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工业园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员工生活,损害工业园外景美观或者园林绿化的;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管理和规范深圳市门楼牌的政策。
这个政策的实施,对于深圳市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详细的探讨。
背景介绍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门楼牌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标志城市,引导行人行车,交通管理,方便消防救援等多种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门楼牌存在规划、颜色、字体、材质等不合格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视觉形象,也对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2017年7月份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开始对深圳市门楼牌进行规范管理。
政策内容《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门楼牌的管理和建设。
门楼牌的管理规定门楼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门楼牌颜色、字体、大小等需要推行标准化、统一化;门楼牌安装应符合安全、美观、便捷的原则。
应用材质、工艺也有一定规范,比如:应该采用防腐蚀、防晒、耐用等材质和工艺制作门楼牌;在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使得门楼牌清晰明亮等等。
门楼牌的建设则涉及到门楼牌的设置和更换。
门楼牌应在建筑主体工程完工前安装,如有需求变更应重新申请。
同时,门楼牌设置受到周边物业业主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共同审核和规范。
实施情况自2017年7月份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的门楼牌已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市政府加强了门楼牌管理的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的门楼牌及时予以整改。
同时省、市、区三级城市管理部门也派出专门队伍对门楼牌进行实时检查和指导。
通过上述措施,使得深圳市的门楼牌管理得到了更好的整合和规范。
未来发展方向门楼牌是城市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门楼牌管理也要求不断升级和完善。
为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市门楼牌的管理和规范,加快推行城市门楼牌标准化、统一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总之,《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是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政策。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9月9日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指示牌、展示牌、道闸、霓虹灯、发光字体设施、景观照明、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户外招牌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建筑工地围墙(档)、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充气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多功能智能杆或者其他新型户外广告设施。
前款第一项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登记注册地址以及经营场所的用地权属范围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品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三)绿色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深府[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8月1日深府〔2006〕147号)《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使公共用地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拍卖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底价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九条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缴入市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XX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XX和智慧XX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2篇)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统一商铺招牌的外观和内容,保证商铺招牌的美观、有序、安全等方面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商铺招牌管理规定:1. 外观要求:商铺招牌应具备良好的外观,并与商铺的风格和环境相协调。
商铺招牌的颜色、字体、图片等要符合审美和文化习惯。
避免使用过大过高的招牌,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2. 内容规定:商铺招牌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包括商铺名称、经营范围等必要信息。
禁止在招牌上做虚假宣传或违法广告。
3. 安全要求:商铺招牌安装时应确保牢固可靠,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特别是在地震、强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4. 管理程序:商铺招牌安装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管理部门应对商铺招牌进行审查和审核,并在通过后颁发安装许可证。
5. 监管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监管,监测和处理违规情况。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城市的标识,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门楼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
1.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2.提高门楼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强门楼牌管理的监督和服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管理措施。
1.门楼牌设置。
(1)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和数量;(2)门楼牌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统一标准;(3)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实际需求,避免重复设置和缺失设置。
2.门楼牌管理。
(1)建立门楼牌档案,做好门楼牌的登记和备案工作;(2)对门楼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门楼牌的清晰和完整;(3)对于损坏或缺失的门楼牌,及时修复或补办。
3.门楼牌监督。
(1)建立门楼牌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于违规设置、损坏严重或缺失的门楼牌,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4.门楼牌服务。
(1)加强门楼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2)建立门楼牌管理的投诉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市民投诉和需求;(3)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门楼牌查询和定位服务,方便市民和外来人员。
四、管理保障。
1.加强人员配备,提高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2.完善门楼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大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总结。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加强门楼牌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性,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服务。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共同努力,为城市管理贡献力量。
门牌管理制度范文

门牌管理制度范文门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牌的管理,提高住户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第三条门牌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公平、公正、便利、安全、高效、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门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相应责任,确保门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门牌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不得侵犯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滥发门牌。
第二章门牌的设置第六条门牌是标示住户住所的编号,是住户与外界联络的重要桥梁。
第七条住户建房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置门牌。
第八条门牌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门牌号码应当与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行政区划相对应;(二)门牌应当按照一户一牌的原则设置;(三)门牌的设置应当以房屋的正门或主要门口为准;(四)门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美观。
第九条门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号:门牌的编号应当与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行政区划相对应;(二)住址:门牌应当标明住户所在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乡镇)、楼号、单元号、楼层号、房间号等;(三)标识:门牌应当设置统一的标识,以方便住户和外界辨认。
第十条门牌设置工作应当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门牌的使用第十一条住户应当正确使用门牌,切勿滥用、挪用、涂改或损毁门牌。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将门牌放置在住户的正门或主要门口,确保门牌的可见性和易识别性。
第十三条具体使用方式:(一)住户应当保持门牌的清洁,不得悬挂、张贴与住户无关的标志、广告等;(二)住户可以在门牌上标明房东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方便管理和联络;(三)住户搬迁或改变住址时,应当及时通知所在街道或乡镇,办理门牌迁移手续;(四)住户如果确定门牌有遗漏或错误,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更正或补发门牌。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门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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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
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五)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
门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
在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第八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第九条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号。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门楼牌号通知书》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制牌信息数据报送区公安分局。
第十二条区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
制牌安装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
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自制牌安装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应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门楼牌的规格和样式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国土、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管理人、使用人做好保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门楼牌样式、规格经市政府批准发生变化的,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换发门楼牌;建筑物所有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十七条因市地名主管部门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须新设或者变更门楼牌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市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路名变更信息分别通知区公安分局和区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更,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八条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更正。
第十九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设置、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各区公安分局按其正常经费供给渠道向区财政申请。
市公安机关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因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变更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相关部门应当免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门楼牌号的;
(二)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的;
(三)自行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
(四)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的;
(五)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的;
(六)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的;
(七)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行为的。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需要拆除、重新安装门楼牌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撤销骗领的门楼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将门楼牌重新安装在规定位置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批准改为正式建筑物时可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
建筑物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