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法学理论基础

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
1法律议案提出 2法律草案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法学理论基础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 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
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人民群众 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法律事实
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实施
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 法 律 的运作。
法学基础理论

二、 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2、体现的意志不同。 、体现的意志不同。 3、形成的方式不同。 、形成的方式不同。 4、实施的保障力量不同。 、实施的保障力量不同。 5、生效的范围不同。 、生效的范围不同。
三、 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 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规 范体系。 范体系。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起源、本质、特征 、法的起源、本质、 2、法的价值与功能 、 3、法的历史类型与体系 、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与制定 、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 6、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
一、 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规范不是从来就有的, 是社会发展得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 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产生的,是阶级社 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我国) 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我国)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 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九、 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实事求是,
十、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的时间、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的时间、 (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问题)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领域外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对本国人、外国人(世界各国对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对本国人、外国人( 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第⼀节 法律概述 (⼀)法、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种⾏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种⾏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第⼆,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般是指成⽂法创制的过程。
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为规则具有法律效⼒。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法。
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机关。
4.法律是以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段的⾏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的职权和职责。
(三)法律的作⽤ 1.法律的规范作⽤ 2.法律的社会作⽤ 3.我国法律在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 (四)法律的分类 1.成⽂法和不成⽂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6.公法和私法。
第⼆节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阶级为领导的⼴⼤⼈民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种⾏为规范。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
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1.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学习。
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 法律思维方法: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思维能力。
这包括逻辑思维、判断分析、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需要学会运用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3. 法律实务技能:除了理论知识,法学专业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这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法律调研和立案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来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4. 法律运用能力:法学专业培养学生具备独立分析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生需要学习法律适用、法律裁判和法律解决争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
学生需要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的内容,培养自己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能力。
6. 法律实践: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专业还安排了一定量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模拟法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法学专业还会涉及专业选修课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目标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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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四、 代理制度
• 1. 概念
•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 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四、 代理制度
•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
五、 所有权制度
• 3. 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4.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 债权制度
• 1. 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 权和债务。
六、 债权制度
•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 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 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 • 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 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 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 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基本属性。 • 法也具有社会性,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
务的社会职能。
二、 法的形式
•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 •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二、 法的形式
• 1.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 ①宪法; • ②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③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
• 2. 经济法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门的特 性和机制功能:
• 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
的法; • 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
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 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五、 所有权制度
•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又称财产所有权。
•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四分法,规定了四 种权能:
•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五、 所有权制度
•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 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 • 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 • 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
二、 法的形式
•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 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 部分组成: • ①假定; • 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 ③制裁。
三、 法人制度
•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 法人制度
• 2. 法人的分类:
• 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 • 公法人和私法人; •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 ②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 •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 种责任。
•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 的义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 • 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 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 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 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 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4. 涉外经济关系。 • 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的条件: • A.要有一定的“载体”; • B.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 • C.要有专门的 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可。主要有: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 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团体等。可进一步概括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 ③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 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 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 制中具 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 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 利和取得权利。
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
示; •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
之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 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 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确立了法律关系。
四、 代理制度
• 3. 代理的种类有: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
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四、 代理制度
•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 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
一、 法的本质
1.概念: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 本质和特征:
•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性, 是法的本质和属性;
•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一、 法的本质
• 2.性质 •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 1. 经济管理关系 • 2. 经营协调关系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 涉外经济关系 •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1. 经济管理关系: • 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 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
系; • 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 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 ⑤经济监督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2. 经营协调关系: • ①经济联合关系; • ②经济协作关系; • ③经济竞争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
六、 债权制度
• 3. 债的分类:
• 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 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 物之债。
• 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