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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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及员工。

二、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2. 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3. 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

五、现场安全管理1. 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3. 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六、火灾防控1. 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2. 定期对员工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储存和使用。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结束后,企业应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再生资源安全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安全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安全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安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1.3 再生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2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3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企业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3)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5)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3.2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针对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3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4 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5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6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4.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2)安全生产技术保障;(3)安全生产设施保障;(4)安全生产人员保障。

4.2 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设备、物资等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指将废弃物经过加工处理,转化为新的可再生资源,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目的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生产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废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废纸回收利用企业等。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建立起安全文化。

二、安全管理制度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一致。

三、安全生产责任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领导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

2.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存在缺陷或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企业应建立设施安全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记录。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合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区域,标识齐全,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应有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回收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废旧金属、塑料、纸张、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废旧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回收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废旧回收企业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废旧回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废旧回收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三)对回收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安全、通风、消防设施齐全;(四)对回收物品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废旧回收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禁止在回收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回收场所;(三)禁止随意堆放回收物品,确保通道畅通;(四)禁止随意拆解废旧电子产品,避免触电、爆炸等事故;(五)禁止驾驶无证、无牌、超载、超速的车辆进行废旧物资运输。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八条废旧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手册完整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手册完整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手册完整版一、引言此安全管理手册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制定,旨在确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本手册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政策、责任分工、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等。

二、安全政策企业将致力于保障员工、客户、供应商和环境的安全。

为达到这一目标,企业制定以下安全政策:1. 确保所有员工具备安全意识,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技能;2. 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安全要求;3. 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合作,共同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4. 定期监测和审查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三、责任分工为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企业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分工:1.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推动安全策略,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2. 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并定期报告安全绩效;3. 员工应按照培训和教育的要求,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和事故。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企业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来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生产、运输和储存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2.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3. 对关键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4. 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5.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和事故。

五、持续改进企业将定期进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查和评估,以识别不足之处并制定改进计划。

同时,通过与相关方沟通和合作,共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结论本安全管理手册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指导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做到安全合规、风险控制和持续改进。

企业应按照本手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确保员工积极参与和落实,以确保企业的持续安全运营。

再生资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利用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四条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各部门、班组安全目标: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4.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1. 公司领导: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2.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3.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4. 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公司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安全操作规程;3. 安全防护设施及使用方法;4. 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

第十一条员工转岗、复岗时,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部门、班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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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677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范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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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收的再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并且要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引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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