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风俗认定之考量
工序良俗原则

工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确保其行为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这一原则在多个法域中都有所体现,它不仅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基础原则之一。
在中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见《民法典》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公共秩序(公序):指的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也涵盖了那些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明显有悖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2. 善良风俗(良俗):涉及的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民间的良好习俗和传统。
善良风俗约束着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能违背社会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法律条文
未能涵盖某类具体情形时,法官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道德秩序得以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指导法院审查合同效力、认定侵权行为及调整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民法原则之公序良俗

精品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被继承人指定M女士 为继承人,而使被继承人的遗婿受到损害的范围 内,遗嘱属于部分无效,而该部分无效也并不必 然涉及整个遗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承认,在 法律上,可以对一项统一的、但如本案中一样规 定了可分的赠与的终意处分进行分割,使处分的 一部分被宣布为有效,处分的剩余部分则为无效。 所以,判决支持M女士作为四分之一遗产的继承人, 驳回被继承人两姐妹的诉讼请求。
于是,M女士根据遗嘱,向州法院申请向其颁发作为唯一 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证书。但州法院认为该遗嘱将被继承人的遗 嘱排除在遗产继承顺序之外,于是驳回了M女士的诉讼请求。 随后,M女士不服判决向柏林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判决把遗 产按份继承,后因被继承人2姐妹不服。最后,该案由柏林州 高等法院呈报精至品联邦最高法院。
第二,针对合同另一方采取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第三,《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方面,否定了 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只要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间的不成比例, 即可认定违反善良风俗。 第四,违反善良风俗并造成第三者损失,特别是造成债权人的 损失。 第五,合同双方都具有违反善良风俗的目的。 第六,将专属人格权和隐私领域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专属 人格权涉及到信仰、良心、头衔等领域,这些领域的自由、权 利是不得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商业化交易的,否则即违反善良风 俗。
第二,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第三,射幸行为、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行为或限制经济 自由行为类型;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内容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极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是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一、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所谓公共秩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所谓善良风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为反社会一般道德和国家的一般利益的原则;二、我国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在我国大陆,民事立法并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以“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用语表达相同的立法精神;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些条款无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影响;”三、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民事立法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平衡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民的社会完全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市民社会中,个人自由的空间增大,多元价值取向的个人意志得到充分发挥,个人权利受到尊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正是公序良俗原则诞生的客观条件,因此,立法必须反映保障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2、有利于合理协调强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强行法不可能对其一一作出规定,而违反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不仅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妨害;这就需要采用公序良俗原则,以之作为强行法的组成部分,从而配合各种具体的强行法规则对民事活动起调控作用;3、有利于为审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我国民事立法未将公序良俗纳入其中,所以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公序良俗仍是一个不确定的开放概念,其内涵不确定、外延不周延,各种理论纷杂不一;人类在规范的设计上的力不从心,必然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挂一漏万而不得不求助于这种开放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直接操作性,因此,为实现法律的客观公正,应将公序良俗纳入到民事立法确定的规范之中,并将其进行明确和细化,以免造成法律原则的误用和案件裁决的不公正;结束语一个正确、恰当、合理的判决应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这就需要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将公序良俗原则尽早纳入民法的立法体系中;进而从法律层面要求裁决者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还需要不断丰富社会阅历,充实社会知识,以此提高对公序良俗的认知能力,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正确作出判断,最终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评价标准与道德评价标准的融合与统一;。
论民族习俗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以佤族地区一则个案为例

论民族习俗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以佤族地区一则个案为例作者:王述炜来源:《海峡法学》 2016年第4期王述炜摘要:民族习俗是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共同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文化惯性及其嬗变的滞后性,民族习俗在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心理认同基础,并继续发挥着指示、评价、规制个体行为以及参与构建“本土化”秩序的功能。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前提下,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审判活动中,应当对民族习俗加以考量,以推动制定法和民族习俗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纠纷解决效果的最优化。
关键词:民族习俗;民事审判;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6)04-0108-06我国幅员辽阔,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风格各异的民族习俗,成为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法制史以及民法、刑法等学科领域,关于民族习俗的研究所在多有。
然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却鲜有论及。
在下文中,笔者通过管窥佤族地区一则个案中法院对民族习俗的考量,进而探讨民事审判适用民族习俗的正当性和可能性。
一、问题的提出:佤族地区一则离婚案近年来,佤族地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并未将民族习俗作为案件审判的考量因素,此点可从云南省××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娜某(佤族)诉岩某某(佤族)离婚案[【收稿日期】2016-02-20【作者简介】王述炜(1982-),男,福建闽清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2015级博士生,文化部干部。
该案例为笔者实地调研所得。
]中约略看出。
该案具体案情如下:原告娜某诉称:其与被告岩某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
被告婚后经常酗酒,且对其施加家庭暴力,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告诉请:(一)与被告离婚;(二)三子岩某归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一次性给付12000元;(三)家中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债务也由被告偿还。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种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在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需要从法律行为的客体、内容、所附条件等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公序良俗时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什么是公序良俗一、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
民法典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
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二、公序良俗如何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行为,还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例如,在以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同居行为,还是赠与合同?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乃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而非其打算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不道德行为。
这是正确的。
举例来说,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行为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屡见不鲜,人们往往不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同居关系的继续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以同居关系的终止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会严重影响受赠人在决定是否同居这一极为重要的个人事务上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法律化的道德底线
尹俊涛
20161011225
法学一班
多国民法典将公共秩序和善良民俗作为通用的规范用语,同时在法典的规定下确定了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可以认为,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即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
一般认为:公共秩序即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在我看来,公序良俗原则的确定,规定了社会存在及其发展过程中必要的法律化的道德底线,即将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秩序规范和道德原则法律化,来约束人们的民事行为。
作为民法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体现。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诸多立法例:以婚外同居为条件的赠与财产、订立借腹生子协议等违反风俗道德的判例,订立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协议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判例。
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会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下的社会观念变化导致的公序良俗的内涵变化而遇到诸多复杂问题。
最高法: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最高法: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看看最高法院的观点:1.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
[1]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其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七条、物权法第七条也做了大致相似的规定。
通说认为这些规定的就是公序良俗的内容,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2]我国立法中最早使用公序良俗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有三部司法解释使用了“公序良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等都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
关于公序良俗的内容。
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如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以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通常认为,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3]从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来看,公共秩序解释为“社会和经济秩序”可能更为合理。
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可见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具有与私法自治原则相匹敌的强行法性格。
[4]从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5]来看,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对于习惯的调控、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论公序良俗
论公序良俗财金103 1001010322 马天艺关键词:公序良俗道德底线法律延伸并驾齐驱一、公序良俗概念、简介以及探究目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们可将此条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通常,违法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为了进一步了解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及其对于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并加深大家对公序良俗的理解,我们对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探究并进行了总结。
1公序良俗是道德底线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线,而非要求人们做到什么层次的道德水准。
这一原则确实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以公序良俗为限制的,法官判案不可以超越这个底线。
至于这个底线在哪里,是什么样子,法律是无法做出明确规定的,因为他是因着社会发展,人们道德理念的变化而变化的。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在混乱中丢失一万元,乙恰巧拾到,却没有归还失主而是趁机占为己有。
从法律上来讲,乙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盗窃罪,却明显的违反了人们对公共道德的要求,进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而公序良俗随社会变化而变化,人们对于道德底线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古代,未婚女子如果在街上露出胳膊或腿便是违反了当时的道德底线,而在现代,则是很平常的事情。
由道德底线的变化与公序良俗的不可规定性,我们又可讨论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
2、公序良俗是法律延伸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
盟Q:鳢,2Q!!垒±王墨:经渣皇洼2Q!!笙鳢期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口王姗姗(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但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阐释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起源与发展,对公序良俗的伦理分析及比较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来界定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的范围,以期为以后深入研究做准备.关键词:公序良俗:玺思自治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案情及问题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一)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关于公序良俗的概念,学者们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公序”是2001年10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以国家的社会秩序为着眼点,而“良俗”则是以社会的道德为着眼点。
所的遗赠纠纷案。
被告蒋某系黄某之妻,与黄某多年分居。
原告张某与被谓公序良俗在内涵卜是由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全体成员告之夫黄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在黄某病逝前张某一直照顾黄某的生活。
所普遍认许和遵循的道德准则所构成。
可以看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黄某死前立下遗嘱,将其总额约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所有,并将该遗都表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黄某死后,原告持遗嘱向占有遗(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起源及发展产的被告请求给付遭被告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遗嘱执行。
公序良俗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标的作为法律行为的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援引《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构成要素之一,必须具备确定性、可能性、正当性和利益性等要件。
所谓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正当性,意味着法律行为的标的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之规定,认为遗嘱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否则其行为无效。
依罗马法学家的见解,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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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规定, ’ 违反 之 以专家的价值评判 , 就可 以较好地把 ‘ 风俗 ’ 与 善 良’ 结合 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照学界通说 , 按 这里 在一起 , 最终得出善 良风俗的具体内容。 虽然立法者和司法 ”
‘ 公 共 利 益’ 社会 的地 位 和 作 用相 当 于其他 立法 例 中的公 序 良 者 是认 定善 良风俗 的主体 , 是 他们 在 进 行 风俗 是 否 良善 的认 但
习惯 以及 禁 忌等 的总 和 ,民间的风俗 又称 作 民俗 ( 民间风 被尊重和服从的品质是历史形成的必然, 这也正是法 以其为渊
俗) ” 。 习俗 指 “ 风俗 、 习惯 ” 在谈 及 民间的 、 播范 围广 泛、 。 传
源、 其可以支撑法实施 的原因。 但是 , 更为重要 的是, 善法之治
不足 的需要 。
【 关键词 】 善良风俗 认定标准 正义
问题的提出
“ 俗 是 指 一 地 区社 会 文 化 中 长 期 形 成 的风 尚 、 风 礼节 、
发挥 着重 要作 用 。 风俗 支 撑 了法 的运 作 , 以风 俗为 基 础 的法 即 律 在 尊重 、 从 风 俗 的 公 民生 活 中 发 挥 了调 整 社 会 秩 序 的 作 服 用 。 所周 知 , 治 的要 义 是法 的普 遍 服 从 与 善 法 之 治 。 俗 众 法 风
与 文化
善 良风俗认 定 之考 量
姜 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摘要 】 善良风俗认定是指, 立法者与司 法者沿循社会最低伦理方向, 从善良风俗中 运用 抽象出 较为统一的衡量指
标体系的技 术, 进行不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 法治的精神理念的善 良风俗认定标 准的选取 活动。 良风俗 必须 善
具备 普遍性和稳定性 的形式特征 , 它的最高目 的价值是正义, 同时其实体 内容能够满足补充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功能
俗 。’ ’ ②
定 时, 先 , 取 认 定 标准 的立 场 不 是某 个 个人 的伦 理 观 或 某 首 选
“ 法 不能 以自行 ” 风 俗 对 法 从 生 成 到 实施 的基 本 运作 类 人群 的伦 理 观 , 不是 立 法 者 或 司法 者个 人 的伦 理 观 , 必 徒 , 更 而
善 良风俗的认定主体与认定标 准的选取
参照德富林、 哈特等人关于认定社会 道德标准的争论, 应
为违背善 良风俗的给付。 社会法学派 最为重视法律与习俗关
系的研究。 尤其是埃 利希 的 “ 活法 ”理论提 出 “ 风俗本身就是 该 审 慎 地 对 待 善 良风 俗 认 定 主 体 的 选 择 , 就 是 依 据 普 通 民 也
二 是 国家 运 用 公权 力 , 过 以风俗 为基 础 的法 律干 涉 私 人 自治 分 。 以, 定善 良风俗 的主体 构成 是复 杂 的 , 为每 一 个人都 通 所 认 因 的生 活 空 间 。 良风俗 与 公共 秩 序 合并 在 一 起 被称 为 “ 序 良 善 公 可 以对风 俗 的 品质 进 行 认 定 。 是 , 合 法 治实 践 这 一特 定领 但 结
法 律 ” 风 俗 影 响 法 的运 作 具 有 两个 面 向 : 是 风 俗 突 破 其 法 众还是专家的视角来确定善良风俗 的认定标准。 。 一 善良风俗来 自 律 渊 源 地位 , 过 立 法活 动 成 为具 有 国家 强制 力的 社会 规 范 ; 通
“ 社会 中的习惯” 其属于贴近民众社会生活普通风俗的一部 ,
在 罗马 共和 国进 入 帝 国时 期 , 学 家们 突破 以宗教 仪 式 同 与否 呢? 法 传 统 礼 节结 合 的 市 民法 , 展 出适 用 非 罗 马人 的万 民法 , 反 发 这
映出风俗为罗马市民法主体规范的境况 。 罗马法学家帕比尼安
在 其 著 作 《 问题 》第二 十八 编 中评 述 道 : 论 善意 诉 讼不 应 允 许
俗” 其被引入民法体系, , 实现从法律渊源到法律原则的转化,
域 对 善 良风 俗 的 需求 以及 立 法 和 司法 活 动所 具 有 的利 益 衡 量
目的 是 对个人 私权 利 及 意 思 自治 进 行 一 定的 限制 , 立 法 上 弥 与 决断 性 的特 点 , 法 者与 司 法者 是 善 良风俗 的认 定 主 体 。 在 立 前 补 民法 禁 止 性 规 范 的不足 。“ 多典 型 的立 法 例 不 仅 在 民法 典 者 认 定风 俗 的 良善 以之 为 立法 准备 ; 者 认 定 风俗 的良善 以之 许 后
中肯定了公序 良俗原则, 而且在具体适用上对该原则有多个层 为补充国家法适用缺陷的准备。 例如, 尊老爱幼 的民间风俗被 面和领域的利用。 国现行法虽未直接采用 ‘ 良 概念, 我 公序 俗’ 转化为制定法上 “ 赡养老 ’ 抚 养儿童 ”的法律义务。“ 、“ 在
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 通 则 》 第七 条 规 定 : 民事 活 动应 当尊 善 良风 俗 的 认 定 方 面 , 先确 认 普 通 人中 间 的流 行 意 见 , 辅 首 再
比较普遍的风 尚、 礼节、 习惯之时, 风俗、 民俗和习俗三个词汇 需求 良善之法 , 作为良善之法基础 的风俗必须是善 良的。 通 在
之 间是 可 以通 用 的 。 以下 的 讨 论 中,“ 在 习俗 ” “ 或 民俗 ” 词 往法治的路上 , 之 被公民尊重和服 从的具有善良伦理价值观 的风 汇 , 际 上均 指 称风 俗 。 实 俗 才 是法 律 发 展 所 希 求 的 。 么 , 那 以什么 标 准 来 认 定 风俗 善 良
1 01 民 坛 人 论 8
责 编,
是法 律正 当性 最 有力 的支 持 者 , 其正 义 的 目的 须 为 社 会 上 绝 大 多 数 成 员 所 普 遍 认 同 的 伦 理 观 ; 次 , 选 表 着 社 会 道 德 , 其 其 唯有 以正 义作 为 自己 的终 极 追 求 , 善 取认 定 标 准 的方 向不是 向上 的 , 不是 去 追 求人 们 理 想状 态 中 价 值 是 法 治 精 神 的体 现 。 即 发 活 的 社会 道 德 , 是 趋 近 基 本 的 、 会 存 在 发 展 的最 低 伦 理 ; 而 社 再 良风 俗才 能真 正 为 民众 所接 受 , 挥 其 社 会 中 “ 法 ”的效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