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业务管理—设备管理

典型工作任务2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了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和技术图表及业务管理资料的有关要求和方法。
一、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
1、铁路信号技术履历簿概念: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状况的基础台账,是记载 电务设备数量及运用状态的重要资料。
2、电务技术设备履历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信号组织示意图(电务段、车间、工区等机 构的分布,管界示意图及其人员数量),信号、联锁、装置示意图(各种信号、联锁、 闭塞设备的类型及数量示意图)。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示意图,各种主要信号设备数 量表,按规定上报的技术图表(包括管内各站信号联锁图表、信号设备平面示意图、信 号电路图册)。
或各路局修订的系数折合为道岔组数,各段进行计算并填表。 4)图表中反映的数量的计量单位、图例均应符合题录总公司的统一规定。具体按照
原铁道部文件《有关编制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的几项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4、修订方法:经常掌握管内设备动态。及时做好设备变更记录,作为年度修订或编制 技术履历簿的依据。
一、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
二、技术图表及业务管理资料的管理:
1、车间、工区应备有的业务管理资料和技术图表(P64、20项)。 2、高速铁路上的车间、班组应备有《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和《列控车载设备高级 检修规程》,其中修车间应有10项(P64)的业务管理资料和技术图表。
三、相关规范、规程与标准:
1、《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业务管理》第二章第64条规定的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 技术图表及业务管理资料(表3.3)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要求;第四章 第177条规定的车间、工区应备有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资料。 2、《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高速铁路车间、工区还应 具备的规章制度和资料。
铁路信号技术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信号技术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信号技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信号技术工作。
第三条铁路信号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信号技术工作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操作规范,各铁路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铁路信号技术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信号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信号装置的设置与调整,信号机车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二章信号设备的管理第五条铁路信号设备的管理应符合铁路业务部门的规定,保证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铁路信号设备的购置、更新、维护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号设备的性能良好,能够满足运输需求。
第七条铁路信号设备的日常巡检和定期检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号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铁路信号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九条铁路信号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故障记录和报告,确保故障的及时修复和排除。
第十条铁路信号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经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第十一条铁路信号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行严格的台账记录和处理,确保废弃的信号设备安全处理。
第十二条铁路信号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信号设备的清查清点,确保信号设备资产的准确无误。
第三章信号装置的设置与调整第十三条铁路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铁路规划和布局要求,保证运输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四条铁路信号装置设置应进行验收,保证其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铁路信号装置的调整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其灵活性和准确性,满足运输需求。
第十六条铁路信号装置的调试和检测应由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四章信号机车员的操作规范第十七条信号机车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信号机车员在进行信号操控和操作时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运输的安全。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信息网络管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更好地发挥网络在铁路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网络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用于承载铁路信息化应用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
第三条铁路信息网络按使用性质分为综合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
综合信息网是承载通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用网络。
专用信息网是承载对功能、性能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专用网络。
第四条综合信息网按部署范围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
局域网是指用户边缘路由器(含)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所组成的网络。
广域网是指连接局域网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组成的网络。
综合信息网广域网特指与综合计算机网广域网融合后的数据通信网。
第五条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包括建设管理、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协作、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综合信息网管理。
专用信息网管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
第八条总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信息技术运维单位负责总公司级综合信息网局域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总公司通信设备维护单位负责数据通信网骨干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铁路局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局管内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局管内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局管内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局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局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铁路局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铁路信号设备联锁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设备联锁管理办法铁路信号设备联锁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295条联锁是指通过技术方法,使信号、道岔和进路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动作或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
确保联锁关系正确是信号设备(车站、区间、驼峰、机车信号、道口信号设备以及行车指挥系统、列车控制系统等)设计、制造、施工、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信号设备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是保证联锁关系正确的基本条件。
联锁错误或失效将直接危及行车安全。
第296条信号联锁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号大修、中修、维修及基建、更新改造工作的全过程之中。
各级电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联锁管理工作,全体信号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行为。
第297条信号联锁设备必须符合"故障一安全"原则,必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信号设计规范》以及铁路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298条信号联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联锁管理、工程验交联锁管理、联锁关系(电路)变更以及科研项目试验的联锁管理等。
第299条信号联锁管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分级管理。
铁路局电务处设联锁管理工程师,电务段设联锁主任〈工程师〉,车间设联锁工程师,负责信号设备的联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300条信号联锁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须经联锁试验资格培训,并取得联锁试验资格证,持证上岗。
逐级组织信号联锁试验人员培训,车间联锁工程师及联锁试验人员由电务段负责培训;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由铁路局电务处负责培训。
铁路局电务处联锁管理工程师由铁道部负责培训。
铁路局(公司)应每两年对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进行一次培训。
第301条电务段应建立联锁档案,联锁档案应包括联锁电路图、显示关系图(包括机车信号显示关系)、联锁进路表、联锁试验记录、联锁修改申请及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侵限绝缘、带动道岔、防护道岔、新技术设备等在维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资料。
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信号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信号设备、信号系统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铁路信号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信号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信号设备维护保养和监督检查,提高信号系统安全性能。
第二章信号设备管理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运输需要,合理规划、设计、选用铁路信号设备,确保信号设备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条铁路信号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铁路信号设备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号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信号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换,确保信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信号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信号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信号系统管理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号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明确信号系统运行管理职责,确保信号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号系统的调度管理,严格执行信号系统调度规定,确保信号系统调度命令的准确、及时、顺畅执行。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号系统的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信号系统故障,确保信号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信号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系统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信号系统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培训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信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信号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号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号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铁路信号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铁路信号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铁路信号工程技术管理,提高运输安全保障水平,保证铁路运输保障工程技术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信号工程技术管理的重要性,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确保信号工程技术管理的顺利开展。
2. 坚持科学管理:根据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铁路信号工程技术管理要求的制度和标准。
3.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开展信号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4. 依靠科技: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信号工程技术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5. 透明公开:及时公布信号工程技术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评价。
6. 精细管理:强化细节管理,确保信号工程技术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三、管理内容1. 技术标准(1)制定铁路信号工程技术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包括信号系统设计、设备选择、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标准。
(2)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技术标准的水平和质量。
2. 设备管理(1)建立信号设备档案,对设备采购、维护保养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2)实施设备定期巡检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定期更新老化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3. 设计管理(1)根据铁路运输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信号系统设计方案。
(2)加强设计和验收机构的管理,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施工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2)建立施工进度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加强施工单位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5. 运维管理(1)建立信号设备运维团队,实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2)加强故障排查和处理,确保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
6. 安全管理(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2)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3)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7. 监督检查(1)建立信号工程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信号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铁路信号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有序进行,提高铁路运输效率,我们制定了《铁路信号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各单位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二、组织机构1. 铁路信号安全管理机构:铁路信号安全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铁路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安全管理的机构。
2. 铁路信号安全管理人员:铁路信号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信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建设管理1. 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前必须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和验收。
2. 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安装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3. 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4. 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改造和升级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经过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和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运行管理1. 对于正在运行的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故障必须立即报警并进行修复,确保其不会影响列车运行安全。
3. 对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数据必须进行记录保存,便于日后的分析和处理。
五、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安全管理1. 对于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排查和整治,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
2. 对于新的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
3. 对于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安全保护必须加强,确保其不被恶意破坏。
六、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应急管理1. 对于信号设备和信号系统的应急故障,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以便及时处理。
铁路信号设备测试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设备测试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243条测试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测试,掌握和分析设备运用状态,指导维护工作,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244条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的电务试验室,承担相应的测试、试验和管理任务。
第245条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和周期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7制定。
第246条测试分为I级测试、Ⅱ级测试和动态检测。
I、Ⅱ级测试及动态检测项目及周期按铁路局(公司)制定的“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执行。
第247条 I级测试由信号工区负责;Ⅱ级测试由电务试验车间负责;动态检测由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负责。
第248条由微机监测设备完成的测试项目,不再进行人工测试。
未纳入微机监测的或微机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人工测试。
第249条基建、更改、大修、中修验交时及设备检修时应按规定项目进行人工测试,有关测试记录纳入验收资料。
第250条铁道部、铁路局(公司)应配备电务检测车,检测车构造速度应适应动态测试要求。
电务检测车自动检测系统应符合部颁技术条件。
第251条电务试验室(车间)应配备满足测试工作需要的仪器仪表及交通工具。
仪器仪表应符合规定精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证量值准确。
第252条电务试验车间应根据“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期表”(附件7)的规定以及重点工作,编制年(月)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253条测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测试数据应真实准确,数据分析要认真细致。
测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25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职责:1.负责全路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工作;2.提出年度全路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全路电务设备动态检测管理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主要干线电务设备运用质量;4.组织制定和改进电务设备测试项目及测试方法;6.参加新技术、新设备以及部科研项目的试验、测试及协调配合工作;7.参与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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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节通则
第332条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2.扩大TDCS标准用户范围。
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 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系统
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
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
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
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
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
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
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34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信息设备维护职责:
1.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路TDCS网的正常运行,指导和协调铁路局(公司〉TDCS、CTC等信息设备维护工作。
2.负责铁道部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和网络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4.组织协调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处理系统故障。
5.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入厂修管理工作。
6.负责审核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变更、局对部及相邻局间通道变更、扩大TDCS标准用户和信息交换范围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
高计划。
第345条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TDCS/CTC室):
1.负责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TDCS、CTC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局(公司)TDCS、CTC网的正常运行。
2.负责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及网络管理工作。
3.指导电务段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4.制定管内IP地址分配和网络调整方案。
5.配合部试验室、邻局(公司)检测所对管内系统设备进行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6.审核通道变更、软件修改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处理系统故障。
8.负责故障设备、器材的检修及人厂修管理工作。
9.组织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6条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
1.负责管内TDCS、CTC、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和CTCS 地面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人厂修管理工作。
3.组织完成维修生产任务,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指导信号工区信息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信息核对工作。
6.配合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进行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7.组织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7条信号工区:
1.负责管内TDCS、CTC、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和CTCS 地面设备的日常养护、集中检修工作。
2.在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电子设备车间的指导下,进行车站信息设备故障处理和器材更换。
3.在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电子设备车间的指导下,进行车站信息设备复位、开(关)机、倒机及器材更换,处理告警信息和简单故障。
4.配合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进行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三节软件维护
第348条软件由供应商负责,终身保修。
软件日常维护分别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349条软件日常维护以供应商提供的软件维护手册为依据。
第350条软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防止软件丢失、扩散和病毒侵害。
第351条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日志文件清理和刷新存储。
第352条系统应用软件修改由供应商负责,系统应用数据(如站场变更、基本运行图调整等配置文件)修改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负责。
上述修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软件或数据的修改影响上一级使用时,应同步修改。
第353条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备份不少于2套,由部试验室、
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信息车间分别负责保管。
备份软件由系统供应商负责提供。
备份软件必须与实际使用的软件一致。
软件修改后,应重新备份,原有备份软件封存。
第四节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第354条信号专用计算机及专用网络直接涉及行车指挥和安全,一旦受到黑客攻击、感染病毒,将会导致系统瘫痪,打乱正常的运输秩序,危及行车安全。
第355条维护和使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制订应急处理预案,保证计算机及网络正常运行。
第356条防火墙及入侵检测、防病毒系统、动态身份认证和漏洞评估系统是基本的网络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其良好运用。
网络安全设备软件必须及时进行升级。
第357条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设备应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进行病毒扫描,定期备份重要数据、资料等。
第358条各有关维护单位应有一台专用计算机,用于查杀病
毒。
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必须经专用计算机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359条应及时升级计算机系统软件漏洞补丁,以保证计算机可靠运用。
第360条应加强对专用计算机外部接口的管理,必须采用物理方式断开用户终端光驱、软驱,屏蔽USB接口。
第361条严禁在系统中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网络相连,确需与其他系统相连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批准。
第362条其他系统或设备必需与信号专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时,必须采用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本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363条应加强机房管理,杜绝因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网络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