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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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1. 整体结构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机构设施,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工作。

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检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 机构设施要求
3.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置合格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认定证书。

4.2 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
期检查和评估其运行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5. 检测检验工作
5.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5.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
客观性,不得篡改、伪造或隐瞒相关数据和信息。

6.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认定等相关执照。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6. 机构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7. 机构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8. 机构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 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4. 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安全生产的检测和检验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质量和可靠性,国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进行规定,以提高其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

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义和分类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指的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技术特点,可以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分为以下几类:2.1 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对生产企业、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器材等进行检测,并向企业提供检测报告和评估意见。

其主要任务包括:•确保企业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检测安全器材的性能和可靠性;•提供安全设施改造的技术评估和指导。

2.2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并向生产企业提供检验报告和产品认证。

其主要任务包括:•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合格性;•检验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特定行业的设备、材料进行认证和检验。

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国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配备一定数量和能力的检测检验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3.2 设备设施和条件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检测检验设备设施和条件要求,包括:•资金充足,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检测检验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检验场地和实验室,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质量控制和认证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包括:•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与认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行相关认证工作,提高机构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分类,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机构。

这种分类有助于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同时,规定了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的程序,规范了机构的管理体制,确保机构能够正常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规定对于机构的人员素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有利于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保证机构的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规定还对机构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要求,机构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以便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检测和检验工作。

这有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规定对机构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可才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对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违反规定的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机构的工作质量和诚信度。

总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该规定,可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

第三条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 1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七条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八条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效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二、机构资质认定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定期进行资质认定的审核。

2. 资质认定应包括机构的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3. 资质认定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机构内明示。

三、机构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2. 人员管理应包括人员岗位责任、人员培训及考核、人员职业道德等内容。

3. 设备管理应包括设备采购与维护、设备校准与检定、设备使用与保养等内容。

4. 数据管理应包括数据采集与存储、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保密与管理等内容。

四、服务质量要求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进行认真负责的工作。

2. 检验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检测标准和规范操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委托方,确保委托方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管理和业务水平符合规范要求。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或奖励。

3.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接受监督和执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法律责任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程度,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3.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并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负有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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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执业行为。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

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八)建有与承担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50%、25%。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相关标准要求,有健全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开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公告所具备的资质条件、业务围,并公开承诺对所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本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受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审查合格的评价检测机构,在本部门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详见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先证后核)首次申请单一行业(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资质的,可实行“先证后核”。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颁发资质证书,但不予公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评价检测机构向委托方提交首份技术服务报告前,应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一年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变更增项)评价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评价检测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调整评价业务围、检测检验对象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评价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予以公告,并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被依法撤销资质的。

(五)不宜继续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五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取得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十六条(委托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委托围之,受托评价检测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十七条(自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2条)第十八条(收费原则)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的技术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注:依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评价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二)不满足规定资质条件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

(四)擅自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容的。

(五)专职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承担现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

(八)冒用他人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九)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过程控制) 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部管理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质量)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项目组组成人员应满足安全评价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控与信息公开)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质量)、现场勘查情况,并同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查图像影像按规定网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从业告知) 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明确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的,告知委托方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结果公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加强和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十四条(执法计划)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年度执法计划,应当保证三年覆盖本地区注册的全部机构。

对受到投诉举报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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