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使用,防止发生流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
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10日(联系人:唐红伟;联系电话:83970715)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院内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合理使用等行为,提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结合近期个别医院暴露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检查目标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促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做到储存安全、账物相符,防止流弊,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以检查促落实、促改进、促提升。
三、检查内容2019年7月以来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麻醉药品管理情况,患者使用管理情况,账物落实情况及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步骤(一)全面自查(2020年8月7日-8月16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为贯彻落实《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有关精神,推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提升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2021年我委将在全市开展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
现将《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杨秋月,83970622;市精保所马瑀涵,82280053;调查方法咨询,137****9527)2021年北京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有关精神,推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提升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2021年我委将在全市开展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调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1.了解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基线水平及基本特征,分析我市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影响因素,提出预防干预措施。
2.逐步提升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探索建立适宜我市情况的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监测长效机制。
3.评价我市心理健康服务政策及措施的成效,为制定我市心理健康促进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北京市16区。
三、调查对象18岁及以上北京市常住居民。
四、时间安排(一)筹备阶段1.2021年8月20日前,印发基线调查工作方案;建设完成全市调查所需电子化工具;组织完成预调查工作。
2.2021年9月9日前,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基线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及时间安排等;抽取调查对象,印制调查宣传材料,做好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及各项前期筹备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卫生计生委,市精保所,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为做好北京市老年人精神卫生工作,2019年我委将在东城区、西城区等六个城区开展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工作,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14日北京市老年人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实施方案老年痴呆症是一种严重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退行性疾病。
《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将老年痴呆症等列入防治工作重点之一,提出要关注老年人群的精神心理问题,开展筛查、干预与康复管理服务。
结合老年痴呆早期发现、及时防治的主动健康管理理念,建立社区痴呆及轻度认知障碍综合防控系统,提升北京市老年脑健康水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北京市老年人群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Ⅰ期项目”(以下简称“Ⅰ期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服务对象与范围在北京市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开展试点,为辖区常住人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服务。
在自愿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大至50岁以上辖区常住人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卒中病史或近一年主诉记忆力下降的50岁以上人群推荐纳入脑健康体检(痴呆风险筛查)服务)。
二、基本原则Ⅰ期项目项目采取预防为主、科学研究、综合服务的、信息支撑的原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京卫精卫字[2014]10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4]1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精卫字〔2013〕9号)中关于发放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手册印制及发放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5日领取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书为方便患者的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根据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开具的诊疗处方(药物品种和用法用量)协助患者领取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药品。
在治疗中存在以下风险及注意事项,特向您告知:一、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精神疾病目前多为对症治疗,疗效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患者服药后可能好转、治愈,也可能无明显效果或病情反复;可能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药物不良反应,包括直立性低血压、锥体外系反应、粒细胞减少或缺乏、血糖升高、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心脏功能损害、闭经,溢乳、体重增加(发胖)、色素沉着、口干、便秘、无力、嗜睡、尿潴留、视物不清、抽搐(癫痫发作)等,少数患者可能发生猝死等严重不良反应。
鉴于上述情况,患者在接受免费治疗过程中应做到:(一)定期到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复诊和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出现病情波动或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及躯体疾病时,及时到医院就诊。
未定期复诊及未进行必要辅助检查的患者,如发生威胁生命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合并症等情况,责任自负。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卫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卫发〔2010〕20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人才工作的要求,结合北京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2010年5月31日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大力推进首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央和北京市人才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北京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围绕首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坚持以用为本,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首都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确定总体目标为:建设一支在国内外卫生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能够满足首都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能够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战略思维、领导水平高的卫生管理人才队伍,逐步形成规模适宜、结构优化、层次合理、素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卫生人才队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京卫妇精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结合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一)痴呆(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四)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五)精神分裂症(六)持久的妄想性障碍(七)分裂情感性障碍(八)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九)双相情感障碍(十)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十一)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十二)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十三)精神发育迟伴发精神障碍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辖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疾病数据信息,并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二)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集整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市精保所、各有关机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的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居民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提高居民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和心理健康素质水平。
2019年我委将继续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社区心理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特殊人群(以下简称为“四进”行动)以及健康大讲堂活动。
现将工作《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2日附件2019年社区心理健康宣教“四进”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四进行动目标1.全年目标:各区年度“四进”活动场次总和应不少于20场次;每场人次不低于20人。
2.单类目标:各区开展每“进”活动的场次应不少于全年目标场次的10%。
3.心理试点区应在常规工作任务基础上,结合试点任务实际,扩大覆盖人群及数量。
(二)健康大讲堂目标各区结合本区宣传活动实际,每半年开展1次,受众人数不低于40人。
二、开展时间1.活动开展阶段:自2019年11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四进”行动和健康大讲堂活动。
2.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年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1.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积极搭建本级心理健康促进服务平台,组建精神卫生专家讲师团和心理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基层卫生人员和专家、志愿者等社会资源,鼓励引导辖区内心理服务专业力量积极有序开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完成四进活动的效果评估。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8号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市从事心理咨询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及登记注册程序,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的职责,是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望各相关部门依照《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是指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按职业职责的要求协助求询者解决各种心理问题的过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京卫疾控字(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工作效果评估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5)6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2013年11月我市正式实施《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精卫字〔2013〕9号)。
为及时了解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科学评估工作效果,切实落实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部署,市卫生计生委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情况调查及效果评估并建立免费服药工作效果监测评价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门诊免费服药工作的认识严重精神障碍具有治愈率低、病残率高、终生患病的特点,大多数患者需终生服药。
长期服药给患者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风险,2013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门诊免费使用基本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将其作为我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并将落实该办法工作成效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
该项工作不仅提升了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水平,也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门诊免费服药工作的认识,完善相关政策,并切实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免费服药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建立免费服药工作效果监测评价制度为追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工作效果,我市将建立免费服药工作效果监测评价制度,科学评估此项工作成效。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1、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规范2、患者基础管理工作规范3、患者个案管理工作规范4、应急医疗处置工作规范5、精神科门诊工作规范6、门诊病历书写规范7、门诊处方书写规范8、精神科门诊免费治疗工作规范9、精神卫生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规范一、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规范患者的发现与登记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辖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即在本辖区内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并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
1、发现疑似患者在精神卫生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要充分依靠街道居委员会、公安、残联等力量,搜集、查找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
如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病人线索,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报上级精神卫生部门,由上级精神卫生部门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科组织,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报县级精防机构。
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患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3、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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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09]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6.29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63号)
各区县卫生局:
随着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范围逐步扩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也逐渐增多,原有的社区精神病人登记卡和随访记录卡设计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精神疾病管理的需求,而且目前我市登记在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档案资料尚没有完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系统管理,致使精神疾病防治人员工作强度大、效率低,数据准确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为此,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以下简称市精保所)组织各区县精保所相关人员对原卡片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更名为《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按照市信息办的整体规划,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覆盖全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也是其中重点工作之一,这将使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对我市“精神卫生信息上报系统完善改造项目”复函(京经信委计[2009]17号),同意该项目实施。
因此,为保证我市登记在档精神病人数据整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按预定计划完善我市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培训工作
7月上旬,市精保所负责完成对全市社区精防人员的一级培训;区县精保所负责对本区县社区精防人员进行二级培训。
二、数据转录、复核与补充
7月至8月,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精神卫生保障工作部署,各区县要在组织社区专兼职精防人员做好对登记在档精神病人随访的同时,根据《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写要求,将原社区精神病登记卡和随访卡的信息抄录到《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上,并对缺少的信息及时复核、补充;对新发现和新发病病人完成建档工作,为后续将文本信息输机录入至新开发的“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计算机网络管理
在全市启用“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之后,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登记在档病人的资料进行输机录入和数据统计分析,逐步完善对社区精神病人的信息监测及应急事件管理等功能。
在完成系统安全加固后,最终将梳理的数据导入北京市新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
四、督导与考核
市卫生局已将此项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各区县卫生局应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督导落实,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主档部分)
区(县)___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一、个人基本信息编号:
1.姓名:
2.性别:
3.出生日期:年月日
4.身份证:□□□□□□□□□□□□□□□□□□
5.其他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
6.国籍:
7.籍贯:
8.民族:
9.婚姻状况:
10.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大学以上□不详
11.户籍类型:□北京(转12.1)□外地(转12.2) 12.1户别:□农业□非农业
12.2暂住证:□ A类□ B类来京日期年月日
13.户籍住址:________________ 省市区(县)乡(镇、街道)______
(村/小区/门牌号)
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所属派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 所属居(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
14.职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军人□商业人员□服务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工人□公司职员□学生□教师□无业□退休□离休□自由职业者□其他________________
15.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
________________
16.过敏史:________________
二、精神卫生专业基本信息
17.信息来源(单选):□网络直报□社区提供□公安部门□残联部门□专科门诊□家属提供□单位提供□出院通知单
18.家属或监护人建档态度:□接受建档□拒绝建档(原因)
19.现住址(详填):区(县)___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村/小区/门牌号)
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
20.共同居住者(单选):□ 独居□两人□三人□四人及以上
与病人关系(单选主要关系):□无□父母□配偶□子女□父母、配偶□配偶、子女
□三代同堂□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同学□同事
21.家庭类型(单选):□大家庭□中间型□核心型□不便分型
22.居住类型(单选):□自有产权房□承租房□租赁房□其他
居住条件(单选):□独院□大杂院□单元楼□简易楼□集体宿舍□其他
家庭人均居住面积: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23.监护人姓名:
与病人关系(单选):□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同事□同学□老师□无□其他________________ _
住址:电话:邮编:
24.资料提供者姓名:与病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可靠性(单选):□可靠□欠可靠□不可靠
住址:电话:邮编:
25.病人初次发病日期:年月
26初次起病形式(单选):□急性□亚急性□慢性
27.病前性格(单选):□内向□中间□外向
28.发病诱因:□无□不祥
□有(多选):□家庭□婚姻□工作□经济□人际关系□慢性病
□居住环境□饮酒□其它 __ ______
29.家族史:□阴性□阳性:
与病人关系:Ⅰ___________(疾病名称:__________)、Ⅱ___________(疾病名称:__________)、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