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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7
•【字号】海行规发〔2010〕22号
•【施行日期】201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
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0〕22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淀区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XX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XX和智慧XX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门牌、楼牌 设置规范 DB11/T 856-2012

门牌、楼牌 设置规范 DB11/T 856-2012

ICS01.080.10A 22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56—2011门牌、楼牌设置规范Standard for building signs2012-05-07发布2012-09-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编号原则 (15)6 安装要求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规格种类地名标志基材推荐表 (25)附录B(资料性附录)颜色色值推荐表 (2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张威、胡峥、闫建斌、杨志刚。

II门牌、楼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号原则和安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GB 2893—2008 安全色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门牌address sign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3.2楼牌 building number sign标示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3.3单元牌stairwell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各楼门名称的地名标牌。

3.4户牌 apartment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名称的地名标牌。

3.5标准地名 formal place name1DB11/T 856—20122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地名。

4 基本要求4.1 设置4.1.1 本规范无特别规定的应符合GB 17733的相关要求。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城市的标识,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门楼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

1.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2.提高门楼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强门楼牌管理的监督和服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管理措施。

1.门楼牌设置。

(1)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和数量;(2)门楼牌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统一标准;(3)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实际需求,避免重复设置和缺失设置。

2.门楼牌管理。

(1)建立门楼牌档案,做好门楼牌的登记和备案工作;(2)对门楼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门楼牌的清晰和完整;(3)对于损坏或缺失的门楼牌,及时修复或补办。

3.门楼牌监督。

(1)建立门楼牌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于违规设置、损坏严重或缺失的门楼牌,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4.门楼牌服务。

(1)加强门楼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2)建立门楼牌管理的投诉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市民投诉和需求;(3)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门楼牌查询和定位服务,方便市民和外来人员。

四、管理保障。

1.加强人员配备,提高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2.完善门楼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大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总结。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加强门楼牌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性,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服务。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共同努力,为城市管理贡献力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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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
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
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
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
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

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
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
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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