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河道管理原则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应实施重点管理和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条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实施以下措施:- 编制保护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护治理工作。
- 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 区域合作与责任落实第八条鼓励跨区域合作,如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的区域合作,建立省际协商机制。
第九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十条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一条对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加强对河道内的航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和保护。
###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河道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和追责机制。
### 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河道安全与可持续利用。
河流治理监督实施细则

河流治理监督实施细则1.引言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流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障河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河流治理监督实施细则。
本文档旨在明确河流监督工作的任务、职责和制度,提供指导和支持河流治理监督工作的相关方。
2.监督对象本细则所涉及的监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河流治理行政机构;河流污染治理企事业单位;河流管理责任单位;河流监管部门;河流治理人员;其他涉及河流治理的相关方。
3.监督职责与任务3.1 监督职责为了保证河流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监督方应承担以下职责:监督河流治理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督河流水质、生态状况以及河道建设、维护情况;监督河流污染排放情况的合规性;监督河流管理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监督河流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其他涉及河流治理的相关事项。
3.2 监督任务为了保障河流治理监督工作的全面推进,监督方可开展以下任务:定期检查河流治理工作的实施进展;组织开展河流水质、生态状况的监测评估;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及维护;针对河流污染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推动相关部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4.监督机制与流程4.1 监督机制为了实现河流治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建立下列监督机制:成立河流治理监督专门机构,具有独立运行的权力和经费支持;建立河流治理监督工作的数据库,对监督对象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和周期。
4.2 流程概述河流治理监督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监督目标与任务;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形成监督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监督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5.监督结果与处罚措施5.1 监督结果监督方根据监督调查和评估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河流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整改;河流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值得肯定;河流治理工作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河道是自然界中的重要水系,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保护河道,确保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套严格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一、管理目标1. 维护河道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
2. 保护河道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污染和水源枯竭。
3. 预防和减少洪涝灾害,确保河道的安全和稳定。
4. 促进河道利用功能的合理开发,满足人类经济和社会的需求。
二、管理措施1. 制定和完善河道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方案,增加河道湿地保护的力度,提高水生物栖息地的质量。
2. 加强水污染治理,建立健全河道水质监测体系,明确水质标准,对违反水质标准的行为严厉处罚。
3. 加强河道巡查和监测,发现和及时处理河道堵塞、破坏、污染等问题,确保河道的畅通和安全。
4. 制定和执行河道合理利用方案,明确河道沿岸的开发区域和保护区域,合理规划河道的不同利用功能。
5. 加强对河道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河道生态造成破坏和污染,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
6. 加强河道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建立河道管理的机构和执法力量,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7. 强化河道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度,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河道管理。
三、管理效果评估1. 建立河道管理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对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或效果不理想的地区,采取强化监管和改进措施,确保管理效果得到提升。
3. 加强管理成果交流和分享,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建立河道管理的典范案例,引导更多地区进行河道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是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河道的良好状态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需要加强力量合作,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理,共同实现河道管理的目标。
河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细则

河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细则一、项目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许多河道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
为了改善河道环境,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域生态质量,实施河道治理工程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拟就河道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项目目标1. 改善河道水质,使之达到国家设定的水质标准;2. 减少河道污染物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风险;3. 建设生态景观带,提高河道治理工程效果;4. 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减少水患次数。
三、项目范围本次河道治理工程范围为XX市内的XX河道,总长度约XX公里。
主要工程包括河道清淤、河床分级整治、河道围护工程建设、生态景观绿化等。
四、实施方案1. 河道清淤对于已淤积的河道,需要进行彻底的清淤工作。
清淤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清淤后的河床水质清澈,流速畅通。
2. 河床分级整治河道分级整治是为了确保河床坡度适宜,避免出现局部淤积或冲刷。
整治过程中,需要根据河床地质情况进行不同级别的加固和整理,确保每一处都能满足设计要求。
3. 河道围护工程建设河道围护工程是为了保护河道的稳定和安全。
在实施围护工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并根据勘察结果选择合适的围护材料和方案,确保河道围护工程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4. 生态景观建设为了提高河道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可以在治理工程中加入生态景观建设。
在适宜的地段设置湿地生态区、绿化带、步道和观景台等,增强河道的观赏性和生态功能。
5. 提高河道防洪能力河道治理工程需要一定程度的增加河道的防洪能力。
可以采取加高堤坝、加深河槽、设置泄洪闸等措施,确保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条件下,河道能够有效排洪和防御洪水灾害。
六、实施进度安排1. 前期准备:地质调查勘察、方案设计等,预计耗时1个月;2. 清淤工程:清淤作业、运输、处理等,预计耗时3个月;3. 河床整治:分级加固、整理、固结等,预计耗时4个月;4. 围护工程:围护材料准备、施工、检测等,预计耗时3个月;5. 生态景观建设:绿化带、湿地生态区、步道、观景台等,预计耗时2个月;6. 附属设施完善:泄洪闸、堤坝加固、警示标识等,预计耗时1个月。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河道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拥有众多的河道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这些河道,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无锡市制定了《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无锡市拥有丰富的河道资源,这些河道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水资源,同时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河道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水体污染、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
因此,无锡市政府决定制定《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三、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无锡市河道的管理,实现河道水质的提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综合管理、科学规划、依法治理、公开透明。
四、河道保护与管理1. 河道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水源保护,严禁在河道周边设置污染源。
(2)推进河道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恢复和保护生态系统功能。
(3)加强水生物资源保护,禁止乱捕滥捞和非法养殖。
2. 河道水质管理(1)建立河道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河道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2)制定河道水质改善计划,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3)严禁向河道排放有害物质,建立健全河道水源保护制度。
3. 河道整治与建设(1)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问题。
(2)规划编制河道整治方案,按照科学的原则进行河道整治和修复。
(3)规划引导河道建设,合理利用河道资源,完善沿岸设施。
4. 河道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2)加强河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加强与社区、企业和市民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
五、河道管理监督与评估1. 强化河道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监督体系。
2. 定期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 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河道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六、总结《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无锡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河道整治监理实施细则

河道整治监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道整治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河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理工作变得至关重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河道整治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保障监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监理责任1.监理人员有责任对河道整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监理人员应当熟悉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图纸,确保工程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3.监理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提出任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三、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人员应当参与河道整治项目的设计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监理人员应当参与施工图纸审核,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设计方案。
3.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巡查工地,检查施工质量,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监理人员应当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材料和施工质量。
5.监理人员需要进行施工进度的监督,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6.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能力。
7.监理人员需评估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满足要求。
8.监理人员应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四、监理报告1.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问题。
2.监理报告中应当准确记录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合规情况和工程质量。
3.监理报告应当及时汇报任何工程问题和建议。
4.委托方应当认真阅读监理报告,并按照监理报告中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五、监理费用监理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具体费用标准按照监理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以上为《河道整治监理实施细则》,请各相关方遵守执行。
注:本文档内容及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操作应遵循法律和规定的相关要求。
河长制实施方案细则

河长制实施方案细则一、总则河长制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推动河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为了规范河长制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二、河长制的基本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 完善考核评价,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参与。
加强对河长制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
4. 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建立健全河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三、河长制的具体措施1. 加强河道巡查监管。
河长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河道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完善河道保护设施。
加强对河道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河道的安全和畅通。
3. 推动河道环境整治。
加大对河道环境的整治力度,改善河道水质和周边环境,提升河道的生态环境质量。
4. 加强河道治理宣传。
开展河道治理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共同保护好身边的河道。
四、河长制的保障措施1. 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河长制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河长制工作的法律依据,保障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河长制的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河长制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河长制工作的开展。
六、河长制的评估和考核1.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河长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七、河长制的宣传教育1. 加强宣传力度。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2号一九九○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行洪防洪能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县(市)两级设河道堤防管理站,沿河乡(镇)设堤防管理所。
第三条乡(镇)堤防管理所是群众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由县(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和乡(镇)水利站双重领导;乡(镇)堤防管理所所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兼任,设专职所长一人,由乡(镇)水管员担任。
也可招聘录用有能力、有经验、有威信、责任心强的村干部。
招聘专职副所长的报酬从乡水利站的林业、沙石等综合经营收入中列支。
副所长专门从事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各乡(镇)可按堤段的多少,划若干个护堤组。
第四条四条主要江河(东、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堤防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全部划分到户管理,建立亦农亦水的堤防管理队伍,承包者即是护堤员。
护堤员持省、市或县(市)颁发的护堤证行使权利,开展正常的护堤工作。
第二章管理任务和职责第五条市、县(市)两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堤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经常对工作进行检查,掌握河道、护崖、险工、堤防工程状态、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等。
(三)对险工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坚固、完整和安全。
(四)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做好防汛调度运用。
(五)做好群众性河道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开展河道堤防绿化和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工作。
(七)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工作。
(八)做好堤防维护管理和河道沙石管理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群众性堤防管理组织及护堤员(即堤防管理承包户)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及堤防植物的完整,防止人畜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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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域规划、防洪调度、河道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管理保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大洋河偏岭镇丹锡高速公路出口桥至鞍山丹东两市分界段;(二)海城河孤山桥至太子河河口段,哨子河牧牛桥至大洋河与哨子河汇合口段;(三)南沙河东台拦河闸上游200米至劳动路桥段。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整治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根据河道整治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形式,依法进行河道建设、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以及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维护管理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推广市、县专业机构管理与河道沿岸乡(镇)、村群众养护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合同方式约束各方行为,提高基层河道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各自管理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置相应的管理范围标牌、界桩等设施。
第十一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至5000平方公里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2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10米;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1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5米。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对影响河道疏浚整治规划的河床、河岸、堤坡上的林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十三条对于河道防洪整治工程,护岸、护堤、护林标志,里程碑,险工牌,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管理围栏、限高(宽)桩等保护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毁损或破坏。
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测量的障碍物,必须清除。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堤身、戗台耕种作物;(二)擅自移动、侵占、损毁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附属的管护设施;(三)在堤身、戗台、堤顶上行驶除防汛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堤路结合的堤段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放牧,烧荒,倾倒垃圾、杂物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经审批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处设置标识牌。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并按照要求设置标识牌。
第十六条鼓励采取招标、招聘方式择优选择社会服务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河道堤防养护。
河道堤防维修养护人员编制定额标准:大河堤防(包括一级回水堤)每1至2公里设一名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员;二级回水堤和中型河流堤防每3至4公里设一名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员;小型河流堤防每4至5公里设一名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员;无堤段河流根据实际确定河道维修养护员编制数量。
城市段河流堤防可依照防洪标准和工程效益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维修养护员编制定额标准。
第三章河道采砂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应当制定河道采砂规划。
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河道特性、治理开发的阶段以及砂石储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同时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逐级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及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无证采砂。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后,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
第十九条因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年。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第二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砂许可和有关要求规范开采,履行恢复和清理义务。
采砂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
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桥梁基础裸露和损坏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清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的计量工作。
在审批获准的时限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规定采量的,采砂许可证自动失效。
采砂计量工作可以采取安装自动摄录、计量装置监测或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涉河建设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修建暗涵和沟渠。
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修建暗涵或沟渠的,须事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施竣工后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
第二十六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
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计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对于经批准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水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洪水调度及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要服从防汛大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对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清理费用。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县界河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或者跨县河道内,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蓄水工程,不得实施改变河道水流流态、影响河势、壅高水位的河道整治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相应处以罚款。
(一)在堤身、戗台耕种作物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移动、侵占、损毁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附属的管护设施,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堤身、戗台、堤顶上行驶除防汛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进行放牧、烧荒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认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涉及违反河道行政管理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鞍政发〔1988〕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