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粤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一)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楼堂馆所。
(二)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不得包含办公用房建设内容,并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三)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省发改委要在全省政府性楼堂馆所清理自查的基础上,逐一提出项目整改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必须于2013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粤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一)严格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工作。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
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应定期公布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1999年5月1日前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和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执行行政单位不得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罚。
在实施前,必须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财务注册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与省信息产业厅合署办公。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盐业总公司(省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6•【字号】深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深办发〔2009〕6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精简文件会议和省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9〕11号)精神,力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切实做好减少会议、文件和评比表彰“三减少”相关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会议1.能以发文形式代替会议部署的,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以套会方式召开。
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比2008年精简四分之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一律不得召开全市性会议。
2.凡需召开全市性的会议,相关单位需在年初及时将会议计划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全市性会议安排表》,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召开。
3.会议原则上只开至下一级。
专业性会议由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市领导不出席。
各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确需市领导出席的,须经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4.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全市性会议,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
护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8
•【字号】粤府办[2008]68号
•【施行日期】2008.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的通知
(粤府办〔2008〕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提出的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4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4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粤府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并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含所属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下同)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含省、市、县三级,下同)实施的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报送司法部。
二、全面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实施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9月2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三、全面取消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于9月20日前将拟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报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今年底前全部完成有关取消工作。
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取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9〕3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9〕3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解决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和自谋职业),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