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附录总结
中药饮片总结归纳

当归
• (1)补血 • (2)活血,止痛 • (3)调经 • (4)润肠通便
枸杞子
• (1)补肝肾,益精血 • (2)明目
麦冬
• (1)养阴润肺 • (2)益胃生津 • (3)清心除烦
五味子
• (1)收敛固涩 • (2)益气生津 • (3)补肾宁心
山茱萸
• (1)补益肝肾 • (2)收敛固涩
薏苡仁
• (1)利水渗湿 • (2)健脾止泻 • (3)除痹 • (4)排脓
干姜
• (1)温中散寒 • (2)回阳通脉 • (3)温肺化饮
肉桂
• (1)补火助阳,引火 归原
• (2)散寒止痛 • (3)温经通脉
陈皮
• (1)理气健脾 • (2)燥湿化痰
山楂
• (1)消食化积 • (2)活血化瘀
苍耳子
• (1)发散风寒 • (2)通鼻窍 • (3)祛风湿,止痛
薄荷
• (1)疏散风热 • (2)清利头目,利咽 • (3)透疹 • (4)疏肝行气
蝉蜕
• (1)疏散风热,利咽开音 • (2)透疹止痒 • (3)明目退翳 • (4)息风止痉
桑叶
(1)疏散风热 (2)清肺润燥 (3)平抑肝阳 (4)清肝明目
鸡内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1)消食健胃 • (2)涩精止遗 • (3)化坚消石
桃仁
• (1)活血祛瘀 • (2)润肠通便 • (3)止咳平喘
竹茹
• (1)清热化痰,除烦 • (2)清胃止呕
槐花
• (1)凉血止血 • (2)清肝泻火
钩藤
• (1)息风止痉 • (2)清热平肝
甘草
• (1)补心脾气 • (2)祛痰止咳 • (3)缓急止痛 • (4)解毒 • (5)调和诸药
05-新修订药品GMP中药饮片附录解读-李亚武

中药饮片及监管政策
中药饮片经营
•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必须从持 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 经营企业采购。 • 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 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 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 严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 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采购中药饮片。 • 省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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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定义及关联术语
• 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
指在产地用鲜活中药材进行切制等加工中药饮片。不包括中药材的产地初加 工。
• 产地初加工
指在中药材产地对地产中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干燥等处理,是 防止霉变虫蛀、便于储存运输、保障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手段。
• 2013年10月9日八部委出台通知:
新修订药品GMP --中药饮片附录解读
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 李亚武 2015.10 武汉
提纲
• • • • • 中药饮片定义及其关联术语 中药饮片附录起草情况 饮片认证检查发现主要问题 重点问题讨论结果 中药饮片附录条款解读
中药饮片定义及关联术语
中药饮片定义及关联术语
• 中药饮片是中药材经过按中医药理论、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 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 中药饮片应该理解为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辩证施治及调剂、制剂的需 要,对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的成品。 CP2015: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 方药品。 • • 中药材是指按中医药理论,经采集或采收后进行简单的产地初加工后的药用 植物、动物、菌物、矿物等。 中药材炮制系指将药材净制、切制、炮炙处理制成一定规格的饮片以适应医 疗要求及调配、制剂的需要,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中成药生产的重要原料 --医疗机构制剂配方的原料 --中医师调配处方
中药饮片GMP附录5

中药饮片GMP附录5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中药饮片GMP附录解读及认证检查问题分析

已接受培训
质量受权人
药学或相关 专业
本科(或中 五年;从事 级职称或执 过生产过程 业药师资格) 控制和质检
整理课工件 作
已接受培训
第十条 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 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 针对饮片行业中存在的兼职现象,提出企业关 键人员、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人员应为全职在 岗人员。
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 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 明确了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的原则要求。饮 片质量的决定因素: 中药材的质量和炮制工艺应当严
格控制;生产、贮存、运输全过程五防的要求: 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变质。
整理课件
----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微生物进行控 制。参照含药材原粉的制剂,细菌总数每1g 不得 过100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 不得过100cfu, 大 肠埃希菌每1g 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每1g 应小于 100cfu 。
在初次起草时,就明确要求“中药材和中药 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全检)”。在调 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一些加 工过程如净制、切制等,加工过程不影响检验 结果的,药材和饮片均进行全检没有必要且浪 费资源。
整理课件
根据调研的意见,同时结合通则第一百六
十六条“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 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 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要
整理课件
参与调研的51 家企业基本涵盖了大、中、小等 各类型企业,能涵盖各种炮制范围:
整理课件
3 .成文阶段(2012 年9 -11 月) ---- 总局组织 上海、四川、安徽、河北等11 省市局及认证中心 、 饮片生产企业 , 广东省局 课题小组 召开讨论会 。起草小组对 会议 提出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反复讨论及修订 ,并提交总局 4. 总 局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3 年1-12 月) 5. 总局 召开定稿会(2014 年2 月19-21 日) ---- 总局 药化监管司、 审核查验中心组织 起草负责人及药品法规及 资深GMP 专家进行 研 讨
附录中药饮片条款解析

• 明确规定不能外购饮片分包或更换包装
• 第八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 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 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 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 查看验证目录,是否含有上述验证范围 • 厂房及公用设施确认 • 设备确认 • 检验方法确认或验证 • 清洁验证 • 工艺验证 •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 查看验证方案和报告 • 哪些需要再验证 • 验证分类: • 前验证 • 回顾性验证 • 同步验证 • 再验证
• 检查供货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 检查供应商质量评估 • 检查合格供应商目录与所购买的供应商是否相
符
• 第三十一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 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 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 购入中药材的批号管理制度
• 购入的中药材,产地是否能保持相对稳定 • 查看现场的管理和状态标识
• 现场检查是否有相应的设施,生产时设施 是否有效。
•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 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 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 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
• 根据生产品种检查仓库库房设置是否符合 • 特殊要求的药材和饮片的管理及相应的设
• 关键人员: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质量人员
• 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一览表, 是否配备了与本企业认证范围相适应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第十五条 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 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 识等。
中药饮片总结汇报

中药饮片总结汇报中药饮片是将中草药加工制成的固体剂型,被广泛应用于中医药领域。
它以中草药的有效成分为基础,通过加工和炮制而成,并且具有便携、易储存和服用量精确等优点。
中药饮片的制备过程经历了对原材料的选择、清洗、切片、炮制、烘干和细粉等环节,最终得到高纯度、高效力的中药制剂。
现将中药饮片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和汇报。
首先,中药饮片的选材十分重要。
中药饮片的质量和疗效直接与原材料的选取有关。
中药饮片的选材要求材料性味、功效、产地和采收时间等都符合要求,并且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鉴定,确保选取的原材料符合规定标准。
其次,中药饮片的制备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操作。
中药饮片的加工过程分为清洗、切片、炮制、烘干和细粉等环节。
在每一步骤中都要掌握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时间,以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
同时,在制备过程中要注意卫生条件,防止交叉污染,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中药饮片应用广泛,疗效显著。
中药饮片可以起到调整中医药内环境和平衡机体阴阳的作用,具备防治疾病的功效。
例如,一些痛经、消化不良、感冒等常见病可以通过服用合适的中药饮片得到很好的治疗效果。
同时,中药饮片的疗效也得到了现代科学的证明,研究表明其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发挥治疗作用,比如调节免疫功能、抗炎、抗氧化等。
最后,中药饮片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中药饮片因其方便携带、存储和服用量准确等特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此外,中药饮片的疗效也得到了消费者和医生的认可,对一些慢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药饮片作为中医药领域的重要治疗手段,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选材、严格制备、广泛应用和市场认可,中药饮片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高效、便捷的中医治疗方式,对维护人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药饮片GMP附录修订介绍-广东省局吴生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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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GMP附录介绍及 认证存在问题
2013 . 5 . 30
第一部分 中药饮片G侧甲附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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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起草背景
修订起草过程
调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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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仃起草原则及内容四、
一、修订起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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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阶段(2012年9月至11月) 召开全国研讨会 2012年11月,在广州召开全国范围的研
席了会议,来自上海、 四少!}、安徽、河北等11 省市局及认证中心、中 药饮片生产企业、广东 省局起草修订小组等共 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
兹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出
讨会,国家局安监司翁新愚处长及国家局药品
要。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20 10年修订药品GM尸 的要求及框架,制定与之配套的中药饮片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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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仃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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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吉林 河南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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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 6 5 0
新版GMP附录(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之欧阳音创编

附件1中药饮片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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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药饮片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第十六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通则的要求;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七条生产区应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八条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九条直接口服饮片的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的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中药材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热产汽的工序,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拣选、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的工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照规定条件贮存;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专库、冷藏设施)。
第五章设备第二十六条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第六章物料和产品第二十九条生产所用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对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建立质量档案;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的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三十二条购入的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第三十五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求贮存、养护,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建立养护记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制定复验期,并按期复验,遇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须及时复验。
第三十七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运输应不影响其质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发生变质。
第三十八条进口药材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以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三十九条净制、切制可按制法进行工艺验证,炮炙应按品种进行工艺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应在工艺验证中体现。
第四十条关键生产设备和仪器应进行确认,关键设备应进行清洁验证。
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车间的空气净化系统应进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二条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以及记录,确保验证的真实性。
第八章文件管理第四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制定物料的购进、验收、贮存、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养护操作规程;(二)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生产工艺规程,各关键工艺参数必须明确,如:中药材投料量、辅料用量、浸润时间、片型、炒制温度和时间(火候)、蒸煮压力和时间等要求;(三)根据中药材的质量、投料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收率限度范围, 关键工序应制定物料平衡参数。
(四)制定每种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操作规程,制定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应当对从中药饮片生产和包装的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批生产和包装指令;(二)中药材以及辅料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及投料记录;(三)净制、切制、炮炙工艺的设备编号;(四)生产前的检查和核对的记录;(五)各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包括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六)清场记录;(七)关键控制点及工艺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记录;(八)产品标签的实样;(九)不同工序的产量,必要环节物料平衡的计算;(十)对特殊问题和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等偏差情况的说明和调查,并经签字批准;(十一)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中药饮片的检验记录和审核放行记录。
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四十五条净制后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中药材、中药饮片晾晒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条应当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
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
第四十七条毒性中药材和毒性中药饮片的生产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对中药材炮制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中药饮片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四十九条中药饮片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的一定数量相对均质的成品为一批。
第五十条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饮片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隔离措施。
第十章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
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要求,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第五十三条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留样。
中药材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中药饮片留样量至少应为两倍检验量,毒性药材及毒性饮片的留样应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规定。
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中药饮片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标本品种至少包括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第五十五条企业可选取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其他品种也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回顾的品种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炮制范围。
第十一章术语第五十六条下列术语含义是:(一)直接口服中药饮片指标准中明确使用过程无需经过煎煮,可直接口服或冲服的中药饮片。
(二)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指在产地用鲜活中药材进行切制等加工中药饮片。
不包括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
附件3取样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取样设施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