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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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征地过程中合理确定被征地人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平衡。

根据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树木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是征地补偿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住房进行补偿,根据被征地人的住房面积、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果树、茶树、桑树等进行补偿,根据树木的品种、数量、年龄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在被征地人失地后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过渡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签订费用、搬迁费用、土地征收手续费等。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被征地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增强其对征地补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

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

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市人民政府其他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湖泊水面和水库水面、滩涂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为单位划分,资阳区区域划分两个区域(片),赫山区区域划分三个区域(片),具体区域(片)名单附后(见附件2、附件3)。

主城区征地补偿渝府[2013]58号

主城区征地补偿渝府[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津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2013年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之太原市附表

2013年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之太原市附表

低山区 中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县城规划区 平川区 汾河水库区 西北部山区 东部南部丘陵石山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县(市、 区域 区)名称 编号 Ⅰ Ⅱ 小店区 Ⅲ Ⅳ Ⅰ 迎泽区 Ⅱ Ⅰ 杏花岭区 Ⅱ Ⅰ Ⅱ 尖草坪区 Ⅲ Ⅳ Ⅰ Ⅱ 万柏林区 Ⅲ Ⅳ Ⅰ Ⅱ 晋源区 Ⅲ Ⅳ Ⅰ 古交市 Ⅱ Ⅲ Ⅰ Ⅱ 清徐县 Ⅲ Ⅳ Ⅴ Ⅰ 阳曲县 Ⅱ Ⅲ 区域名称 区域面积 (公顷) 5772.11 11427.89 11242.17 551.50 28993.67 4795.45 5704.09 10499.54 8585.35 6057.46 14642.81 8165.18 7554.91 8618.21 5231.89 29570.19 9122.13 10853.67 1864.35 7062.84 28902.99 4695.54 7130.00 2471.00 14698.00 28994.54 35320.85 17313.22 98564.54 151198.61 3647.78 6647.33 3081.50 31470.09 15911.75 60758.45 1420.23 41323.88 35727.98 补偿倍数 统一年产值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补偿费用 (元/亩) 合计 (元/亩) 倍数 倍数 (倍) (倍) 8800 7600 3125 2900 6014 7400 2340 4651 7300 2340 5247 8800 6600 3750 2250 5607 8800 5460 2340 2150 5504 8800 7500 3120 2250 4676 2850 1560 1120 1575 4510 1500 1200 1050 1000 1301 1500 1238 12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8 8 8 8 / 8 8 / 8 8 / 8 8 8 8 / 8 8 8 8 / 8 8 8 8 / 8 8 8 / 8 8 8 8 8 / 8 8 8 17 17 17 17 / 17 17 / 17 17 / 17 17 17 17 / 17 17 17 17 / 17 17 17 17 / 17 17 17 / 17 17 17 17 17 / 17 17 17 220000 190000 78125 72500 150350 185000 58500 116275 182500 58500 131175 220000 165000 93750 56250 140175 220000 136500 58500 53750 137600 220000 187500 78000 56250 116900 71250 39000 28000 39375 112750 37500 30000 26250 25000 32525 37500 30950 30625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株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

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件1)。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执行(附件2)。

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修正后补偿标准确定(附件3)。

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2.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3.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株洲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6日附件1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附件2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3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

20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屋被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表一)单位:元/亩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表二)说明1.人均农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2.宗地征地单价=修正系数×征地区片综合价格3.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连片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单位:元/亩四、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4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未结果的,每株8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60—80元。

(四)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元;φ5—10cm的,每株15—40元;φ10—20cm的,每株50—250元;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500元。

(五)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 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六)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 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七)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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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
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

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

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

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

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

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期待进一步确权
相比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对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第47条避开了“应在原标准上提高多少倍”的具体数字争议。

而“公平补偿”的原则增大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分量。

“征地应该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征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决定。

在现实操作中,应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一刀切。

”姜明安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处研究员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场条件下,对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确立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个体农民的定价权,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要守住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号。

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活动的杜兆勇对记者表示,只有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由农民来叫价,所谓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会落到实处。

不过,草案并没有明确回应舆论的另一个建议——明确区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征地。

在杜兆勇看来,“如果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会导致征地范围缩小,地方政府的出让金就会受损。

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对现实博弈的探讨。

不过,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相对缺失。


杜兆勇建言,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农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

如果赋予农民“永租权”,就可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推荐阅读:
征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青苗费补偿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应当给予土地承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作物产值,或按一季作物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相关法律:
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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