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框架 笔记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框架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二)、国家(三)、国际组织(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二)、国际法律责任形式(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二)、海洋法(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4、庇护(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馆舍、寓所通讯税收特权免验管辖豁免(一)、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依上下文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一)、战争开始(二)、战争结束(三)、作战规则(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 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读书笔记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读书笔记摘要:一、前言二、布朗利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1.国家平等原则2.互不干涉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组织的作用2.人权保护4.国际合作与经济一体化四、我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与实践1.我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参与2.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五、国际法的未来挑战与展望正文:一、前言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体系。
本文以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为基础,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实际应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际法实践,探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
二、布朗利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1.国家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中地位平等,不论大小、强弱。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的民主性,要求各国在交往中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2.互不干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防止强国对弱国的侵略和控制。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各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这一原则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通过制定国际规则、调解争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式,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各国利益。
2.人权保护: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应尊重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为维护个人权益和人类尊严提供了法律依据。
3.国际合作与经济一体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和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通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投资和人员流动,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与实践1.我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参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法事务,接受并签署了多项国际公约,对国际法的普及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2.我国的国际法实践: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3eec27c85fbfc77da269b117.png)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不要求书面。
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
(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
(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
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笔记记录.docx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难点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对国家承认的掌握?条件:对象为国家实体;被承认的新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方式:明示,默示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主体。
国际公法 笔记之欧阳音创编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二十、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包括: 国际地役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国际公法笔记重点
一、国际法定义: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3.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4.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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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
(三)、国际组织
(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
(二)、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二)、海洋法
(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馆舍、寓所
通讯
税收特权
免验
管辖豁免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条约法
依上下文
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
解释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
2辅助规则1同时作准
2两种以上文字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的条约解释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
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强制方式
(二)、非强制方式
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开始
(二)、战争结束
(三)、作战规则
(四)、国际刑事法院
独立于联合国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
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
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
(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
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
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
中国不是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