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文档2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身体健康并记录其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确保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将介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责任、流程和执行步骤。
2. 目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保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4. 责任4.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医疗机构还应确保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操作相关设备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新生儿家长新生儿家长应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他们还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并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证明内容。
5. 流程5.1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家长提供必要的联系明和相关信息。
医务人员进行新生儿的身体检查和评估。
医务人员填写并签署出生医学证明。
家长确认无误并签字。
医疗机构盖章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2 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流程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存档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并进行电子备份。
医疗机构应制定安全措施,确保证明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6. 执行步骤6.1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执行步骤1. 家长提供联系明和相关信息给医务人员。
2. 医务人员进行新生儿的身体检查和评估。
3. 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在证明上签字确认。
4. 家长核对证明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5. 医疗机构对证明进行盖章,并发放给家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4]57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4〕5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近期,有群众反映,部分地区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导致部分政策外出生的新生儿不能正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目前,全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持续走低。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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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防止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公民出生后,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出具的证明公民出生时间和出生情况的医学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造假。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部门的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对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
第六条凡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应当及时查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医学记录,将相关信息在医学文档中完整记录,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基本信息;(二)公民的身体状况、体格特征等相关内容;(三)出生过程中的医疗记录和医生的意见;(四)出具证明医生的签章、发证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证明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生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对证明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及时共享,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核实和调查有关情况,发现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具有电子格式和纸质格式两种形式,电子格式证明应当符合相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精选文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 2003]22 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09]108 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2010年8 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精选文档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一)领取领证由院办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日期,到市卫生局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的数量按产科质量报表的分娩数领取,并详细记录于《〈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中并签名。
(二)交换与保管由妇产科医生填写接生登记本后与本人核对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然后交保健科专人录入信息。
定期由保健科主任到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出生医学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严格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案信息后,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用计算机产时软件打印,同时打印一份相对应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并按编号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填入相应资料,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定期装订成册备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共7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共7篇〕第1篇: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施行方法》、《江西省施行方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安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获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发放等详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方案申领、保管发放、证件调拨、鉴定、信息监测、分析^p 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签发资料档案管理等详细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方案确定各设区市的年度需要数量,申领方案原那么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登记本〕,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下文是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应在登记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不规范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初步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核实其所载信息,并据此为新生儿办理户口,同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一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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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文档2篇Guangdong Province 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 managem 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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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出生证明填写内容文档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下文是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应在登记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不规范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初步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核实其所载信息,并据此为新生儿办理户口,同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一步核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反馈户口登记机关。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受理和反馈。
涉外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
当地管理机构对证件载体进行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级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
当地管理机构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发现伪假证件,需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对于发现并鉴定为伪假证件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制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签发机构到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申领,管理机构到上一级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当年辖区出生活产数,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求计划,逐级汇总上报。
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申领计划发放,如有超计划申领,需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调配工作,未经审核同意严禁跨地区或签发机构之间流通、借用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管理,并将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场所应有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
禁止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第十三条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使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
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签发机构的系统账号和权限管理,不得多人共用账号。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签发档案相关信息查询、使用流程,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无法通过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需提交《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后台操作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安排调整。
第十五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3月1日前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每季度后1月内上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将下发的新证编号及去向信息通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编码信息及使用地通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签发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各地在签发过程中不得设置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各助产机构应及时向群众做好有关签发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
第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一)按照编号顺序逐一签发,不得跳号;(二)“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其余项目全部由计算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三)在每联规定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是申报户籍的原始凭证,入户登记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由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
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
第一节首次签发第二十一条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父母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四)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五)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六)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七)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应查验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四条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选取第三方姓氏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中文姓名应用规范汉字填写。
第二十五条签发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由签发人员签名;专用章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对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第二节换发第二十六条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一)无法进行出生登记的;(二)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亲信息变更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失效:(一)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二)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四)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三)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
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申请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
第三十一条换发机构审验相关资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予以换发,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三节补发第三十二条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补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五条未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前要求补发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申请补发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补发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息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补发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原证和补发新证所载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三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三)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