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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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hg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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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
年月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20)公牌证字号
: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
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
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
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XX)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
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
(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
(3)中关村东路(街、路)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篇一:hg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20)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年月日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20)公牌证字号: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填写说明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
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
填写要求如下:一、证明信存根部分: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
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XX)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3)中关村东路(街、路)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二、证明信部分:1、编号与存根编号一致。
2、冒号前一栏填写开往单位名称。
如某邮局或某工商局等单位。
若开往单位较多,也可一信多用。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同(存根3)。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同(存根4)。
5、年月日一栏填写同(存根7),并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篇二:门楼牌号查验证件证明查验证件证明(一)新建建筑物申请设置门牌、楼牌所需证明材料1.投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提交的编号申请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1e87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c5.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为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城镇一般建设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报材料。
(一)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一份)及其数据光盘;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图电子文档(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7、《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
(二)申请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三份)及其数据光盘;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4、《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售测绘)复印件;5、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地产平面图》原件(三份);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7、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8、房屋外业测量记录草图复印件;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11、《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12、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1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XX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XX和智慧XX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城市的标识,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门楼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
1.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2.提高门楼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强门楼牌管理的监督和服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管理措施。
1.门楼牌设置。
(1)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和数量;(2)门楼牌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统一标准;(3)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实际需求,避免重复设置和缺失设置。
2.门楼牌管理。
(1)建立门楼牌档案,做好门楼牌的登记和备案工作;(2)对门楼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门楼牌的清晰和完整;(3)对于损坏或缺失的门楼牌,及时修复或补办。
3.门楼牌监督。
(1)建立门楼牌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于违规设置、损坏严重或缺失的门楼牌,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4.门楼牌服务。
(1)加强门楼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2)建立门楼牌管理的投诉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市民投诉和需求;(3)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门楼牌查询和定位服务,方便市民和外来人员。
四、管理保障。
1.加强人员配备,提高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2.完善门楼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大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总结。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加强门楼牌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性,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服务。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共同努力,为城市管理贡献力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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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
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
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