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京卫财字[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2003年4月25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关怀,鼓励卫生医务人员再接再厉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精神,对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一、享受补助的范围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人员及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二)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工作者、各急救中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三)各单位可将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的风险和强度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助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支付。
其中,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支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作者:————————————————————————————————日期:ﻩ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0]90号、京财社[2000]77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0-05-15【实施时间】2000-05-15【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大专院校,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
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1987]财行字63号、[1987]民退字28号、[1987]京卫财字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1987.02.03【实施日期】1987.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1987]财行字63号、[1987]民退字28号、[1987]京卫财字55号1987年2月3日)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这一文件,做好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志愿兵,下同)医疗保健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实行合同记帐的办法就医,其医疗待遇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人数和居住地情况,按就近就医和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的原则,指定合同医院,建立合同医疗关系;并负责对民政部门在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方面的指导。
各医疗单位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就医,要按地方同职级干部接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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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XX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京财社[1996]922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京财社(1996)922号1996年7月4日)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为了加强对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现决定对市直接管理的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以下简称:医照经费)应付未付款进行一次财务检查,通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办法:(一)凡由市区(县)公疗办直接拨付医照经费的,到1995年底按照公疗办批准核销的实际支出数,有应付未付医照经费的享受单位,都属这次检查的范围。
(二)有关享受单位应按统一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计算口径,认真填报“1995年医疗照顾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表”(附后)一式两份,区(县)公疗办审查核定后,一份留公疗办备查,一份退享受单位。
(三)享受单位上报的“1995年医疗照顾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表”中的有关数字应在与区(县)公疗办核对的基础上填写,如有出入应进行调整。
核对的办法和调整的原则是:享受单位1995年收到的拨入经费数:应以公疗办1995年拨入数为准,如有出入应查明原因,涉及到在途资金结算时间差的问题,应在前后调整数字一致的基础上,报表上以区(县)公疗办拨款数为准进行调整。
1995年当年实际支出数:应以区(县)公疗办批准核销的1995年医照经费核销审批表中医疗费支出数为准,实行由享受单位出具领款收据的单位,其实际支出数还应与开出收据数一致,凡个人或单位1995年支出的医照经费,在当年未上报的或上报后尚未批准核销的,不能计算在1995年实际支出数内,应以实际上报核销时间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5.18•【字号】京卫公字[1993]2号•【施行日期】199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3]2号1994年5月18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10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1992年7月发出了“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目前,除个别区县外,在区县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基本上实现了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对市级单位,我们在有关区公医办的共同配合下,先后在积水潭、宣武、友谊、天坛、朝阳和公安六所医院进行试点。
实践证明,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做法是可行的,它是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有效途径。
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市级单位视财力情况逐步推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经费包干管理的范围和原则1.就近定点、相对集中。
城区市级享受单位,确定经费包干管理的原则应在本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如因享受单位人员较少,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调至较近的市级医疗单位集中管理。
2.办公地点在郊区县的市级享受单位,因驻地分散,单独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纳入到区县级单位的经费包干管理范围内,由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
3.驻地在郊区县和城乡接合部的市级单位,因就诊不便,原合同医疗单位属于跨区县指定者,有关区县公医办可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定额指标,拨到享受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二、经费包干定额指标的确定1.定额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经费包干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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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
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京卫公字[199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2.15
【实施日期】199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15日京卫公字〔1997〕2号
京财社〔1997〕161号)
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多年来,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证,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成绩是显著的。
目前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已达4.7万人,随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增加,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各区县管理人员不足,特别是承担医疗照顾人员任务较重的区县管理部门难度更大,同时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对加强医疗单位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
困难,跨区就医分散管理的形式与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深化公费医疗改革,进一步加强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直接审核报销。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接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