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

合集下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九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第十条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

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

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效应;而另一些地区则发展较慢,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长
•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市场规模不断
扩大,再生资源回收量逐年上升。
•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已经成为一个万亿元级的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
力。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竞争激烈
•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
废玻璃等各种
再生资源的回
收。
适用于再生资
源回收行业的
各个环节 -管
理办法适用于
再生资源回收
行业的收集、
运输、处理、
利用等各个环
节。
01
02
• 通过管理办法的推行,规范
• 通过管理办法的推行,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个领域,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个环节,
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
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管,确保
管理办法的落实。
行业的健康发展。
• 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合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
法合规地进行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追究其法律责任。
04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
效果及评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 技术创新将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
• 产业升级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
• 可持续发展将有利于行业的长远
展,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展,提高行业的附加值。
发展,提高行业的生命周期。
0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
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制定安全管理细则,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本细则包括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二、安全管理组织结构1. 安全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评估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

- 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安全主管和代表员工的安全委员组成。

2. 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 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新员工培训- 向新入职的员工提供相关安全培训,包括工作场所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知识。

2. 定期培训- 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事件调查和分享- 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分享调查结果和教训。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1. 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和潜在风险。

2. 风险控制-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和工艺改进。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 制定并更新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

2. 组织演练-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环境。

2. 安全监督- 设立安全监督岗位,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七、安全记录和报告1. 安全记录- 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活动。

2. 安全报告- 定期向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八、罚则和奖励措施1. 罚则- 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2. 奖励- 建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以激励安全行为。

九、合规和持续改进1. 法规合规-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安全管理符合法规要求。

2.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追求更高的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的概要,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流程。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法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法规一、引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指负责收集、分类、处理和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规。

二、法规内容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2.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管。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流程和措施,并经常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场所秩序和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区域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再生资源中的有害物质对员工和环境造成危害,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使用适当的设备和工具等。

6.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制度,预防和应对火灾、爆炸、溢漏等事故,确保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7.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建立规范的储存和运输措施,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损害。

8.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其他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效益。

9.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关部门。

10.对于违反本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和许可证。

三、结论本法规旨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严格遵守本法规内容,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收的再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并且要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引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