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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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对保险业的经营和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和法规。

以下是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是中国对保险业进行管理
和监督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中
国保监会是中国保险业的主管机构,其发布的相关规定对
保险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监管。

3.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央行,对保险业的监管也有一定的职责,其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保
险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IAMC)属于金融机构的
一种,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并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如保险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保险业务操作手册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保险中介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保险政策和地方层面的保险支持政策。

本文将就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

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行业最基础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要素。

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即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保险公司监管法保险公司监管法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保险公司监管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业务规模和经营能力,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还需要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三、保险中介法保险中介法是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保险中介法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必须经过注册,并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保险政策国家层面的保险政策是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支持和规范保险业务、促进保险行业创新、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等内容。

地方层面的保险支持政策是指由省级政府或者地方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本地区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提供积极的税收优惠、提供财政支持、建立监管平台等内容。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保险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责任的确定和免除等内容,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

它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基本规范,保证了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和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信息咨询、理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规定有效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为。

4. 《保险产品审批办法》《保险产品审批办法》规定了保险产品的审批程序和标准,保证了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该办法对于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监管政策1. 加强保险公司的准入监管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我国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准入监管。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设立资本、偿付能力和管理水平,严格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保证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推动保险创新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积极推动保险创新发展。

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并提供便利的审批程序。

同时,对于涉及风险较高的创新产品,要求保险公司有较高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3. 强化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我国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公布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督。

4.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解释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解释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解释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其经营行为必然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保险行业中,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其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解释进行一定的阐述。

一、保险经营相关法律法规1.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和经营范围、保险责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等内容。

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保险公司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监管规定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包括《保险公司治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旨在监督、规范和保护保险市场的运行。

二、保险责任与赔偿相关解释1.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其解释应遵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自然公正等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解释保险条款,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2. 保险责任的解释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解释涉及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风险评估、事故定性、赔偿额度等诸多因素。

三、理赔流程与保险合同解释1. 理赔流程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操作过程。

在理赔流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核实事故事实、定损、赔款计算等一系列操作。

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流程应当严格遵守,对于有争议的理赔问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2. 保险合同解释的案例和争议在保险行业中,由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众多,可能引发一些争议。

比如,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风险的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争议。

相关争议可以通过保险法院解决,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裁判。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保险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之一,它为人们提供保护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机制。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保险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投保人权益、保险费等重要内容。

根据该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许可才能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守保监会制定的其他细则,如《关于保险产品开展试点的通知》等。

这些规定不仅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约束,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险购买和索赔的基本权益保障。

二、保险监管政策保险监管政策主要由保监会制定和执行。

在保险市场上,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投资比例、销售渠道等方面制定了要求。

例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保证资本金,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将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规避风险。

而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也必须符合要求,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良销售行为的侵害。

这些政策措施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保险合同解读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

一份完善的保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费用、理赔条件等关键内容。

保险公司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平等自愿、明确约定等。

同时,保险合同的解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在保险责任的约定上,应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释限制责任。

保险合同还应包含保险的机构信息、法定的索赔时效等内容,以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明确的权益。

四、保险市场的反垄断政策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监会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政策。

例如,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会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其滥用市场权力。

此外,保监会还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以提高市场竞争度。

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理赔行为,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保险理赔活动。

第三条保险理赔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制度,明确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险理赔活动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国家鼓励保险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保险理赔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理赔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保险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二)身份证明;(三)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四)损失清单;(五)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保险人核实证明和资料的过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审查相关证明和资料;(三)进行现场查勘;(四)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二条保险人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决定:(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退保的规定如下:1.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2.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4.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但下列情况除外:(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已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1)未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2)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退回或者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等,以及投保人退保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退保的具体操作流程1. 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退保申请,并说明退保原因。

2. 保险公司审核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退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保条件。

3. 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期限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期限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期限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各类保险业务。

第三条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第四条保险期限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期限的相关义务,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六条保险期限的相关规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保险期限的确定第七条保险期限的确定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

第八条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日期。

第九条保险期限的终止时间应当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

第十条保险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起始时间不得早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二)终止时间不得晚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三)保险期限应当是连续的,不得分割。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期限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使用期限。

第三章保险期限的变更第十二条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不损害其他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二)保险公司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变更事项符合规定后,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协议;(三)变更协议生效后,保险合同的内容相应变更。

第四章保险期限的终止第十五条保险期限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终止:(一)保险期限届满;(二)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三)保险合同被依法解除;(四)保险合同被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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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 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3、类型
民事行为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情形 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与上述相反)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后果 具有法律效力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1、法人的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的职权的行使-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法人
1、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 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2、资格的取得:办理登记 3、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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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的遗失与补发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 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 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 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 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 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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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 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 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 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 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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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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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营规则
1.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 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 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 起30天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 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交付被代理保 险公司; 4.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 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 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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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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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保险代理机构的含义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 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 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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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 为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判断标准 精神状况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年龄(周岁) 0-10 10-18(16) 18- 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人代理 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或精 神状况相适用的民事活动 可以进行全部民事活动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由保险公 司发放,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 《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 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 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 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 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 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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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代理机构保证金的规定
1)缴纳期限: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 2)缴纳比例: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增资的应增加保证 金) 3)缴纳形式:存款及其他 4)审查责任:指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违反负连带责任) 5)动用情形:减资、清算 6)保证金管理报告的递交: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
8.换发许可证的审批标准:许可证满期前2年经营 状况
8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 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 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 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 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 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 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保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 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
(五)个人合伙
合伙的债务:
1、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 产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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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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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
• 1、监护人的规定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 2、监护人的职责
•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2)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维护被监护 人的利益外) •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和撤销资格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 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 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 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 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 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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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第七章
监督管理(略) 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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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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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民法通则调整的对象与适用范围:
(二)民事活动的原则:
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论国籍) 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4、 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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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 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 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 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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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 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理方法:由中 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 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 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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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
资格的取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即取得资格 2、事业单位和社团:
1)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取得资格 2)依法必须办理法人登记的,办理登记后取得资格
(四)联营
1、联营新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 人资格 2、联营的责任承担
1)共同经营的:以各自所有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约 定应负连带责任的,负连带责任 2)独立经营的: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或者进行损失查勘、理 赔工作的人员。
2.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初中以上文化 3.执业证书概念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 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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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1)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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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管理
(一)机构的设立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最低金额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 低于员工总数的1/2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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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应告知所在 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应包含“保 险代理”字样,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 机构相同; 4.设立批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 定; 5.开业的流程:许可证 营业执照 公告(开业之 日起10天) 6.保险代理机构应投保的险种: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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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管理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 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 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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