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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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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对合资合作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给予了以下意见。

一、概况您与合作方拟进行合资合作,共同经营一项业务。

合资合作是双方在保持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将于近期签订合资合作协议。

二、法律分析1. 合资合作方式双方选择的合资合作方式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合作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构成法律约束关系。

合资合作协议应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如合法、公平、对等、自愿、真实等。

2. 出资方式和比例合资合作需要明确双方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双方可以选择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或一次性出资。

出资比例应根据双方实力和贡献决定,务必明确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 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方式,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4. 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合资合作涉及到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的问题。

股权结构应明确双方的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应在协议中明确详细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合资合作期限和解散方式合资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期限和解散方式。

合资合作的期限一般为特定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解散方式应包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协议、法定解散等情况,并规定解散后的资产分配方式。

三、风险提示1. 合同履行风险合资合作涉及双方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存在一定的合同履行风险。

因此,在签署合资合作协议前,双方应详细商讨并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遵守协议的约定。

2. 合作争议解决风险合资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合作争议。

为减少风险,双方可在合资合作协议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模板

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编号:______致:______关于《______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对《______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就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合规性及履行风险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二、协议主体资格1. 委托人具备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活动。

2. 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具备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活动。

三、协议内容合法性1. 本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本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政策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协议条款的明确性1. 本协议条款明确、具体,双方权利义务清晰。

2. 协议中涉及的关键条款,如合作期限、合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表述清晰,无歧义。

五、协议履行风险1. 市场风险:合作过程中,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合作项目收益受损。

2. 违约风险: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损害赔偿。

3. 知识产权风险:合作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需确保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

六、法律建议1. 建议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2. 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确保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建议在协议中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七、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______合作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主体资格合法,内容明确,履行风险可控。

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特此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本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合规性及履行风险等方面,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法律问题。

律师之道君合律师实务所培训资料下

律师之道君合律师实务所培训资料下

君合律师实务所-律师之道(下)目录1、律师之道18: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中) (1)2、律师之道19: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下) (3)3、律师之道20: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上) (9)4、律师之道21: 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中) (17)5、律师之道22: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下) (26)6、律师之道24:如何代理民事诉讼(上) (38)7、律师之道25:如何代理民事诉讼(下) (50)律师之道18: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中)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的基础工作了解事实,事实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了解事实包括做尽职调查、审查文件、跟客户沟通,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上市项目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都需要做尽职调查。

如,我们所作的很多上市项目,项目的尽职调查往往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

对公进行司尽职调查,需要审阅公司的基本的文件。

一般来讲,尽职调查都是审阅文件,因为文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事实依据。

口头表述是不是也可以作为一个事实的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律师认为口头表述是不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这个观点的背景是为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该种法律意见书因为关系比较重大,将口头表达作为一个事实依据,一是监管部门不会满意,再者投资者也会无法接受。

但是在其他的兼并收购的交易中,包括融资、贷款、私募之类的交易,其要求是尽量用文件作为事实依据,但是如果情况不允许,口头表达也可以作为事实依据。

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在语言上,把自己保护住,需对口头表述做个清楚的说明,说明该表述是一个真实的对事实情况的表述,在没有得到任何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律师的意见依赖于该口头表述,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当然,实践中是否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也需要看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或者机构同意或接受与否。

依据经验,实践中很多时候客户或其他主管机构是认同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的。

翰宇药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2011-03-18

翰宇药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2011-03-1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〇年三月君合律師事務所J UN H E L AW O FFICES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2层(邮编100005)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电子信箱:junhebj@网址:北京总部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junhebj@上海分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2501室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深圳分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5楼C室邮编:518001电话: (86-755)2587-0765传真: (86-755)2587-0780 Email:junhesz@大连分所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万达大厦2005室邮编:116001电话: (86-411)8 250-7578传真: (86-411)8 250-7579 Email:junhedl@海口分所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107室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junhehn@纽约分所美国纽约市第五大道500号1930室邮编:10110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Email:junheny@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法律意见书案例范文参考(3篇)

法律意见书案例范文参考(3篇)

第1篇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当事人姓名]:我司律师[律师姓名],接受[当事人姓名]的委托,就[具体事项]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项]的具体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具体事项]的基本情况[简要描述[具体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当事人、涉及的法律关系等]二、[具体事项]的法律分析1.关于[具体事项]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体分析[具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具体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体事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具体事项]是否符合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关于[具体事项]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分析[具体事项]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具体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体事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3)[具体事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具体事项]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律意见1.关于[具体事项]的合法性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具体事项]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具体列举[具体事项]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2.关于[具体事项]的效力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具体事项]在效力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具体列举[具体事项]在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四、建议1.针对[具体事项]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姓名]:[具体提出建议,如:修改[具体事项]中的某些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具体事项]的执行方式,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2.针对[具体事项]在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姓名]:[具体提出建议,如: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追究其违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具体事项]的效力等]五、免责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具体事项]的现状发表,不构成对[具体事项]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预测。

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我方作为贵方的法律顾问,就贵方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一、协议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查,协议各方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协议的资格。

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的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协议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对等,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二、协议的主要风险点1. 协议条款不完整或表述不清: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建议贵方详细阐述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2. 协议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足: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能导致贵方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

建议贵方在协议中设立专门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明确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3. 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使用条款不明确: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许可使用事项,可能导致贵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建议贵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许可使用事项。

4. 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导致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解决。

建议贵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建议1. 请贵方对协议中的模糊不清或遗漏的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确保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和明确性。

2. 请贵方完善协议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确保贵方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3. 请贵方明确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使用条款,避免因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4. 请贵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師事務所J UN H E L AW O FFICES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 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电子信箱:*****************网址:北京总部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Email:*****************上海分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32 层 邮编:200040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深圳分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5楼C 室 邮编:518001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大连分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 国际金融大厦16层F 室邮编:116001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Email :*****************海口分所海口市 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107室邮编:570105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纽约分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根据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广船国际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范本(1)

法律意见书范本(1)

法律意见书范本(1)尊敬的客户,我理解您的需求是希望我写一篇关于法律意见书范本的文章,按照要求进行排版和描述。

下面是我编写的正文内容:法律意见书范本日期:XXXX年XX月XX日收件人名称:地址:联系人:主题: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请求,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法律意见。

在此法律意见书中,我们将全面评估并提供有关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法律方面的建议。

一、背景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相关案件的背景信息。

这包括涉及的各方、相关法律、合同或协议的概述以及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或争议。

二、分析和评估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我们将依法推断权利和义务,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和行业惯例。

我们将详细说明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建议基于我们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向您提供以下法律建议:1.建议一:在此部分,我们将详细说明您在法律事务中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

这可能包括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您的权益,与相关方进行协商或寻求诉讼解决等。

2.建议二: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我们可能就如何处理合同违约、保护知识产权或解决商业争议等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四、免责声明在此法律意见书的最后,我们会提供免责声明。

该声明强调该意见仅限于在指定时间、根据特定事实和根据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信息和建议。

请注意,该法律意见书并不代表最终法律结论。

最终法律结论应基于与您个人律师的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一切顺利。

谨启XXX律师事务所总结:通过以上的法律意见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该文档从背景介绍开始,然后进行了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评估,并给出了详细的法律建议。

同时,强调了该意见书的有限性,并邀请收件人随时与律师事务所联系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希望这篇法律意见书范本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需求,请随时告知。

此致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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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根据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定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申请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的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说明: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审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发行人2009年3月3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2009年
7月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的议案》;在该议案的授权范
围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批准了本次上市。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
当时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月22日签
发的《关于核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0〕109号,以下简称“发行核准批复”),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发行人公
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新股。

3.根据《上市规则》第1.3条的规定,本次上市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4.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除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外,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发起设立的方式,通过将北
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2008
年1月17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110108004952150)。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发行人目前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17日换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4952150),发行人已通过2008年度工商检验。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任何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综上所述,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
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核准批复》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
过2000万股新股;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京核字[2010]329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发行人的股票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17日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4952150)、《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上市前登记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复》批准,发行人公开发行2000万股普通股,截至2010年2月10日,发行人的实收股本为8000 万元。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50 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核准批复》、《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公开发行2000万股
普通股,达到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验资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2009年7
月22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京审字[2009]1942号)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五)项的规定。

6.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发行人已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上市的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49条和《上市规则》第 4.1条的
规定。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指定龚文荣、武健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发行
人的保荐工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
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4.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除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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