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及结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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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和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一、票据的基本规定

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后手: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的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

无效。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的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果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部分金额转让的背书或者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1)第一次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2)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3)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并且背书人记载的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被背书人的财务专用章上企业的名称完全一致,(4)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汇票的“不得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的汇票,不能背书转让。只能由汇票上的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指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向银行作出备函说明后,持票人仍可以获得付款,但不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的提示付款: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同时

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被拒绝付款期间的利息;

3、行使追索权支出的费用。

汇票的未用退回:由于超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在多余金额栏填写汇票金额,然后银行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退款。

汇票的缺失:短缺汇票第三联解迄通知的,不属于汇票的丧失。在汇票权利时效内请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银行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将款项退回原账户。

缺陷汇票:压数机压印金额不清、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汇票。代理付款银行应暂时收存但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待查询清楚后,马上予以付款。

(二)、银行本票

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银行本票分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背书:收款人可以将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追索权:与汇票的不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既只能向出票银行备函请求付款。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补记事项:经出票人授权,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汇兑委托收款

(一)、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当前一般使用电汇。

现金电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而收帐通知才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汇兑撤消:对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来的电汇回单。

退汇: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行开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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