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1.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
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3
【实施日期】201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
各省属企业,有关直属单位: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0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3年10月23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度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度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皖财金〔2023〕1392号•【施行日期】2023.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度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保障支出的及时性,现预拨你市2024年度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340000231419000000005),统筹用于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助等,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100399-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300399-其他支出”。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各市2023年度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资金申请材料,请于2024年2月9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按照皖财金〔2022〕1192号文件要求报送。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我厅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请你局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将有关指标、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信息公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同时,严格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2024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四、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等工作。
附件1:2024年预拨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附件2:安徽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3•【字号】皖政办[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8〕2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财政厅应当在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45日内,将省级预算支出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七条省级预算收入中的亏损退库和所得税退税,应当按照规定和预算安排的退库、退税指标执行。
省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皖财预〔2023〕153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第四章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第五章评审组织管理第六章评审实施管理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省级预算评审要践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切实加强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省级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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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储备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支出用途的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条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衔接。
(二)绩效优先。
将绩效理念融入项目储备全过程,优先储备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性高、绩效评价优良、审计监督等较好项目。
(三)论证评审。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按照相应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审,确保项目科学可行。
(四)流程管理。
优化项目储备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关键举措,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节点的管理,强化项目储备与预算编制衔接,提高项目储备工作效率。
第四条储备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使用级次分:省本级项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
(二)按项目实施内容分:日常运转类、专项支出类、大型活动类、补贴补助类和其他支出类。
第五条项目储备主要流程是: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申报备选、审核评审、确定储备、滚动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现行省级预算项目库系统进行完善升级,分设备选库和储备库,项目储备全程在项目库中操作,重要环节可查询、可追溯。
省级预算项目库是年度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政府债券资金分配、财政政策支持的项目来源库,未进入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年度预算、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不分配政府债券资金、不列入政策支出范围。
第七条省财政厅与预算部门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全过程会商沟通,共同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八条项目申请工作由预算部门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改革方向,中央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二)绩效目标明确、预期效益较高,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评价未发现重大问题、绩效结果较好。
(三)巡视巡查、审计监督未发现重大问题,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资金效益较高。
第十条中央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项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且确定金额项目,在申请时需要细化,如遇政策变化,应及时调整细化方案。
(一)补助企事业单位的省本级项目,细化到企事业单位、金额,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对下转移支付,细化到市县、项目、金额,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三)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对下转移支付,细化到市县、金额,提供相关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通知下发后,申请单位通过省级预算项目库系统,编写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预期绩效、实施周期、分年度经费需求等,向预算部门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对项目申请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组织论证第十二条项目论证工作由预算部门负责。
预算部门应明确项目论证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预算部门应制定项目论证规则,明确项目论证原则、范围、内容、方式和要求等。
(一)论证原则。
项目论证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原则。
(二)论证范围。
除中央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项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且确定金额项目、省委省政府明确补助标准和范围项目、日常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需组织论证。
(三)论证内容。
1.必要性。
项目申请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内部是否有其他同类项目。
详细论证项目实施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2.绩效性。
项目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实施内容与预期目标是否密切相关;项目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效益指标是否合理、清晰、可衡量等。
3.可执行性。
项目是否分解到具体实施阶段,细化到具体工作活动或实施内容;项目是否细化到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商品和劳务;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细化,每项具体工作活动或实施内容是否合理可行等。
4.合理性。
是否贯彻厉行节约要求;以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定额标准等为依据,按项目实施内容,详细论证经费需求是否合理。
(四)论证方式。
1.内部论证。
预算部门组建内部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项目论证小组,客观公正开展论证工作。
2.专家论证。
预算部门组建专家组开展项目论证工作。
专家组成员为相关领域内外部专业人士,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财务管理领域专家不少于1名。
专家论证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按照申请单位陈述、专家询问、专家组出具结论程序进行。
3.第三方论证。
预算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论证工作。
第三方应具有相应资质,在预算部门指导下,独立、客观的开展论证工作。
(五)有关要求。
项目论证结论作为项目是否纳入备选库的重要依据。
项目论证应建立回避制度,不得选取与项目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论证。
专家或第三方费用支付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章申报备选第十四条申报备选工作由预算部门负责。
预算部门根据项目论证情况,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项目建议,报党组会、办公会等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
其中,确定申报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原则上不高于上一年预算安排数量。
第十五条预算部门通过省级预算项目库系统,将确定申报项目纳入备选库,并上传立项依据、论证结论等必要附件。
同时,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
预算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项目原则上统一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省委省政府确定新增的重点项目等,未在截止日期前申报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第五章审核评审第十七条审核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省财政厅业务处对备选库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拟纳入公开评审项目建议。
省财政厅预算处按程序对备选库项目提出复审意见。
省财政厅预算处结合业务处建议,研究提出纳入公开评审项目意见,制定公开评审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开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审核内容包括立项依据、预期绩效、经费需求、项目细化、实施方案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
第十九条公开评审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论证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一)评审范围。
新设和立项3年以上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新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人大审查和审计监督提出意见项目,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省本级项目等。
(二)评审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事项;是否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是否属于省级政府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事权;是否属于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其他项目重合或相近等。
2.项目前期准备是否充分,现有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对制约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条件以及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是否有科学的应对预案和保障措施等。
3.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有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经费需求与预期绩效是否匹配等。
(三)评审方式。
评审方式主要有专家集中评审、网络评审、联合评审、第三方评审等。
(四)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确定评审项目、制定评审方案、组建评审论证专家组、召开评审论证会等,根据评审方式的不同,评审程序相应调整变动。
(五)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是否纳入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确定储备第二十条确定储备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将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考核办法》规定执行: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部门,优先考虑部门新增支出需求;考核结果80分(含)-90分(含)之间的部门,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外,不予安排部门新增支出需求;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部门,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外,适当扣减部门预算规模。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结合财力预计水平、项目审核评审情况、省省级预算执行考核结果,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批复预算部门。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通过省级预算项目库系统,将未安排预算项目纳入储备库储备。
第七章滚动管理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预算部门对储备库中项目提出清理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调整出库。
(一)原定政策目标已完成项目、情况变化无法执行项目。
(二)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政府职能的项目、不再属于本单位职能项目。
(三)入库三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结合预算部门建议,对省级储备库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出库项目如需再次入库,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清理后保留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备选库。
加强项目储备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按程序补充后续项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涉密项目储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