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4年12月7日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设立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国债资金、教育专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专项资金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分别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对专项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项目管理费。
国家和自治区对于项目管理费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项目财政资金总额1%-3%的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前款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只限于项目执行单位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2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4【实施日期】201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按照中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在盘活存量资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办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但从近期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市县(区)、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市县(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宁政办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
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精准扶持。
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29e6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39.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牧厅制定的《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3日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教育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下简称“片区”)的贫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3〕8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以提高贫困地区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职业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目标,加快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到2020年,使“片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教育对加快“片区”群众脱贫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宁党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9]34号2009年5月23日)财政是党和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实现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增强财政保障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区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全面建设和谐宁夏的重要时期。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重民生具有更直接、更有力、更有效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科学发展意识,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认真做好财税调控和收支管理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大机遇,发挥好财政政策和公共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支持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夯实财源基础。
(一)扩大政府性投资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重点工业基地、重点交通项目、生态项目和沿黄城市带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切实抓好中央新增投资、专项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的争取和落实工作,提升财政综合实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24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全面实现脱贫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的原则,建立权力、责任、任务和资金合理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解决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贫困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扶贫开发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支持自治区驻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宁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5]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5]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df2a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74.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5]85号2005年8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从2004年10月份开始,我区在部分市县开展了以“乡财县管”为核心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改革成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深化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9月份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乡镇财政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着力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我区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从试点的情况看,改革堵塞了乡镇乱收费、乱开支、乱举债的漏洞,有利于规范乡镇的收支行为,强化乡镇财务管理,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和债务的不合理增长,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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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
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
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
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突出重点。
在综合扶贫政策框架下,科学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并与行业规划紧密衔接,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的关系,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强化资金整合统筹,形成资金合力,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权责匹配。
强化市、县(区)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主体责任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
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
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公开透明。
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
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更加严格的资金监管机制。