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条例_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
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1•【字号】沪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
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
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
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传承历史,再现风华——论上海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环境质量提升的方

一
、
总体 思路 与依 据性 文件
胜枚 举 。
1 9 9 1 年1 2 月市政府第8 号令《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实 施, 成 为 上海 第一 个涉 及 历史 建筑 保 护的 地方 法规 ; 上个 世 纪 末 , 上 海 在制 定 新 一轮 旧区 改造 的 思路 时 , 确定了“ 拆、 改、 留” 并举的方针, 对 优 秀 历史 建 筑 进 行保 留 , 这一 崭新 的改 造模 式 对 历史 遗 产 充分 尊 重 , 使 得城 市 发 展 真正 与 历 史建 筑保 护 结合 了起 来 。 2 0 0 3 年1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上海 市历 史 文化 风貌 区和优 秀历史 建 筑 保护 条 例》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不仅增加了与国际接轨的“ 历史文化风貌 区” 概念 , 从 时间跨度上 ,还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年代从1 9 4 9 年前扩大到3 O 年以上的建筑 , 使保留保护成为一项动态工程 , 并且严格规定了对擅 自改变 、 迁移以及破坏 历史建筑的惩罚制度。 上海地 区优秀历史建筑 的室内设计作为建筑历史风貌的一部分 , 不仅为 使用者提供 了舒适的室内环境品质 , 同时还承担了表现建筑历史文化价值和 环 境氛 围 的职 责 。主要 设 计原 则 以下 两个 方面 : ①、 历史 建 筑室 内设 计保 存较 好 、 品质较 高 的应 采取 重 点保 护 的措施 。 应
用现代的空间艺术语言与已存在的历史建筑进行对话 , 这种方式 已越来 越被普遍的接受 , 尤其是在老建筑扩建、 改建的过程中更为广泛. 对项 目的建筑 保护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 将非常慎重地考虑与重点保护区域的风格相协调。 又如 外滩 一 上海 的缩 影 , 举 世 瞩 目的金 融 一条 街 。 这里 的 建筑 大 多建 于 2 0 世纪初 , 反映着当时各种文化并置的特色。 从文艺复兴到折衷风格 、 新古典 主义都体现了各种各样的国际建筑风格。 外滩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位决定 了它的身份 、 品质和风格 , 在这里有 国 有商 业银 行 , 也 有 最具 代表 性 的原 汇 丰银行 现 上海 浦 发 银行 大 厦和 国家 级 的 中 国外 汇交 易 中心 , 既有 中资 金融 机构 , 也有 外 资金 融 机构 , 更 有标 志 性 的海 关大 楼 和和 平饭 店 , 更 有上 海 新时 尚地 标 的外 滩3 号, 1 8 号。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 关键 词 】 秀历史建筑 优
保护环境 修缮施 工
【 中图分类号 】u 6 T 77
/ 文献标识码 B
【 编号 】 04 10 (070— 570 文章 10—0 120 ) 03—5 7
1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环境
11 国家相关法律 、 规和 规程 . 法
21保护性修缮原则 .
维普资讯
第 7期
武佩牛 、 辉 : 秀历史建筑的保 护和修 缮 徐 优
f0 2 7 0
柱式爱奥尼克柱贯通四层的高度 ;巨柱上是挑出的檐 口, 六 层顶部有希腊式铸铁花饰 ; 整个建筑立面强调轴线对称和横 三段构图手法 , 外形端庄 。19 年 5 99 月至 2 0 年 1 月进行 00 O 了全面修缮。
Hit ial s orc Bui ng l di
口 武佩牛 徐 辉.
(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2 1 0 ) 0 0 9
【 要】 摘 阐述对优 秀历 史建 筑的保护 的急迫性 ,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优 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法律 、法规 和实施条例 。介绍
上海现存若干优 秀历 史建筑修缮施 工的实例 ,探讨 历史建筑的保 护和修 缮施 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
() 1 整体协调原则。不仅保 护优秀历史建筑本 身 , 还要
保护其周围的环境与之协调 ; 要保 持其整体 的环境效果。 ( )历史文化原则。 2 在优秀历史建筑上应该读得 出她的 悠 久历史和 文化底蕴 ; 纳不 同时期留下的文化痕迹 。 容 ( 功能恢复原则。修缮和保 护的前提下 , 3) 展示优秀历 史 建筑 潜在价 值 , 恢复优 秀历史建筑 的使用功能 , 在使 用过 程 中体 现其可利用价 值。
根据设计要求将空调管道风道和银行专用输送管道安排在地下室顶部安装到指定位置后出底层地面原地下室设置众多分隔墙在解决了地下室渗水后拆除一部分分隔墙使管道能顺利排放到位底层管道出口处以与大厅装饰风格相同的柜台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同时不破坏原建筑风格使现代设备与原有建筑风貌融为一体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ab5a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a8.png)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10.27施行日期1994.10.27文号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1994年10月27日)各有关单位:随着上海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本市文物保护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的开发和利用,与此同时,加强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为此市府1991年8号令颁发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列出了首批保护建筑名单,1994年又发布了第二批近代优秀保护建筑名单,共236项(见附表一(略))。
为了切实做好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合理使用,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府8号令精神,在开展工作时,凡涉及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及修缮、装饰工程应主动与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协同工作,使近代优秀建筑得到妥善有效的保护。
二、承接保护建筑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保护建筑的结构特点、传统建筑装饰工艺技术具有充分的了解,有进行加固修复的丰富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并应由市政府8号令规定的管理部门棗市房管局进行技术、质量、修缮标准的监督、认可,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市有关部门在决定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时,应邀请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的专家参加评估,选择承揽单位。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59cf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cb.png)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2.18施行日期1994.02.18文号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1994年2月18日)各区、县房管局,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第8号令《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现将贯彻落实8号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市府8号令,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1、提出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2、确定保护建筑的级别和具体保护要求;3、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修缮标准》;4、对保护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等进行审批和执法检查;5、统一设置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标志;6、对违反市府8号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为促进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目前在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范围、修缮标准、保护的具体适用尚待规范之前,已批准保护的优秀近代建筑的有关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置换和改变用途等事项,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房管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从事优秀近代建筑修缮、改建、扩建、迁移等的房屋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其资质须经市房管局认定,设计和施工等技术方案须送审,必要时由市房管局组织论证,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保护管理单位参与验收。
四、接通知后,尚未进行施工的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方式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修缮和保养:对于优秀历史建筑,应定期进行修缮和保养,以保持其历史原貌和建筑特色。
修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修缮后的建筑符合保护要求。
产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责任,并定期对保护建筑进行检测和维修。
同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
应承担租金以外定期维修的相关费用。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用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保养和监测等工作。
符合相关条件的历史建筑还可以申请资金补助。
法律责任:对于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众参与:政府可以鼓励公众参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和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总之,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政府、产权人、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这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能够得以传承和保护。
上海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

上法房Ifc城市更新2017年11月中旬,大连市国土房屋局学习调研考察 组赴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就上海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问 题,进行了学习.调研和考察。
现将考察情况汇总如下。
_、上海市历史建筑基本概况上海市目前既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5.5亿平方 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5亿平方米。
从1989年开 始至2015年,经过五批发布了 1058处优秀历史建筑,建筑面积约3000万-4000万平方米。
全市16个区中,徐汇、黄浦'静安等区分别为253处、232处、143处。
主要类 型分居住和非居住两大类,其中居住类包括公寓.花园、职工住宅.旧式里弄等,非居住类包括旅馆.办公楼.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商场.学校、文化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公共设施用房.寺庙教堂及其他。
同时,划 定44片41平方公里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 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1991年. 2002年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随着 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保护为主,安全为重,以人为本”和“结合实际,合理利用,修旧如故''的保护理念正逐步 成为上海各界的共识,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优秀历史建筑 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依法使用的工作中来。
二、上海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特点1986年上海连同天津.保定等38座城市被国务院批 准公布为第二批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在历史建筑保护 与利用方面形成了新的特点和经验。
一是保护范围扩大。
“十三五''开始,上海加大了对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力度,扩大和拓展了历史建筑的保 护范围,除传统的历史建筑外,把建成30年以上的优秀 历史建筑.超高层标志性建筑.具有鲜明特点的住宅新城,以及房地产行业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仓库,如金茂大厦.1952年建造的上海展览馆.50年代 建造的中国工人新城——上海“长白新村''等,均纳入优 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5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一八四0年至一九四九年期间
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名单前,应提请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评议。
专家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共同聘请。
第七条对优秀近代建筑应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确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由市文管委、市规划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四类:
(一)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三)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四)在保持原有建筑整体性和风格特点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外部作局部适当的变动,允许对建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