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合集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生态文明,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明确环保工作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重点任务一、加强环境管理(一)开展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环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度,国家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同时,要强化环评抽查监督,维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环境督查。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环保工作的督察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要全面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推动区域协作解决跨地区大气污染影响的问题。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建立水污染源头控制制度,制定水污染治理规划,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和工业废水处理工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要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强环境治理(一)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要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分类和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工作。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实施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要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预警工作,保障公众安全。

四、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要加快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环保科普,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本意见的出台,将有效促进环境管理和治理工作的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宁党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宁党发[2006]77号2006年12月8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宁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十五”以来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逐年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以消耗资源为主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很突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还没有根本转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环境状况不够稳定,环境监管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仍不尽完善,一些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

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更加迫切,环境保护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任务将更加艰巨。

(三)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好转的关键时期。

面对经济发展加快、环境压力增大的严峻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宁夏。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环监[1994]1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环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贯彻本届政府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能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既是各级监测站业绩的体现,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体现。

二、坚持“依靠与服务”的方针“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是指导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方针,必须进一步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制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相配套的监督监测的措施和要求;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深化改革、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带好监测队伍,强化主动、全面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技术基础,开拓监测领域,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做好超前服务;要以监测数据的“准、快、全”为目标,以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多出报告、多出成果,扎扎实实地完成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四项主要任务。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国发2023年14号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决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特发布此通知。

一、加强环境管理1. 建立健全环境监控体系,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污染源排放的监管,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2. 加强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

3.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推进绿色发展1. 加强对绿色技术和绿色产业的支持和引导,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推动绿色发展和绿色经济的转型升级。

2. 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补偿,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禁破坏和侵占生态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三、加强环境意识教育1.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3.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增加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四、加强国际合作1.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加强与各国的环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环保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

3. 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国际上的传播和推广,树立我国环境保护的良好形象,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发2023年14号文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同时,广大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中国,推动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公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府部门公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府部门公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态质量,我市政府部门决定制定本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监测与评估1. 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频率和范围。

2. 加强环境评估工作,对新建工程、产业项目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强制执行环评报告制度。

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1.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2. 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新增和扩建,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3. 引导市民居民采用低碳生活方式,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减少个人碳排放。

三、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1.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违规行为。

2. 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

3.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处理。

四、促进环境意识的普及1. 加强环境教育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素养,培养绿色发展的理念。

2.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讲活动,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和指导,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1.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环保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2. 对环境保护短板和存在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持续推进。

3. 加强环保工作监督和考核,对环境治理成效明显的区域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与美好生活的实现。

谢谢大家!特此通知。

XX市政府部门日期:XXXX年X月XX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粤府[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实施《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使我区工业污染发展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恶化趋势有所减缓,局部地区得到遏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实施。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自治区“九五”环境保护目标(一)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污染物。

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到2000年,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新厂老厂,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工业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结合自治区实际,控制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2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73%(固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5%)。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临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临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二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质量不断巩固、持续改善、全面提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暨“蓝天碧水”工程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紧紧围绕“负重转型、绿色崛起、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坚持“巩固、改善、提升”工作思路,全面开展“环境质量提升年”活动,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解决大气污染、水污染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为突破口,大力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各项环保工作,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面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新临汾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2010年,临汾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稳定在330天以上,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到1.8以下,其余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所有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

汾河流域地表水水质实现大幅改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V类标准,浍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V类标准,沁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Ⅲ类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急剧恶化的势头得到遏制,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

但是,由于我省人口密集,资源短缺,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的形势仍然严峻,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还在发展,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必将影响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争取环境质量到本世纪末,有较大改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保护是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十大任务之一,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一涉及全局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对待,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考核政府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时,要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环境与发展事业中的实际问题。

各级政府要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汇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18号文件,把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列为工作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要抓紧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和办法。

各地要继续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

三、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
我省人口稠密、资源贫乏、经济发展迅速,环保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

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将更加突出。

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

为加强现场执法监督和检查,省、市、县应设立环境监理站,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分片设立环境监理站(所),作为县(市)级环保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

在各级环境监测站,推行标准化建设,提高监测质量。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

四、疏通和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资金的综合平衡,并纳人政府预算,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污染防治;对国家已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必须不折不扣地保证落实;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在原材料、能源生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基金。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收好、管好、用好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和挪用;对小型燃烧设施排放烟尘、汽车排放居气、环境噪声污染以及工业燃煤排放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

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资金的相应部分应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要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贷款。

随着经济实力增强,逐年增加环保投入。

到本世纪末将我省环保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1%,使环保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大力推行科技进步,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发展经济靠科技进步,解决环境问题也要靠科技进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科技放在重要的位置。

要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科技协作网的攻关能力,发挥省环保科技发展基金的作用,集中力量加强对苏北六市水环境、太湖和苏南运河等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研究。

要组织力量研究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推行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和实施环境时限标准;研制和发展绿色产业或环境标志产品,以利于开拓市场和提高产品竞争力。

要加快环保实用技术推广,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的防治污染能力。

要把环保产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生产出更多系列化、标准化、成套化和技术层次、含量高的环保产品,尤其要抓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的建设。

六、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积极治理老污染源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要明确企业法人防治污染的责任,要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允许企业向社会转嫁污染来换取自身的利益。

凡是污染严重而治理不力的,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或文明单位。

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对采用落后工艺、陈旧设备、布局不当、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在引进项目时,要严格防止污染向我省转移;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省内处置。

对污染治理难度大的引进项目、污染重的产品外销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其审批权相应提高一级。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对近年来新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

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

工业污染防治,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侧重于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和总量双轨控制,由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各地对列入国家3000家重点污染源名录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七、加强对开发区的环境规划和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对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应与集中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管委会要设立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把好项目审批关。

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各地要积极推广昆山开发区、角直镇工业小区和大丰生态县的典型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示范区。

八、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成果,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逐步改变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定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建设城市元污染企业示范区;着重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611”工程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必须立即关停和搬迁。

集中力量搞好南京秦淮河、徐州奎河、淮阴清安河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建设世行贷款苏南环保项目,并对苏南运河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九、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要把环境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的任务,并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好坏典型,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

各级教育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环境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必设的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

[苏发(93)17号J。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