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及结算分析
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分析

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分析中国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流通和流动性管理的职责。
而票据业务作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将从票据业务的概念、风险分类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票据业务的概念。
票据业务是指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通过开具、承兑、贴现等各种手段发行和处理各类票据,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支付需求。
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因此,票据业务的风险主要涉及到票据背书、承兑、贴现等环节。
首先,信用风险是指在票据业务中,企业或个人无力或不愿意按约定兑付票据的风险。
这可能涉及到开票人的信用状况、票据的真实性、承兑行的信誉等方面。
为了防范信用风险,银行需要加强对开票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建立严格的客户准入机制,确保开票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此外,银行还可以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即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开票人身上,以减少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最后,操作风险是指在票据业务中,由于员工的疏忽、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为了防范操作风险,银行可以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同时,银行还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业务审核、风险评估、内部管理等方面,确保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调查和评估、建立稳定的资金融通机制、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票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银行票据的种类

银行票据的种类,以及票据的介绍2008-10-13 09:31百事红|分类:财务税务|浏览13591次银行票据的种类都有哪些,以及他们的一些用途。
越详细越好分享到:2008-10-13 09:43提问者采纳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以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
三、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定额银行本票。
目前,定额银行本票只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州等)使用。
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只有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四、普通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五、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六、转帐支票转帐支票是专门制作的只能用于转帐的支票,转帐支票不得用以支取现金。
七、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常用银行票据的种类及使用有哪些

常⽤银⾏票据的种类及使⽤有哪些
1、银⾏转账结算:是指单位之间款项收付不动⽤现⾦,⽽是由银⾏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的货币结算⾏为。
为了规范银⾏结算⼯作,中国⼈民银⾏规定了统⼀的转账结算⽅式。
这些结算⽅式包括票据结算⽅式、信⽤卡结算⽅式及其他结算⽅式。
票据结算⽅式⼜包括银⾏汇票、银⾏本票、⽀票、商业汇票。
其他结算⽅式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2、银⾏汇票:是汇款⼈将款项交存当地银⾏,由银⾏签发给汇款⼈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的票据。
银⾏汇票⼀律记名,付款期为⼀个⽉。
3、银⾏本票:申请⼈将款项交存银⾏,由银⾏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的票据。
它适⽤于同城的结算。
4、商业汇票:是收款⼈或付款⼈签发,由承兑⼈承兑,并于到期⽇向收款⼈或被背书⼈⽀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
5、⽀票:银⾏的存款⼈签发给收款⼈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将款项⽀付给收款⼈的票据。
⽀票⼀律记名。
6、背书:票据的收款⼈或持有⼈转让票据时,在票据上进⾏签署的⼿续。
4种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票据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结算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托收承付——国企用非现金结算非票据委托收款(支付结算)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用汇兑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可更改的是: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是单位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的承兑总结:商业汇票(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用,个人之间不能用,相当于一张欠条,银行或购货方承兑,该欠条欠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2)背书时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背书是有效的(3)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保证是有效的(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银行支票清算与票据处理流程

银行支票清算与票据处理流程在现代社会中,银行支票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工具。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使用支票来进行交易和结算。
然而,银行支票的背后涉及到一系列的清算和处理流程,这些流程保证了支票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银行支票的清算和票据处理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支票的基本概念和组成。
支票是一种由银行付款人开具,授权给收款人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支票通常包括付款人的姓名、账号、日期、支付金额、收款人的姓名等信息。
当付款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后,支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清算和处理流程才能最终完成支付。
银行支票的清算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收款人将支票存入其所在银行的账户。
然后,收款人的银行将支票提交给清算中心,清算中心负责处理和结算各个银行之间的支票交易。
清算中心会对支票进行验证和核对,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旦支票通过验证,清算中心会将相应的款项从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中。
最后,收款人的银行将支票退回给付款人,作为交易的凭证。
除了清算过程,银行还需要进行票据处理流程,以确保支票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票据处理流程包括支票的背书、记录和存档等环节。
当收款人收到支票后,他需要在支票背面签名确认收款,并在背书区写上自己的账号信息。
这个过程被称为背书。
背书的目的是确保支票只能由收款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进行兑现,防止支票被他人冒领或盗用。
在背书完成后,支票会被记录和存档。
银行会将支票的相关信息输入系统中,并给予支票一个唯一的标识码。
这样一来,无论是付款人还是收款人,都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来追踪支票的流转情况和支付状态。
同时,银行也会将支票的影像存档,以备将来的核查和审计之用。
银行支票的清算和票据处理流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
它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的合作。
这些环节和参与方共同构成了一个安全、高效的支付网络。
支票的清算和处理流程保证了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是商业买卖中的一种常见结算方式。
它是指商业活动中以票据为交易工具进行货款结算的一种方式。
票据结算的主要流程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发放一张票据,买方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标明的金额向卖方付款。
票据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保证交易安全,减少现金流动以及更好地保护商家的权益。
现在在市场中常见的票据结算方式有四种,分别是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
本文将依次介绍这四种票据结算方式。
一、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又称为票据付款,是一种汇票结算方式。
承兑汇票是由买方向卖方开出,在“付款人”这一栏填写自己的名字,然后提交给卖方,然后卖方承认并签字,完成交易的结算。
承兑汇票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普通承兑汇票、绿色承兑汇票和保证承兑汇票。
普通承兑汇票是最简单的承兑汇票类型,不需要任何担保条件,只需要出票人同意承兑汇票即可。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作为中介的一种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人在银行记账,然后银行向受付人发出接受付款的凭证;二是受付人出具借记汇票,向银行提出付款申请,银行再按照汇票向付款人收取相应款项。
银行汇票的优点是可以大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交易风险。
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公司内部为了贸易结算发行的票据,也是一种证券工具。
发行商业汇票的企业会依据自己的贸易情况进行具体的融资安排。
在商业汇票的发行中,企业需要入股托管银行的账户中储蓄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的保障。
商业汇票有几种类型,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质押汇票和保证汇票等。
四、支票支票是被银行人员签发的一种票据结算工具,可以作为货款结算的其中一种方式。
支票可以在到期日前用现金代付,但是坏账的情况下,商家可以凭借支票向银行申请赔偿。
支票结算的优点是付款方可以提前知道交易金额,可以避免现金流转的问题,交易也更加安全。
同时,支票结算工具适用于小额的交易,便于双方交易。
总之,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是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章节一、背景介绍1.1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的定义和重要性1.2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的流程和相关参与方章节二、问题分析2.1 落后的结算技术和系统2.1.1 缺乏自动化结算系统2.1.2 技术设备陈旧,导致处理速度慢2.1.3 结算过程存在漏洞和错误2.2 安全性和风险控制问题2.2.1 难以防范伪造票据和欺诈行为2.2.2 风险管理措施不完善2.2.3 银行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不高2.3 信息交流和沟通不便2.3.1 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2.3.2 缺乏行业间信息共享机制2.3.3 存在沟通不畅和协作不足的问题2.4 监管和合规问题2.4.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2.4.2 合规性审查和监督不到位2.4.3 存在违规操作和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章节三、对策建议3.1 技术和系统升级3.1.1 引入自动化结算系统3.1.2 更新技术设备,提高处理速度3.1.3 加强结算流程和系统安全性3.2 强化风险控制3.2.1 加强票据伪造和欺诈行为的防范3.2.2 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和监测机制3.2.3 提高银行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性3.3 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3.3.1 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3.3.2 推动行业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3.3.3 加强沟通和协作的平台和渠道3.4 健全监管和合规机制3.4.1 加强监管力度和创新监管方式3.4.2 完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机制3.4.3 统一规范和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附件:详细说明商业银行票据结算问题及对策的相关数据和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且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2、票据结算:指商业银行根据持票人的指示,以票据支付形式进行资金结算的行为。
3、自动化结算系统:指利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实现结算操作自动化的系统。
该系统可以提高效率、降低人工错误,并增强结算的安全性。
4、风险管理:指商业银行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的过程。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背景介绍1.1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的定义和作用商业银行票据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在客户之间进行交易结算时使用的一种支付手段,通过发行和承兑票据的方式实现交易的结算和清偿。
1.2 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的重要性商业银行票据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分析2.1 票据出现假冒、伪造等风险由于票据本身的特殊性,造假、伪造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2 票据的背书和流转手续复杂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的流程繁琐,每次交易涉及多方的票据背书和流转手续,导致结算速度缓慢,增加了结算时间和成本。
2.3 票据结算的资金清算不及时由于涉及多个银行和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商业银行票据结算中经常出现资金清算不及时的情况,给交易各方带来了不便。
三、解决对策3.1 引入技术手段提高票据安全性通过引入先进的防伪技术、电子化存储和结算系统等手段,有效提高商业银行票据的安全性,减少假冒、伪造的风险。
3.2 简化票据结算流程商业银行可以与相关银行、机构合作,通过共享信息和数据等手段,简化票据结算流程,从而提高结算的效率和速度。
3.3 加强资金清算协调与监管各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规范的资金清算机制,加强对票据结算的监管,以确保资金清算的及时性。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假冒:指以非法手段伪造或冒名他人进行欺诈行为。
2.伪造:指以虚假的文件、证明等方式进行欺骗行为。
3.背书:指持票人对票据进行转让的行为。
4.流转:指票据在持票人之间的转移过程。
5.资金清算:指通过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进行的资金结算和清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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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和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一、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后手: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
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的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的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果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汇票、本票和支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部分金额转让的背书或者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1)第一次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2)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3)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并且背书人记载的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被背书人的财务专用章上企业的名称完全一致,(4)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汇票的“不得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的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只能由汇票上的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指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向银行作出备函说明后,持票人仍可以获得付款,但不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的提示付款: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
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被拒绝付款期间的利息;3、行使追索权支出的费用。
汇票的未用退回:由于超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在多余金额栏填写汇票金额,然后银行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退款。
汇票的缺失:短缺汇票第三联解迄通知的,不属于汇票的丧失。
在汇票权利时效内请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
银行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将款项退回原账户。
缺陷汇票:压数机压印金额不清、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汇票。
代理付款银行应暂时收存但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待查询清楚后,马上予以付款。
(二)、银行本票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分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背书:收款人可以将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追索权:与汇票的不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既只能向出票银行备函请求付款。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补记事项:经出票人授权,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
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汇兑委托收款(一)、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
当前一般使用电汇。
现金电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而收帐通知才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汇兑撤消:对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来的电汇回单。
退汇: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行开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以及原电汇回单,由汇出行和汇入行联系退汇,只有经汇入行核实款项确未支付,才可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使用范围: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经济合同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人(持票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付款:(1)、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应在到期日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单位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拒绝付款:(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般是汇票本身的问题。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除了汇票本身的问题外,还可能就是付款人无款支付。
四、结算纪律、责任和原则(一)、结算纪律和责任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挪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3、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未按照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以及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4、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停止其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5、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重大过失或被冒领的,要负资金赔偿责任。
(二)、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五、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帐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
“分”后不写“整(正)”字。
(三)、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该加填“人民币”三字。
小写金额数字前均应填写“¥”。
(四)、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如:¥6,,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07,,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也可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如¥,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到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补充:关于背书转让时,“粘单”问题:粘单的中封要加盖粘单上面第一背书人的财务印鉴,粘单要求在电脑上按照原来的格式设置打印来方有效,然后粘在票据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