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5•【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
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
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编制了《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以下简称《编制要点和范例》),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编制要点和范例》,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落实其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编制要点和范例》电子文本请各区县及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下载:首页—职业卫生—职业危害管理)。
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编制要点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指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年)》,落实《关于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的通知》(京卫职健〔2021〕2号)要求,促进劳动者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积极参与健康管理、主动践行健康行为、善于传播健康理念,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现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2021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第三章区级“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第四章市级“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第五章附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吴强, 83979682;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谢允红,55564571;活动办公室谢婷婷,130****6515、62591713)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根据本指引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
本指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职业健康达人”,是指用人单位中自觉树立健康意识、主动践行健康行为、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善于传播健康理念、具有较好健康影响力的,符合《“职业健康达人”基本标准》(附件1)的职业健康代表人物。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化工职防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能力;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的一是通过风险评估工作,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是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风险评估工作1.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2023年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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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部长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做好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全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在市卫生局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物理基础、放射生物效应和放射损伤等内容,按照《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和有关放射防护规范或标准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正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管辖的矿山企业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方针原则】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四条【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4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43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化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建设工作,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88011979)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全市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煤矿外的家具、印刷、电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基本定位] 职业健康管理员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发挥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机构及人员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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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全市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煤矿外的家具、印刷、电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基本定位】职业健康管理员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发挥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机构及人员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员。
生产经营单位设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指定其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第五条【责任分工】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职业健康管理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
第六条【制度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权利等相关内容,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职责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
(一)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考核所需时间和经费,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
(三)定期研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发挥职业健康管理员在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达标化工作中的专业作用。
第八条【权利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员的职责
第九条【主要职责】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登录北京市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系统,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做好职业危害变更申报工作;
(四)协助本单位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五)协助本单位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六)开展作业现场职业健康日常检查,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隐患时,提出整改建议;
(七)指导相关部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并做好维护和发放记录;
(八)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并向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传达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下发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其他职责】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服从本单位的安排,参加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继续教育与交流活动,并登录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教育培训。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员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任职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送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一)身体健康,胜任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四)熟练操作北京市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系统、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培训考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和制定培训教材、培训大纲、考试题库、建立师资队伍、制定培训要求。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发证管理】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颁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制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变更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调整职业健康管理员时,应当及时登录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变更,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
职业健康培训人员的报名条件、人员变更、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审核和汇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基础档案资料,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设置情况、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实施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评选表彰】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衔接协调】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职业培训证书》的职业健康管理员,视为已取得《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