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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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规财发[2017]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

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3 16:54 | #2楼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17〕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输血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全院科学、合理、有效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结合医院人事变动情况,院务委员会决定,调整医院临床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院长
副主任委员:业务院长
委员:医务科科长、输血科主任、质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ICU主任、内科主任、外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麻醉科主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
办公室副主任:医务科科长、输血科主任
输血专干:医务科副科长、干事;输血科干事
二、工作职责
1、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制定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

4、加强临床用血的分析、评估、监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重点加强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效果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5、加强临床输血不良事件和输血后传染病管理工作。

6、定期组织分析、评估特殊输血病例或不合理输血病例。

7、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输血差错、事故进行鉴定,及时向医院提交总结性报告和结论。

8、监督指导输血科和临床用血科室的日常输血工作,不断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9、向医院提交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京发改[2012]153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15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以下简称《29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2938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

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2.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金额单位:元。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
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1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8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区献血办公室,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管理,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各区献血办公室要不断强化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弘扬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各采供血机构应在采血车和采血点周边,针对不同的献血群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现场宣传和招募活动,吸引更多潜在献血者投身无偿献血;同时,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扩大固定献血者队伍。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献血政策宣传工作,使其了解血液知识和有关工作情况;要大力倡导无偿献血的互帮互助精神,引导其主动了解和参与。

关于调整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根据原卫生部85号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医院对临床输血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质量监督和质量考核,持续改进输血质量,确保输血安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人员作出调整。

现将调整后人员组成名单与职责公布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秘书:
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临
床输血知识培训;
(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协作开展输血管理工作;
(九)医务处和输血科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十)承担医院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京政发[199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京政发[199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7号)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民医疗用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医疗用血,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医疗用血,须由医院主治医师签具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医疗用血通知单》,凭通知单用血。

用血时,医院必须核验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

医院应按规定统计公民医疗用血量,定期报医院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直接优待供血:一、持有本人《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的;二、持有本单位《单位无偿献血证》或《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的;三、男五十六周岁、女五十一周岁以上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五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所在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优待供血:一、家庭成员中持有《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二、无工作单位且其家庭成员经市献血办公室指定医院检验均不符合献血条件;三、在本市就医的外地人员持有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核发的本人或家庭成员的献血证件。

第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优待用血条件的公民医疗用血,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供血。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6号《北京市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献血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献血服务与激励第三章献血宣传与动员第四章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市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

第七条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其职责是:(一)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三)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四)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本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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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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