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负债)
负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张某于2018年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张某在签订贷款合同后,按照约定向银行按时还款,直至2020年。
2020年,受疫情影响,张某的餐饮店经营状况严重下滑,收入锐减。
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张某向银行提出了延期还款的申请。
然而,银行以张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银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二)银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贷款方,有权解除与张某之间的贷款合同。
(三)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张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某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2. 张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3. 张某支付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贷款纠纷案,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分析本案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财务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洗牌的加剧,该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
本报告将从财务报表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运营能力分析等方面对该公司进行深入剖析。
二、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根据该公司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情况:(1)资产总额为100亿元,其中流动资产为60亿元,非流动资产为40亿元。
(2)负债总额为50亿元,其中流动负债为30亿元,非流动负债为20亿元。
(3)所有者权益为50亿元。
从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较为均衡,资产负债率为50%,处于合理水平。
2. 利润表分析根据该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表,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情况:(1)营业收入为80亿元,同比增长10%。
(2)营业成本为60亿元,同比增长8%。
(3)净利润为5亿元,同比增长15%。
从利润表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稳定增长,但营业成本增速略高于营业收入,说明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三、盈利能力分析1. 盈利能力指标分析根据该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我们可以计算出以下盈利能力指标:(1)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25%。
(2)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6.25%。
(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
从盈利能力指标可以看出,该公司的毛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但净利率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 盈利能力分析(1)毛利率分析:毛利率为25%,说明公司在产品定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成本控制方面有待提高。
(2)净利率分析:净利率为6.25%,说明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需要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以提高净利润水平。
(3)净资产收益率分析:净资产收益率为10%,说明公司在利用自有资金创造利润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有提升空间。
财务报告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其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将对XX科技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深入分析。
二、财务报告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资产分析根据XX科技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公司总资产为10亿元,较上一年增长20%。
其中,流动资产为5.5亿元,占比55%,非流动资产为4.5亿元,占比45%。
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为1亿元,占比18.2%;应收账款为2亿元,占比36.4%;存货为2亿元,占比36.4%。
非流动资产中,固定资产为2亿元,占比44.4%;无形资产为2亿元,占比44.4%。
从资产结构来看,XX科技资产结构较为合理,流动性较好。
货币资金充足,能够满足日常经营和投资需求;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比适中,表明公司产品销售良好,市场前景广阔。
(2)负债分析根据XX科技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公司总负债为6亿元,较上一年增长15%。
其中,流动负债为4亿元,占比67%;非流动负债为2亿元,占比33%。
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为1.5亿元,占比37.5%;应付账款为2.5亿元,占比62.5%。
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借款为1亿元,占比50%;长期应付款为1亿元,占比50%。
从负债结构来看,XX科技负债结构较为合理,流动性较好。
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占比适中,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占比适中,表明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良好。
(3)所有者权益分析根据XX科技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亿元,较上一年增长10%。
其中,实收资本为2亿元,占比50%;资本公积为1亿元,占比25%;盈余公积为1亿元,占比25%。
从所有者权益结构来看,XX科技所有者权益较为稳定,表明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能力较强。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分析根据XX科技2021年度利润表,公司营业收入为8亿元,较上一年增长25%。
案例分析(负债)

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以宝硕股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为导火索,一个庞大的上市公司担保“地雷阵”正被逐个引爆。
到目前为止,涉足其中的上市公司除了宝硕股份之外,还包括S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三家河北公司,以及东盛科技、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多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涉及金额已达50亿元以上。
到目前为止,这个担保“地雷阵”是由以宝硕股份、S沧化等为代表的河北公司唱主角。
2006年10月18日,宝硕股份因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立案调查。
随后,公司此前从未披露的20亿元对外担保震撼了市场。
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已披露的有4家,分别是S沧化、东盛科技、S宣工和天威保变。
其中,宝硕股份为S沧化、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
据东盛科技自查,截止200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亿元,占该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
其中,未披露担保总额9.56亿元。
东盛科技提供的担保也集中在几家上市公司,其为宝硕股份、S沧化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
S沧化2006年三季报显示,截止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未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20.36亿元。
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S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76亿元。
与前述公司存在担保关系的还包括S宣工、天威保变两家河北公司,以及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数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其担保金额合计也达数亿元。
一些担保已经引发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涉诉19起,标的合计达9.55亿元。
S沧化涉及诉讼的担保总额也高达6.35亿元,部分诉讼案已判决,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2007年1月12日,宝硕股份公告,其母公司宝硕集团已接到保定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宝硕集团破产,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关于公司负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成立初期,科技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了市场的认可,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投资决策失误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开始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负债总额迅速攀升至数亿元。
在负债不断累积的过程中,科技公司多次尝试通过融资、出售资产等方式缓解债务压力,但均未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0年,科技公司负债总额已达1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5亿元,供应商欠款3亿元,员工工资及福利欠款2亿元。
面对巨额债务,科技公司无力偿还,最终陷入破产边缘。
2020年11月,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纷纷提出债权主张,要求科技公司偿还债务。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债权确认、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等。
二、案件焦点1. 债权确认2. 债务清偿顺序3. 破产财产分配三、案件审理过程1. 债权确认阶段在债权确认阶段,科技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1)部分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2)部分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瑕疵,应不予确认;(3)部分债权人对科技公司享有的是担保债权,而非普通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1)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院支持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但需扣除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2)对于债权凭证存在瑕疵的债权,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债权凭证真实有效,则予以确认;(3)对于担保债权,法院支持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权利,但需在普通债权清偿后受偿。
2. 债务清偿顺序阶段在债务清偿顺序阶段,债权人提出了以下争议:(1)银行贷款优先受偿还是普通债权优先受偿;(2)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及福利欠款是否属于同一优先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银行贷款优先受偿;(2)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及福利欠款属于同一优先级,均在银行贷款之后受偿。
负债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了100万元借款。
但乙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乙辩称,其与甲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但愿意偿还借款本金,但要求免除利息。
一、案例分析:1.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2. 乙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义务。
3. 乙是否应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
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没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年利率为6%,因此乙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4. 乙要求免除利息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未履行还款义务,给甲造成了损失,因此乙要求免除利息的主张不成立。
二、判决: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乙应承担还款义务。
乙辩称其与甲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乙要求免除利息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1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 被告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0年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财务报告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先进的技术、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在行业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同比增长20%;净利润5000万元,同比增长15%。
本案例以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二、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流动资产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流动资产总额为1.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
其中,货币资金为2000万元,应收账款为5000万元,存货为8000万元。
货币资金占比较高,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应收账款较上年同期增长,需关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存货占比较高,可能存在库存积压风险。
(2)非流动资产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流动资产总额为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
其中,固定资产为1.2亿元,无形资产为8000万元。
固定资产占比较高,表明公司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无形资产占比较高,表明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3)负债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负债总额为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
其中,短期借款为5000万元,长期借款为5000万元。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均较上年同期增长,需关注公司负债水平。
(4)所有者权益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所有者权益为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
其中,实收资本为1.5亿元,资本公积为5000万元。
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同期增长,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较好。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5亿元,同比增长20%。
营业收入增长较快,表明公司市场竞争力较强。
(2)营业成本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成本为3.5亿元,同比增长15%。
营业成本增长速度低于营业收入,表明公司成本控制能力较好。
(3)期间费用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期间费用为5000万元,同比增长10%。
财务报告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前言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展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评估其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为分析对象,旨在通过对其财务报告的深入剖析,揭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特点,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二、企业概况某上市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业运营等业务。
公司总部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截至2020年底,公司总资产达500亿元,员工人数超过10000人。
三、财务报告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资产结构分析2020年,公司总资产为500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较高,达到60%。
具体来看,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合计占流动资产总额的80%。
这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非流动资产方面,主要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占非流动资产总额的40%,说明公司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比较低,表明公司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相对谨慎。
(2)负债结构分析2020年,公司负债总额为300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较高,达到60%。
具体来看,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流动负债合计占流动负债总额的80%。
这表明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非流动负债方面,主要为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
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占非流动负债总额的60%,说明公司对长期负债的依赖程度较高。
(3)所有者权益分析2020年,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0%。
其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占所有者权益总额的80%,表明公司资本实力较强。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分析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00亿元,同比增长10%。
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70%,物业管理业务收入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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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以宝硕股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为导火索,一个庞大的上市公司担保“地雷阵”正被逐个引爆。
到目前为止,涉足其中的上市公司除了宝硕股份之外,还包括S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三家河北公司,以及东盛科技、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多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涉及金额已达50亿元以上。
到目前为止,这个担保“地雷阵”是由以宝硕股份、S沧化等为代表的河北公司唱主角。
2006年10月18日,宝硕股份因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立案调查。
随后,公司此前从未披露的20亿元对外担保震撼了市场。
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已披露的有4家,分别是S沧化、东盛科技、S宣工和天威保变。
其中,宝硕股份为S沧化、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
据东盛科技自查,截止200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亿元,占该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
其中,未披露担保总额9.56亿元。
东盛科技提供的担保也集中在几家上市公司,其为宝硕股份、S沧化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
S沧化2006年三季报显示,截止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未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20.36亿元。
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S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76亿元。
与前述公司存在担保关系的还包括S宣工、天威保变两家河北公司,以及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数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其担保金额合计也达数亿元。
一些担保已经引发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涉诉19起,标的合计达9.55亿元。
S沧化涉及诉讼的担保总额也高达6.35亿元,部分诉讼案已判决,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2007年1月12日,宝硕股份公告,其母公司宝硕集团已接到保定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宝硕集团破产,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天威保变发布公告,公司根据《互保合同》代宝硕股份(600155)归还银行贷款后,多次向宝硕股份追偿未果,遂于2007年1月22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宝硕股份破产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1月25日接到保定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公司提出的宝硕股份破产还债申请,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担保怪圈历来都是上市公司的一大顽疾,年年医治却难以根除。
2010年上半年,ST金城(000820)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余额3.42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217.97%,其中逾期担保2.32亿元。
年初公司披露为锦州两家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涉诉,共补提担保损失约7900万元,增加亏损约7900万元。
中报时公司再度表示因为金城造纸贷款担保涉诉,计提了1.57亿元的预计负债,增加公司相应亏损额。
在担保诉讼泥潭中不断打滚的“金城股份”因此变成了“ST 金城”,2011年4月更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
巨额担保中,多数上市公司均是为关联方作保。
作为巨额“母子担保”的典型代表,2011年6月初,东方集团(600811)称为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55亿元,与其公司2010年的净资产基本持平。
同期,永泰能源(600157)的担保余额44.43亿元,占其2010年净资产的比例已达610.30%。
类似情况还有广安爱众(600979)、江苏吴中(600200)等。
担保巨额又不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这在上市公司也是家常便饭。
2010年上半年,深陷巨额债务泥潭进入破产重整进程的ST锦化(000818)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拽出ST锌业(000751)两宗担保诉讼,金额为3732万元。
对此,“ST锌业”之前未进行相关披露。
最后查出锌业股份的违规担保中的6 笔是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只经过董事会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2011年6月,胜利股份(600407)曝出违规提供巨额逾期担保案,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其对子公司胜邦绿野提供了2.3亿元担保额度,其中1.4亿元的担保额度已过有效期,但公司未补充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更严重的是,另一家子公司青岛城投借款8.5亿元也未及时披露。
陕西达尔曼的衰亡、数码测绘的退市以及新疆德隆系的崩溃,都与其资金被占用和对外违规担保有直接联系。
可以认为,担保乃至违规担保,已成为大股东和关联方掏空上市公司的一种“秘密武器”。
担保风险最终要由上市公司自身负担,这会将上市公司拽入债务纠纷或亏损泥潭,拖垮上市公司。
要求:(1)请就上市公司担保不规范产生的成因及影响进行分析。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案,涉及哪些方面的相关规定?(3)如何理解与防范担保风险?参考答案:1. (1)股权结构不合理。
目前,国家股、法人股所占比重过大且集中,社会公众股比重小且分散式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点。
如资料统计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流通股仅占总股本的31.6%,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4.8%,因此就上市公司而言,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多数,同时由于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及社会公众股比重太小,因此“一股独大”已成普遍现象。
另外,改制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本公司的经理人员(内部人员),从而造成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普遍,权责严重失衡,使中小股东面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不规范担保之类消息和黑幕的时候永远是被动者,这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它主要表现在:A. 股东会形式化。
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己是普遍存在,由于大股东处于股权垄断地位,它往往利用控制权操纵着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其他中小股东无力与之抗衡,从而使股东会形式化。
B. 董事会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由于内部人控制,缺乏严重的独立性。
如据资料统计: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样本数的47.7%。
可见,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实际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难以对公司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形同虚设。
C. 监事会效用欠缺。
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其成员多是企业内部人员,如据资料统计:从1997—1999年上市公司监事会人员组成中,来自党组干部的比例高达35.12%,远远高出工会代表(25.7%)职工代表(19.33%)的比例,来自企业内部的代表比例占73.4%,来自企业外部的代表其中法人股东仅占13.8%,来自小股东的代表几乎没有。
可见,监事会人员组成中内部人员比例严重偏高,形成了企业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的严重失衡,从而不利于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使监事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己成了内部人控制的一个摆设。
(3)银行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在频繁爆发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案件中,社会一直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决策人员身上,却忽略了交易的另一个关键色—银行。
2001年上市公司担保现象显示,一些上市公司在负债率相当高,本身己经严重亏损,甚至是连续亏损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对外提供巨额担保,殊不知这些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如何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的?因此,银行管理体系自身缺陷也是上市公司不规范担保行为的重要原因。
(4)社会信用体系薄弱。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管理严重滞后,更说不上企业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了,反之,也正是由于这种信用制度的缺失和信用体系的空白,使许多上市公司常抱着混水摸鱼的心理,恶意“圈钱”,侵占利润。
(5)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它主要表现在:⑴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前瞻性和超前性。
如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由于该法规缺泛前瞻性,多方互保及为子公司担保的现象即随之产生。
⑵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不规范担保行为量刑过轻。
如对恶意担保和非法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恶意隐瞒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对当事人或决策人几乎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这无疑助长了上市公司不规范担保行为的屡屡发生。
(6)地方政府干预。
由于产权结构一元化,我国目前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仍占大多数,国家股份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
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权被分到不同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下,各级国资委代表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而许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就是地方政府委派的,不少地方政府把上市公司当成“救命草”和“摇钱树”,常常通过其代理人指令或勒令上市公司为自己管理的另外一些公司或不够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这些指令的行政干预下深陷担保陷阱。
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颁布部门颁布时间《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财政部2000-4-272000-6-6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证监会《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财政部2000-12-29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证监会、国家经贸委2002-1-7上交所2002-3-11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10-10 《审核标准备忘录第6号——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的审核标准》财政部2003-3-17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2003-8-28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3-11-5 《关于执行56号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上市部函[2003]296号)财政部2004-5-28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财财政部2004-8-19 会[2004]6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交所、深交所2004-11-29国家税务总局2005-8-9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2005-10-27证监会、银监会2005-11-14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3. 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对策与建议(1)改革股权结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突出问题,因此应在保证国家对个别影响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控股的前提下,尽快促使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不断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持股比例,稀释股权集中度,这不仅有利于公司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最优化配置;而且还可以吸引许多有能力和有积极性的社会流通股股东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控制与监督,缓解控股股东利用“一票否决制”或信息不对称进行控制的局面,极大的促进我国股市从“投机”向“投资”转向,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结合机制的真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