环境风险 (164)8.6.1废气非正常排放 (164)8.6.2废水非正常排放 (165)9产业政策、选址及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 (166)9.1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166)9.2区域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166)9.3区域环境规划相容性分析 (166)9.4选址合理性分析 (167)9.5平面布局及竖向设计合理性分析 (167)10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分析 (168)10.1清洁生产 (168)10.1.1清洁生产要求 (168)10.1.2清洁生产指标分析 (168)10.1.3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170)10.1.4清洁生产对策建议 (170)10.2达标排放 (170)10.3总量控制 (171)10.3.1总量控制因子 (171)10.3.2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171)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72)11.1经济效益 (172)11.2社会效益 (172)11.3环境效益 (172)12公众参与 (173)12.2调查原则 (173)12.3公众参与的要求 (174)12.4调查方式和内容 (174)12.5公众参与调查结果 (175)12.6社会团体调查结果分析 (178)12.7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78)12.8公众调查总结与建议 (179)13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81)13.1环境管理 (181)13.1.1环境管理机构与人员 (181)13.1.2环境管理机构职责 (181)13.1.3项目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管理 (181)13.2环境监测 (182)13.3“三同时”验收内容 (182)13.4环保措施投资估算 (184)14结论与建议 (186)14.1结论 (186)14.1.1项目概况 (186)14.1.2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86)14.1.3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87)14.1.4产业政策、选址、规划和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结论 (193)14.1.6清洁生产结论 (194)14.1.7公众参与结论 (194)14.1.8综合结论 (195)14.2建议 (195)附图:1、地理位置图及环境监现状测布点图2、厂区平面布置图3、环保目标示意图4、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土地利用规划图5、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区位图6、衡阳市松木工业园产业分区图附件:1、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2、环评委托书3、公众参与调查表样表(个人)4、公众参与调查表样表(团体)5、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质量保证单6、松木经开区环评批复7、《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000吨/年甲酸、2000吨/年三氮唑、1000吨/年新戊二醇、100吨/年吩噻嗪项目》环评批复8、《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000吨/年甲酸、2000吨/年三氮唑、1000吨/年新戊二醇、100吨/年吩噻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9、《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醛、1万吨/年多聚甲醛、5000吨/年乌洛托品、5000吨/年甲酸钙项目》环评批复10、《关于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万吨甲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11、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000吨/年甲酸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审查意见12、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醛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13、环评执行标准的函14、拆迁安置承诺函1总则1.1任务由来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衡阳市华硕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后分别于2004年在邵阳市绥宁县设立了绥宁华硕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敬仲工业园设立了山东湘硕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在湖南省祁东归阳镇茅坪村(原祁东制药厂内)设立了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6号)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16日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1总论1.1编制依据1.1.1法规及相关政策1.1.2相关规划(1)《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菏泽市环境功能区划》;(3)《菏泽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发展规划》;(4)《菏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5)《菏泽市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规划》(2007年08月);(6) 关于印发《菏泽市环保“十个一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菏环发[2010]17号);(7) 《东明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8) 《山东东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9) 《东明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2002~2020);(10)《东明县武胜桥镇总体规划》(2009~2020);(11)《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3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 -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 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1)《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95 );(12)《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7)《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18)《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前言一、项目背景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行业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企业目前在建有“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残废液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环评批复文号:鹤环审[2016]1号。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具有环境友好型的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已经成为化工产业的优先发展方向,比如绿色化工产品可降解塑料PBS正在逐步得到市场的青睐和认可。
据中国塑料工程协会预测,未来十年间我国对可降解塑的需求量将会达到300万吨/年。
可降解塑料PBS的基本原料是丁二酸酐和1,4-丁二醇,PBS的广阔市场前景,必将极大地提高丁二酸酐产品的需求。
此外,丁二酸酐还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用于医药、食品调味剂、农药、精细化工、醇酸树脂等领域,目前,国内丁二酸酐系列产品的许多消费领域还正处于成长期,丁二酸酐市场将会快速增长,丁二酸酐的下游相关产品也十分紧俏。
现阶段我国生产丁二酸酐的技术主要有丁二酸脱水法、石蜡氧化法和生物发酵法,这些技术都相对落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使用效果,为此,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利用自己研发的丁二酸酐工艺技术,在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现有厂区内投资5560万元,建设“年产4000吨丁二酸酐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未来利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已有的1,4-丁二醇产品生产绿色可降解塑料PBS产品奠定基础,进而促进产业集聚区内的化工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链进一步完善。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分别建设一套年产2000吨丁二酸酐装置,采用顺酐直接加氢催化法生产丁二酸酐。
二、环评工作过程2016年4月,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施行)相关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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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严格环境准入,深化项目管理(四)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
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同时,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深化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园内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加强入园项目环境管理。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入园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加快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八)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
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整改。
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园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九)加强园区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十)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
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管理(十一)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
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对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认真做好对园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十二)严格园区运行监管。
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
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暂停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除外。
(十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
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园内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鼓励园区和企业实施“责任关怀”。
五、完善防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十五)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
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
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十六)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十七)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十八)落实各方责任。
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园区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环境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鼓励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十)完善责任追究制。
建立完善园区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
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依法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园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二十一)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园区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辖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化工园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