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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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
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
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表(简称“费用表”,见附件)(一)所有新开工程均应按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要求填报费用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费用表具体项目内容,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予以增加和调整。
(二)投标人的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三)未列入费用表范围的施工措施项目,仍按照原规定计价。
费用表内容涉及直接费、间接费的,其相关的定额项目消耗量和间接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
(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使用电子招投标软件的项目,投标人可直接输出规定格式的费用表。
二、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一)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
(二)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费用表总计金额,按规定节点支付给施工单位,并明确支付用途。
(三)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对照费用表核查施工单位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费用支付、使用、核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落实相应责任。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近年来,上海市的建筑工程发展迅速,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提升。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推进,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管理,并明确相应的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执行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管理,旨在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二、规定内容1.安全防护措施在本规定中,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通道:在建筑工地中,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安全通道必须宽度不小于1.2米,长度不得少于100米。
安全通道的费用标准为每米不超过100元。
•安全防护网:在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
安全防护网的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
•安全帽: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的费用标准为每个不超过50元。
•安全绳索:在建筑工地中,必须设置安全绳索。
安全绳索的费用标准为每米不超过30元。
2.文明施工措施在本规定中,文明施工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记录建筑工程现场的噪声、震动、扬尘等污染状况,评价工地环境;评级结果需公布在工程项目外侧的醒目位置,评价费用标准为每次评价不超过200元。
•建设工地周边要做好清洁管理,包括控制垃圾、积雪及其他渣滓,清洁费用标准为每天不超过300元。
•在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设施要严格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施工安全,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量计算。
三、费用管理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收取合理的费用,是规范建筑施工、推动建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明确相关费用管理办法,本规定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并支付;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方或分包方约定由其承担,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总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 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沪建交〔2006〕445号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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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
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
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使用管理。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交底、检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落实相应措施。
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中相关措施与措施费用的相符性,并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审查现场安全设施、文明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包,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措施费用。
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
2、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落实措施费用,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4、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拔付措施费用。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因未及时落实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措施费用,导致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日期不得计入合同工期。
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现场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