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联系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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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单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四方单位之间工作联系单(承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传递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保证整个施工过程能及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联系单(承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是指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载体。

第三条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之间的日常往来文件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并遵循以统一格式、统一程序进行传递的原则。

第二节传递与报批程序

第四条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每月对工作联系单报批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工地例会上予以沟通。

第五条工作联系单的传递过程必须按承包人——监理——业主——(设计),不得无序递送。

第六条承包人报告单首先应报送监理审查,监理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通过监理报告单形式连同承包人报告单报送业主。

第七条所有报送到业主单位的监理报告单、承包人报告单必须统一送至业主代表进行签收,并按工作程序办理,待处理完毕后由业主代表回复有关单位,回复时也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条特殊事项如涉及重大变更或征迁处理等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的,业主代表应明确告知相关单位。

第九条本项目所有对设计文件的变更,均以业主单位批复或下发的工作联系单为依据,各监理、承包人在收到业主单位批复或下发的工作联系单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格式

第十条承包人编号规定为"合同号-顺序号",如"1一001";监理可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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