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上课讲义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合伙企业法课时ppt学习教案

•课程介绍与目标•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目录•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与破产•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总结回顾与展望合伙企业法课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理解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03020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0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02合伙企业的变更和终止03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共同出资定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企业定义及特点出资人数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等。
债务承担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权益分配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财产。
权益转让规则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及权益分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及限制事务执行方式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执行人权利与义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享有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限制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行使规则代表权行使方式代表权限制法律责任解散事由和程序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等。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伙企业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合伙企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共同经营该企业。
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债务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僵局。
在此背景下,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处理企业债务。
三、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如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
2.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表决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1.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首先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讲义

合伙企业法讲义作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王伦强一、合伙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与公司之比较1、法律地位和成员责任形式合伙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作为诉讼主体,但其为非法人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外负责,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为公司制度之基石。
成员责任的形式不同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最大区别。
2、法律基础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之法律基础,为内部文件,仅具有对内效力;公司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公司章程,其功能是约束公司本身,但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股份公司章程尤其如此。
3、出资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公司的出资人可以是法人。
4、出资形式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除货币必须以所有权出资、土地只能以使用权出资外,其他财产均既可以所有权、又可以使用权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出资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法定形式,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只能以所有权出资。
5、资本要求《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最低资本限额标准。
6、财产性质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理论界有各种不同观点,《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认为合伙企业财产为合伙人按份共有;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所有权归公司。
7、组织机构对于合伙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立,合伙人可自行约定,法律无强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公司运营状况往往关涉社会不特定多人利益,因而法律对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机制有诸多强行性规定。
8、盈亏负担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亦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企业盈利;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来分享公司利润。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还须以个人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而且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并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即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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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2.法定退伙 ①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②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 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 内,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 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 共同管理: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
2. 委托管理: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 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
3. 聘任管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 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 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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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案情简介1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
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精品文档.精品文档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
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
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案情简介41998年元月我与王某等3个朋友合伙共同出资经营一家酒店。
由于我们注意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价格又比较低廉,因而生意非常兴隆,现营业面积明显不足。
为了进一步扩大酒店的营业面积,我们3名合伙人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的另一地点开设一间分店。
如果你是一个律师,请问,设立这间分店应当办理哪些登记手续?本案参考结论1、要申请设立登记。
2、注意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3、准备好须提交的文件。
案情简介6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
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
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
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本案参考结论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案情简介5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
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
农效忠出资10万元。
利润按6:4分成。
营业期5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
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
遂起诉于法院。
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4、合伙有哪些形式?本案参考结论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案情简介7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
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本案参考结论1、该抵押无效。
2、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8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
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
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
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
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
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
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
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
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
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
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
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本案参考结论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案情简介9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案情简介10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
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
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
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
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2004年底,饭店散伙。
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
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